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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7-09-27 12页 doc 27KB 1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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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一)...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 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策划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加入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种社团,或以 合法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印刷、出版非法刊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 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在校内进行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法处罚,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按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按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团伙作案为首者,作案金额超过500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五) 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藏、销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对多次有偷窃行为(三次及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盗窃,未窃得钱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受 司法部门处罚,按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 盗用他人有效证件,冒领、骗取他人钱物者,根据价值多少,按盗窃同等价值的 有关条款处理; (十) 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材料及私人证件等物品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 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参与、作伪证、提供器具者,分别给予以下处 分: (一) 肇事者 (1)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持刀具器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 (二) 策划者 (1) 预谋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预谋策划打架造成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发生冲突后,邀约他人参与打架斗殴致使冲突扩大、激化,引起群殴事件者或勾 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 打架斗殴者 (1) 因纠纷、矛盾等发生冲突,导致斗殴者,斗殴双方均参照肇事者处分条款处理; (2) 冲突平息后,再次挑起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 聚众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伪证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误导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条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 提供器具者 (1) 提供器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提供匕首等锐器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 在打架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协助查清事实,反而用钱物或其它形式收买他 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 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 (八) 打架致人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及其 它必要费用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 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含课桌椅)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故意损坏校园设备,包括损坏课桌椅、办公桌、宿舍家具、门窗等,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超过3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对故意损坏图(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300元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参照本条第一到四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有违反国家关于电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 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对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及有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在宿舍内踢球或进行其它球类活动,以及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喧哗打闹、打扑 克、下棋、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二) 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加热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拉电线或改动楼内 外线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 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 对在宿舍区乱扔玻璃瓶、杂物或燃烧物品,或随意从宿舍向外泼水、摔物品等扰 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对因吸烟、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 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 对在宿舍内留宿外校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留宿异性者,给予留 校察看及以上及分; (六) 对私自在外租住民房、夜不归宿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对私自在外租住民房的学生,要责令其搬回学生宿舍,并予以批评教育;对不 听劝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对夜不归宿者,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五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七次以 上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 对调戏、猥亵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 (三) 对嫖娼、卖淫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行为者,按《考试违纪处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处理。 第十五条 对旷课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一学期旷课时数达20—2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旷课时数达30—39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旷课时数达40—4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旷课时数达50—5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旷课时数达60课时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旷课时数的计算方法参照《学生考勤暨请假细则》中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对吸、贩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 对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 对为吸、贩毒者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参与赌博,初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重犯者或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 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 对多次参与赌博者,或赌额累计千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主动提供赌具、赌资或场所,未参加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参 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对收看、复制、传播、出租或出售淫秽物品及声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在校内酗酒闹事、砸物品、焚烧东西、燃放烟花爆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触犯刑法者,除移 交公安部门外,从重处分; (三)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参与三陪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凡拒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 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人; (六) 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生奖励、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 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 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和凶器,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伪造各种有价证券 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破坏消防设施,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 的可不再处分,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情节严重者,取消毕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其它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如实交代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深刻,确有明显悔 改表现者;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积极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 有其它可以减轻处分的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 编造、掩盖、隐瞒违纪行为事实者; (三)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 包庇同案者; (五)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七)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八) 群体违纪为首者; (九) 已受过校纪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纪受处分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奖资格; (二) 享受助学贷款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学校将把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银行, 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 (三) 获得奖学金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后,取消下学期奖学金评比资格; (四) 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专升本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处分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 学生的违纪涉及考试等违反教学纪律的,由教务处负责并提供学生的违纪材料; 学生的违纪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部门负责并提供学生 的违纪材料或结案结果;以上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应参与; (二) 处分学生应根据情况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报省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对跨系的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处牵头各系配合,按处分程序进 行; (三) 学生处根据上报材料,结合条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违纪 上报单位,由上报单位将处理意见告知违纪学生本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 定书送达本人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办公室发文到违纪学生所在系及相关部门,并予以校 内张贴;违纪学生所在系通知家长以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 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决定与原处分文件归入本人 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 以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 误,可由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班委会、班主任的意见,由学 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可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的, 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期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半年,对违纪行 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凡本校有关规定与其相矛盾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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