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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及有关说明

2018-03-20 7页 doc 20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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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及有关说明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及有关说明 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到典当行办理质押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手续。 (二)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写申请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质押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及有关说明
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及有关 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到典当行办理质押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手续。 (二)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写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质押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四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1号大厅42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办事程序 (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专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上海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l号楼大厅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 (二)叫号后到1号楼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手续; (三)到1号楼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凭证。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长宁、普陀、静安、闸北、宝山和嘉定6个区和市属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62690606 2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闵行、徐汇、松江、金山和青浦6个区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 64881842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车辆管辖区域属于浦东新区、黄浦、虹口、杨浦、奉贤和崇明6个区(县)的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58123456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身份证明是指;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无法确认隶属关系的,该单位应出具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证明。 上述单位已注销、撒消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 3 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是正式出具给该单位的注销通知书,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公章;如果该注销通知书遗失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领或开具证明,证明上也必须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公章。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包括本市的《暂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蓝印户口本》)。 (四)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 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得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 (八)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九)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如果上领馆号牌的,还需要提供领馆出具的照会。 以上所有证明、凭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发票上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等应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一致。 “领”字号牌车辆过户给非领馆,进口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领”字号牌车辆过户给领馆,进口车还需提交《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证申请书》,国产车需提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转让批复。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上提到多辆机动车的,必须每辆车提供一张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必须能够反映出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以及号牌种类、车辆牌号。 5 (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里体现共同所有关系的,明确机动车只能登记其中一个所有人的姓名(名称),并以申请表上填写的姓名(名称)进行登记。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利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三)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6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一)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00八年十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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