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2017-09-16 2页 doc 11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7320

暂无简介

举报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 第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若开错发票、收据应予以重开或者在错误处(除金额外)用红线更正法予以更正并加盖公章;若金额开错,不得用此方法,必须重开。 第四条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收据的使用范...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 第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若开错发票、收据应予以重开或者在错误处(除金额外)用红线更正法予以更正并加盖公章;若金额开错,不得用此方法,必须重开。 第四条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报告税务机关。 第七条 发票、收据由公司出纳员保管,公司财务需建立发票领用本。领用发票需登记,交还发票也需登记。交还时需检查存根的连号情况和作废发票、收据的保存情况,不允许存根漏号和报废发票、收据缺失。如发现上述情况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使用发票、收据的各单位、各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
本文档为【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