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深圳市企业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序号
名称
假期长度
工资支付标准
相关依据
国企
私企
1
婚假
1、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1-3天婚假。
2、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者增加10天。
总结:至少11天。
1、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法定假。
2、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者增加婚假10天。
总结:至少10天。
视同正常出勤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市企业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序号
名称
假期长度
工资支付
相关依据
国企
私企
1
婚假
1、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1-3天婚假。
2、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者增加10天。
总结:至少11天。
1、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法定假。
2、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者增加婚假10天。
总结:至少10天。
视同正常出勤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2、《广东省人口与
生育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2
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经单位批准给予1到3天丧假
总结:至少1天。
1、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法定假。
总结:视单位管理情况而定,单位不给也不违法。
视同正常出勤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3
产假
(一)生育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第37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6条:女职工……。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总结:98天+30天(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独生子女35天(广东省户籍,且需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流产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7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总结:怀孕不满4个月,最低15天;怀孕4个月或以上,42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
陪护假
(一)生育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总结:至少10天(广东省户籍,且需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流产
1、《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40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总结:至少5天。
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
带薪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总结: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6
病假(医疗期)
医疗期期限: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二)医疗期的计算:职工若连续休医疗期,则应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医疗期时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职工医疗期间的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
加班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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