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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2017-10-28 5页 doc 16KB 2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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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2号)和《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明电〔2015〕18号)要求,及《关于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函》(X国土房屋发〔2015〕26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以加大批而...
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 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工作方案>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2号)和《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明电〔2015〕18号)要求,及《关于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函》(X国土房屋发〔2015〕26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以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为重点,以盘活存量、督促使用为原则,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加快批后土地供应和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国土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当年供地率要达到50%,上一年度供地率要达到80%,其它年度供地率要达到100%,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00%。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2014年及以前发生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一步 查实土地供应和土地闲置情况; (二)对于批而未供、闲置的土地,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 (三)根据已制定的处置方案,抓紧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和闲置土地的处置。 三、清理处置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上报情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成立清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组长,组织政策水平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大连市关于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名单,对本辖区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逐项逐宗进行调查核实,对每宗土地建立档案。同时,把自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区上报的名单进行核查。 (二)分出类型,依法处置(6月1日至7月31日) 1.批而未供的土地处置和利用 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区提出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供地方案和供地时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积极配合。确保按供地计划时间完成供 地。 对没有进入招拍挂出让程序的土地,要尽快进入程序,按时供地;对已完成招拍挂的项目用地、因企业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责令摘牌企业限期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否则收回《中标确认书》和摘牌文件,重新履行招拍挂出让程序,原摘牌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定金等不予退还。对因企业缺乏资金未供应的土地,可以采取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寻找合作伙伴或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新项目,并对原项目适当补偿后退出等方式完成供地;对于项目撤资的土地,应引进新的企业或者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调整作为其他用途使用,完成土地供应。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要与下年度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征地指标挂钩,对于清理工作做得不好和处置不到位的单位,将停止其下年度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征地工作。 2.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 若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市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闲置土地处置后,动工开发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新约定、 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三)监督检查,加强监管(8月1日至8月31日)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清理出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批而未供土地是否已供,看闲置土地是否处置到位。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切实加强批后监管,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现象,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实行指标挂钩工作机制。为加大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力度,将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未按期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地区,停止或减少下达规划调整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低效用地改造指标。 2.建立保证金制度。在用地征转用组件报批中,附带供地方案,同时收取用地意向者一定额度保证金,用地获得批准后,尽快供地,退还保证金。两年内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没收其保证金。 3.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对供地项目(划拨、出让),先核发两年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证,项目竣工后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长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加强土地利用全程监管。建立土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土地征转、供应、土地开发利用,违法用 地监察等各方面的动态监管,切实预防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清理处置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把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监督,确保质量。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及相关单位要迅速开展工作,对清理出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要将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理意见等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上报,要将有关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将按市政府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组织实施清理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对已发现的问,要及时上报,确保清理处置工作达到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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