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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2017-09-27 16页 doc 40KB 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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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转出记住三个例子: 1.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 2.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转出耗用原材料的购进增值税 3.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转出记住三个例子: 1.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 2.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转出耗用原材料的购进增值税 3.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 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 (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 )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 ?(1+17%)×1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正确的。 (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 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是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呢, 例3.某企业经营的A商品属禁止异地流通货物。该企业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A商品运往某地销售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并被以5万元的低价强制收购。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对被低价收购的A商品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同时,认为商品销售没有实现,因而没有计提销项税额。 笔者以为,该企业这样处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但是按照工商部门5万元的收购价计提销项税额,税务部门会不会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该价格确属“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强制收购虽非企业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却是其违规经营直接造成的,因此这种“价格明显偏低”应属“无正当理由”,应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 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发生毁损的存货,除被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灭失外,只要货物还存在,或者还有残余物,就像例1所举的例子,总会有一点处理价值的,纳税人很可能会滥用1103号文而不 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所销售的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这时由于货物已经处理,税务机关要调查确认低价处理的原因就很困难。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1103号文所说的理由而低价销售商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 例4.某纳税人生产免税产品C和应税产品D,当月发生进项税额500万元,其中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额100万元,用于D产品的进项税额250万元。当月C产品销售额1500万元,D产品销售额2500万元。 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0/(1500+2500)=187.5万元; 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00-250)×1500/(1500+2500)+100=156.25万元。后者的计算结果小于前者。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5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250)×1500/(1500+2500)+150=187.5万元。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6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60-250)×1500/(1500+2500)+160=193.75万元。后者的计算结果大于前者。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国税函,1995,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曾规定,在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如果因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而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不实时,税务机关可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应该说,按照165号文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时也会出现计算不实的情况,对此尽管165号文未明确是否应按288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也仍应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2.在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下,在转出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时,如运费、废旧物资、农产品的进项税,由于账面所提供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后的支付额,因此在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将该支付额还原为含税的支付额再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3.并非纳税人兼营的所有免税项目都要转出进项税额。一个例外情况是电力部门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1998,47号文规定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该费用免征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02,421号文明确对该费用应分担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421号文的这条规定,实务中历来很有争议,因为电力部门收取的该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很少涉及到增值税。国税函,2005,778号文终于明确,对该免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说明,实务中这两种行为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错误。某税法教材在讲解进项税额转出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例5:某公司购进一批衣料,委托服装厂加工成服装用于对外赠送。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都已作抵扣处理。该厂在收到委托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时,应将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计入服装成本。 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装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2009-12-10 10:30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 (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 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问:我公司去年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进项税额转出”未填制会计凭证,也未登记“应交税金” 账簿,这样造成了“纳税申报表”与“应交税金”期末留底存在差异,请问今年该如何调整, 借:相关的成本类科目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追问: 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的一个财务做的是红字的,借:主营业务成本 -158707.29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8707.29 请问这样对吗, 回答: 如果你账簿上登记的期末留抵比纳税申报表多,就应该是蓝字的,而不是红字的,并且已经跨年了,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核算,而不是“主营业务成本” 问:公司在认证了进项后,发现有一张进项票是作废的,经调查发现是销货方作废的时候作废错了,国税局要求我们做一个进项税转出,应该怎样做帐务处理呢,开过来的进项票是一件商品,而且数量还是0.5 如果这帐作废的发票认证后已经做帐了,可以直接做一笔红字冲销凭证,按照已做帐的凭证进行红字冲销。 (1)摘要写:冲销xx年xx月第xx号凭证,作废发票入账。 (2)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等(红字) 蓝色百合 (1)、发票认证,就说明已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进项税转出(依据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和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出凭证)此外,如果你们单位用“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的话就计入“材料成本差异”不用的话就记“原材料” 借: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销售方重新开具的正数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也可以是红字借方反应) 2012-06-28评论(0) 求学之人 1、收到销货方开来的发票(全部发票金额):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根据作废发票的金额进行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让销货方重新开具发票,根据新发票重新入账即可。 类 账务处理 举例 型 86页【例6,10】A企业2009年1(1)用月将2008年12月外购的乙材料10于非增吨,转用于企业的在建工程,该材值税应料实际成本为52000元,适用增值税项目、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 税税率为17%。 免税项 贷:原材料 应转出进项税额,52000×17%,目、集体 应交税费——增(进转) 8840(元) 福利或借:在建工程 60840 个人消 贷:原材料 52000 费 应交税费——增(进转) 8840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 率 ?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外购货物的86页【例6,11】A企业2009年8非正常损失: 月由于仓库倒塌损毁一批产品,已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80000元,13%)×13% 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20000元,其(2)非?采购成本中所含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正常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采购成本中所含运费/(1,7%)值为30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失的外×7% 增值税税率,则: 购货物、? 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在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额,80000×(300000?420000)产成品 账面价值×,57143(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3×17%, 9714(元) ×适用税率 账务处 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用途,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帐务处理,本文将各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列举如下: 1、购进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已在财务上作进项税额处理的: 借:固定资产,XX产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劳务: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无形资产:(如:为使用土地搭建棚架而耗用 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或支付的加工费)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销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福利费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材料的修理、包装等费用)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 借:其他应收款,张山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色的返还资金,计算应冲减的进 项税金: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也可: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现金) 红字 如返还实物,则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只须调整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科目: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乙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甲 11、因某种原因退出已购进的货物: 借: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也可: 借: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红字 12、出口货物按“免、抵、退”计算办法得出的“当期不予抵扣或退还的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前几天被税务局要求补交2012年7月增值税,要求进项税转出75226.00元 我是这么做的:1.补缴税款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5226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526.58 贷:银行存款75752.58 2.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7522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75226 借:本年利润:75226 贷:主营业务成本75226 不知道这么做对不对,请教各位高手指点~谢谢~ 补交税款前: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7522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5226 补缴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75226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526.587 贷:银行存款75752.58 其他的正确 第二步是对的,因为进项税不能抵扣,转出来的进项税增加成本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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