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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几点思考

2018-01-18 4页 doc 15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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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几点思考基于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几点思考 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基本特征根据人民银行的界定,信用卡非法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从信用卡信用额度中套取现金的行为。一般来说,信用卡的正常、合法交易包括:通过柜面、自助机具、POS机及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消费、取现、存款(还款),也就是说,信用卡可以用来刷卡支付,若提取现金,则需支付1%的手续费和每日0.5%的透支利息。而信用卡非法套现,则是持卡人通过虚拟交易等手段,把卡内信用额度变为现金持有。由于信用卡一般都具有免息宽限期,套现行为就相当于持卡人从银行获...
基于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几点思考
基于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几点思考 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基本特征根据人民银行的界定,信用卡非法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从信用卡信用额度中套取现金的行为。一般来说,信用卡的正常、合法交易包括:通过柜面、自助机具、POS机及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消费、取现、存款(还款),也就是说,信用卡可以用来刷卡支付,若提取现金,则需支付1%的手续费和每日0.5%的透支利息。而信用卡非法套现,则是持卡人通过虚拟交易等手段,把卡内信用额度变为现金持有。由于信用卡一般都具有免息宽限期,套现行为就相当于持卡人从银行获得了一笔小额免息贷款。配合其套现的商户,则相当于作为金融中介,非法办理了一笔免息融资业务,商户从中抽取手续费牟利。 近年来POS机非法套现活动日益猖獗。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为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赚取手续费,造成信用卡融资功能被不法分子变相利用,使信用卡成为不受监管的地下融资平台,而且一旦被非法套现资金无法归还,将给发卡行造成大量坏账,甚至为冒用、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变现捷径。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猖獗的原因 1、商业银行(发卡行)对信用卡发放审核不严造成信用卡泛滥。商业银行滥发信用卡是目前金融市场的一大顽疾,即使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规定后仍屡禁不止。原因主要是我国在信用卡发展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落后状态,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还处于大规模扩张阶段,商业银行为了迅速扩大本银行信用卡的发卡数量,采取很多优惠政策吸引客户。因此银行在开拓市场和把握风险的关系上向开拓市场倾斜,首要任务是通过大量发卡,占领市场,对因放宽发卡条件导致的各种问题,银行并非没有预判,而是将开拓市场置于更高的位置,从而导致片面追求业务数量和银行效益,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随意放宽申请人条件,对申领信用卡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审查不严,简化申请手续等,致使信用卡发放泛滥,一个持卡人甚至可以拥有数十张信用卡,客观上增加了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可能性。在银行大量发放信用卡过程中,出问题的是少数持卡人。根据有关媒体统计,当前我国银行卡的坏账率约为3%,而发达国家约为10%,信用卡坏账风险相对 于占领信用卡市场的巨大潜在利益并不大。因此不少发卡银行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发卡标准并未严格执行。 2、收单机构对POS机布放审核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非法套现的工具POS机由收单机构布放,收单机构应对POS机的布放审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通过严格的日常监管防止不法商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但是收单机构履行这些管理职能的积极性并不高,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往往同时扮演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的双重角色,国际上普通的银行信用卡业务利润由商户回佣、借款利息和信用卡年费各三分之一组成,我国商业银行以极低的年费和利息吸引消费者,信用卡业务利润绝大部分来源于商户回佣。而根据非法套现的流程,收单机构并不承担坏账风险,发卡行有义务在收单机构先行支付给商户后支付给收单机构,因此最后承担透支不还贷款风险的是发卡行,而非收单机构,从而使收单机构疏于监管。 3、对非法套现的打击有较多实际困难。从法律角度,2010年以前刑法对POS机非法套现行为未规定为犯罪行为,对POS机非法商户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POS机非法套现的商户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POS机套现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从技术方面,目前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增加了打击的难度,例如商户将外地POS机移机使用,并通过电话转接器逃避银联和收单机构的监控。造成的后果是对非法套现虽然有刑法的严厉处罚,侦查和破案的难度却很大。对打击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的几点思考 1、正确把握金融发展和金融风险的关系打击非法套现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是金融发展的产物,持卡人利用了信用卡的特殊功能,如果取消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和免息期的规定即可彻底解决问题。但是这样又使信用卡这种支付手段彻底失去意义。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存在金融风险就简单地取缔一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否则就是因噎废食,而应当在鼓励金融发展创新的前提下防范金融风险。目前对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非法套现出现风险主要产生于持卡人不能及时还款的透支不归还(不良贷款风险)。因此即使不非法套现,也会产生持卡人恶意透支消费不还的风险。虽然信用卡非法套现目前产生的坏账并不大,但是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非法 套现的绝对金额未见精确统计,不排除在经济出现较大下滑时,由透支不还导致银行的坏账风险突然大量增加,隐性的风险不可忽视。 2、在安排上寻求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要防范金融风险,首先要在制度安排上让金融风险相关的各方承担均衡的权利和义务。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过程中,涉及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中国银联、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方面。非法套现对我国的金融秩序带来了风险,甚至可能滋生犯罪行为。但是一方面信用卡发展的受益者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并未承担起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某种程度上放任了非法套现行为,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打击。目前在基层法院,最大数量的商事案件就是信用卡案件。 这种状态显然不正常。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职责,却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免除相应的社会责任,甚至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转嫁到有限的公共资源上,特别是企业的行为带来或者扩大风险而其自身却漠视。目前信用卡非法套现集中反应了这一问题。 同时,从银行和持卡人的关系来看,持卡人和POS机商户是非法套现行为的主体,持卡人在非法套现活动中除非涉及信用卡恶意透支,并不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协议中,对信用卡的使用有一定的约定,即为消费而使用,因此从法来说,套现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合同的目的,可以归于违约行为,对这种持卡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可能规定一定的民事责任,值得进一步研究。 3、科技发展对信用卡非法套现打击之挑战在银行卡犯罪高发的背后体现了一种趋势,即新技术手段发展较快,造成监管困难,进而带来金融风险。具体从POS机非法套现来看,犯罪分子在套现过程中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电话转接器等技术手段,可以很轻易躲过相关部门的监控。给我们的启发就是今后要从技术手段去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现代金融对金融系统,对交易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往往高于与金融连接的其他部门的安全标准,造成很多金融领域的问题无法被有效地解决,很多技术也具有双刃剑性质,例如互联网 电话技术。因此真正有效的路径是回到源头治理,即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赋予各方主体均衡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金融交易的各个环节均有"尽职的卫兵"。 (丁孟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屯宇: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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