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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2017-09-19 4页 doc 15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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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 在侵权法律实务中,因为法律的空白,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在认知与具体处理上一直有比较大的分歧。本文拟就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进行探讨。 要正确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与分配规则,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这是我们解决具体问题的关键所在。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因他人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行为致死后由加害人给付给受害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本质不是对受害人生命损失的赔偿。从文明社会的基本人权观点考量:每个个体的生命都不具有可再生性...
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 在侵权法律实务中,因为法律的空白,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在认知与具体处理上一直有比较大的分歧。本文拟就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进行探讨。 要正确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与分配规则,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这是我们解决具体问的关键所在。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因他人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行为致死后由加害人给付给受害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本质不是对受害人生命损失的赔偿。从文明社会的基本人权观点考量:每个个体的生命都不具有可再生性,因而生命是平等、无价的,此即人人生而平等,生命不分贵贱的“人本主义”。我国的立法对死亡赔偿金的价值倾向是“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是加害人给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用以弥补其因失去受害人而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受害人的遗产。因为所谓的遗产是受害人生前所有身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后由加害人支付给其近亲属的经济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范。 一般情况下,因加害人之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当然的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在其他赔偿权利人没有请求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会直接判决给权利主 1 张者,因而很少会因此再引发新的纠纷。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纠纷。 一、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已离异,父或母一方请求就已给付的死亡赔偿金重新分割的。 在此种情况下,当然最先主张权利的应是对子女享有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因为其生活联系最为紧密,获取信息也较之非抚养方方便。如果将死亡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请求的一方,那么另一方在知晓后就有可能主张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因为 ,作为父子或母子关系不会因夫妻的离婚而受到影响。即使离婚后,也不会剥离各自对子女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所以,双方都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继而对死亡赔偿金都有一定的受益权。我们不能以行使权利的先后确定权利的归属,至少不可以在带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中适用,去剥夺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在一般常态下,父或母一方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作出裁决。 但是,不得不考虑的是。如果离婚一方不尽抚养义务,长年置子女生活、学习、疾病等事务不理,或者曾有虐待子女,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如其主张分配的,根据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其未恪尽抚养子女之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其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否则就会发生一个人因其过错而获得利益的恶果,违背基本法理和一般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2 二、受害人系重婚者,原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规则。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男、女双方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会被法律视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可和保护。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才会产生夫妻权利,承担夫妻义务。配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即是一项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重婚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基于重婚行为而产生的所谓夫妻关系自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对于重婚的双方而言,彼此便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义务和法律赋予的适格主体资格。那么,在重婚状态下,如果第三者与原配偶同时或先后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对于第三者而言,其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适格的赔偿权利主体资格,法院可以径直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是,第三者请求分配死亡赔偿金的争议即会消灭。 可是,不得回避的是,对于重婚状态下,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及分配权呢,本人认为,非婚生子女是适格的请求权主体,有权参与分配,原因很简单。我国贯彻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打击重婚者,但是受殃及的不应该包括在重婚状态下生育的子女,因为他们并没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他们不应当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也因为,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基于出生自然形成,不会因为父母之间是否依法登记结婚而受到牵连,进而否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所以,非 3 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其作为适格的请求权主体有权与其婚生子女同等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三、遗赠抚养条件下,受养人身亡,抚养人与受养人子女之间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与分配。 现实社会中,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事件屡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有些父母选择与自然人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抚养,由抚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遗赠抚养条件下,抚养人必须是受养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赡养或抚养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存在以协议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首先,抚养人并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资格。抚养人与受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契约确定的,抚养人的权利是享有受养人身故后财产的所有权,义务是赡养受养人。抚养人对于受养人的权利始于其死亡——获得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这种契约关系从性质上而言是一种继承法律关系。除了该项权利外,是否有其他权利或外延,如果有,是否包括基于人身属性的请求权,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受养人可以基于契约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以契约的形式授权非近亲属的抚养人行使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 4 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已将人身损害的请求权赋予给了特定的三类主体。这也说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可授权性。另外,我们不允许授权的目的也在于防范道德风险。所以,即使双方已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受养人因侵权致死后,抚养人也无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应由其被抚养人或近亲属行使。 其次,对于受养人因侵权致死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遗赠抚养协议当然不会将该赔偿金约定在内。因为逻辑上而言,谁也不能安排这样一项赔偿金。所以,抚养人基于遗赠抚养协议无权就该死亡赔偿金主张分配。受养人的其他被抚养人或近亲属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在他们中间分割。但是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比较恶劣或怠于主张权利的子女或近亲属,应当不分或少分。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时至今日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现行司法实践操作的主要经验还是比照继承法律规范。但问题是,在分割时,是否也要遵循《继承法》中有关丧失继承权、不分、少分的法律规范呢,毕竟比照不等于依照。因此,为了解决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困境,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尽快完善有关立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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