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
维护管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防空地下室基本情况:防空地下室名称:,面积平方米,平时使用用途为,战时用途为。
第一条:委托管理事项
乙方对防空地下室按有关要求进行保养、维护和管理,具体范围为:
1.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包括维护结构、内部房间、防爆波电缆井、人防出入口、风井等。
2.人防设施设备;包括水、电、通风、防护、防化、封堵构件等。
3.防空地下室标识、标牌。
第二条:维护管理
1.结构完好,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无锈蚀,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
3. 给排水管道畅通,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启闭灵活,无锈蚀;排水构筑物(污水集水池、防爆化粪池、排水防爆波井)管道畅通、无渗漏;水泵及其动力设备清洁干燥无锈蚀。
4. 通风空调设备保持整洁、干燥,外壳及各种配件漆面良好,无锈蚀,各种橡胶件无老化;密闭阀、自动排气阀等各种阀门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5. 供电及照明设备工作正常,性能良好,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变更
1.甲方将该工程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第三方应与乙方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
2.乙方不再承担该项目的物业管理或将物业管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第三方应与甲方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在重新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市人防办备案。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移交给乙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图纸、工程资料、质量保修书等资料。
2.乙方在维护管理过程中确需甲方配合的,该事项也在甲方义务范围内的,甲方应予以配合、支持。
3.乙方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
,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4.消防、防汛、治安等安全
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乙方要妥善保管人防设备、设施,集中保存平时制作好但不安装的人防设备,以防丢失或损坏。
6.出现以下行为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同时通知市人防办。如有占用、改造、损坏人防工程;堵塞人防工程的口部、孔口,或阻塞通往口部的道路;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改变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用途等。
7.乙方在维护管理过程中,没有尽到维护管理责任,造成人防工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进行修复或恢复原状,并接受人防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达不到要求,甲方对其进行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免责条款使用期间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调整,因人防部门对使用场地用途予以限制,市政工程建设,人防工程维修、改造、回填或人防工程结构出现重大隐患等原因,
造成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
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如遇战争或重大灾害事故,政府需要调用本人防工程时,双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地向政府移交人防工程使用权。
第九条:补充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一份,市人防办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