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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2017-09-20 4页 doc 15KB 1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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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论文-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含义 1、法的作用 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表现为一是对人产生作用,即人们的行为受到 的调整,人们的行为是法的作用的对象之一;二是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即对社会或社会关系 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作用等。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 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 法只是许多社...
法律论文-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论文-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含义 1、法的作用 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现为一是对人产生作用,即人们的行为受到 的调整,人们的行为是法的作用的对象之一;二是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即对社会或社会关系 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作用等。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 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 还有经济、行政、思想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 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如: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范, 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 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 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在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 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调整,其作用非常广 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 采用调整是不适宜的。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 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 就是调整范围的限度。 3、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而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 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所以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 活。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如:婚内强奸问题,就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 一方认为是在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另一方认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是强奸。我国刑法规定的强 奸: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主体是男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是 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暴力或协迫等。依此规定此男定强奸罪无疑,但如此判决 会使中国强奸罪泛滥,所有夫妻关系不和谐的都可能涉嫌强奸,这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 因此应对刑法强奸罪主体的这个“男人”作出约定,即不包括本夫在内的男人。 再比如:笔者曾援助的北京市第一例离婚再审案件。一审北京某区法院判决离婚,法定上诉 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男方再婚。后女方发现一审的独任审判员是一个不具备 法官资格的书记员,书记员当法官判决案件,程序违法,女方申请再审,一审法院起动了审 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决离婚,女方为此得了偏执性精神病。原因是法院的程序违法导致精神 障碍,请求国院赔偿,但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此项规定,受害人无助多次上访。至今未 果。这就是的作用的空白和立法的缺憾。 4、 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 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如果没有具备良好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再好法的作用也难以发挥。人们和社会的精 神条件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至于物 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这就是“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能自省”。 在我国司法领域,权大于法、钱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缺乏有效的制约。我们国家从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改 后提高了职业准入的门槛,统一了全国司法考试。这一举措对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仅此是不够的,全民懂法、秉公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根 本。 三、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必须纠正两种观点:万能论和无用论。我国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国 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要发挥法的作用,没有是万万不能的。但要充分认识到, 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这在上面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中已经论述。此此必须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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