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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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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
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含处级纪检员、处级组织员、处级宣传员等)。中层领导干部指正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和五级职员领导干部、六级职员领导干部;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校工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在换届时,依照党章、工会法和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处级秘书、处级辅导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校办企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命,由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后,实行董事会管理的向董事会推荐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未实行董事会管理的由学校任命。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校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信念坚定,政治可靠;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及开拓进取精神;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作风民主,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勤奋,真抓实干,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学校党委、行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由副处或六级职员提任正处或五级职员领导干部的,应当在副处或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或七级职员提任副处或六级职员领导干部的,应当在正科或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对任职年限的要求; (三)提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一般应当经过校内外的领导干部培训班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4周岁; (五)身体健康。 提拔担任党、团、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年满58周岁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学校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保留原相应待遇至退休,不服从学校安排的不保留原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正常退休年龄。 “双肩挑”干部在换届或调整过程中未继续任用,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 第十条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者应当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援疆、援藏和组织选派到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表现突出的,也可破格提拔; 经学校选派到校外挂职锻炼,表现突出的,应当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者; (二)被立案审查或有问题尚未查清者; (三)党性不强,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跑官要官,有拉票行为,经不起考验者; (四)失职、渎职,给学校声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第三章民主推荐及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领导班子换届的,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进行填票推荐; (二)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票及谈话推荐结果,综合推荐情况; (四)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学院(部、系、所、室、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领导干部人选,由学校组织召开由所在单位的科级(中级职员)及以上领导干部,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系(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或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推荐,并结合谈话推荐产生,其中院长人选还需在院教授会议中进一步推荐;学院党委副书记也可由学校组织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副书记及学工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团委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推荐; 机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人选可由学校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采取投票推荐,并结合个别谈话推荐产生; 各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人选一般在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中投票推荐,并结合个别谈话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资格(条件)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由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组成的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酝酿,并就廉政等情况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然后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上按1:2的比例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凡岗位空缺需提拔任职的,必须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具体见第三十三条。确因情况特殊,也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人选。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察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实施考察工作; (四)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十八条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科级(中级职员)及以上领导干部,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系(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民主党派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 机关党群部门及直(附)属单位:所在单位的科级(中级职员)及以上领导干部,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等。 机关部(院):所在部(院)的科级(中级职员)及以上领导干部,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书面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并在党委常委中充分酝酿。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中层领导干部调整,由党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副处或六级职员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由常委会票决,正处或五级职员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提交校党委全委会以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或校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会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以及人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征询意见,或在任职后及时上报备案;其他需报上级组织审核和备案的干部的选任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六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等;公示采取张贴公示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发布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经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二十七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具体按照《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任期制度,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或领导班子集体谈话。 第三十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竞争性选拔中层领导干部的主要方式;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实施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答辩或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六)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公推直选 第三十四条届中调整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可以采取“公推直选”的方式进行。“公推”是指由本单位党员群众民主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直选”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候选人后,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第三十五条“公推直选”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书记人选;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的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差额确定2-3名初步建议人选;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所属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支部大会(党小组会)酝酿初步建议人选,差额推荐2名初步人选; (四)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的委员会,确定1-2名候选人建议人选,报校党委;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后组织考察、公示; (六)基层党委召开党员会议选举产生党委书记人选,上报校党委; (七)校党委召开会议,研究批复。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校内部门之间、机关与学院(部、中心)及直(附)属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工作,同时积极向校外推荐输送优秀中青年干部、推荐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或任职; (三)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需交流,其中中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交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同时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中层领导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者; (二)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层领导干部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视为辞职,免去相应职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有工作不作为,闹不团结,工作作风不实等情况,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党委常委会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任职表现较差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八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记录本严密保管。 第四十九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纪律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及组织、纪检和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召集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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