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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胡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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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胡平生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 ──读《汉简研究文集》札记 胡平生 《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6期,页92-99 甘肃人民出版社最近出版一册新书:《汉简研究文集》(1)。是书有最新的调查报告,有丰富的出土资料,有精辟的考证论述,集中地反映了甘肃省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汉简的发掘、整理与研究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诚可喜可贺。本文是研读《汉简研究文集》札记之一,试对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七棱木觚所记诏书、同遗址所出《苍颉篇》残简以及武威磨嘴子出土的《王杖诏令册》文字考释方面作些校补与探讨。或愚者一得,不无拾遗补阙之用;惟浅见陋...
《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胡平生
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 ──读《汉简研究文集》札记 胡平生 《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6期,页92-99 甘肃人民出版社最近出版一册新书:《汉简研究文集》(1)。是书有最新的调查报告,有丰富的出土,有精辟的考证论述,集中地反映了甘肃省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汉简的发掘、整理与研究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诚可喜可贺。本文是研读《汉简研究文集》札记之一,试对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七棱木觚所记诏书、同遗址所出《苍颉篇》残简以及武威磨嘴子出土的《王杖诏令册》文字考释方面作些校补与探讨。或愚者一得,不无拾遗补阙之用;惟浅见陋识,有待方家学者斧正。 一 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七棱木觚,前半部分抄录西汉某帝给皇太子的诏书。这件木觚的文字,在书写上有时缺笔少画,有时添笔多画,书风稚拙,嘉峪关市文物保管所的文章(以下简称“嘉文”,见《文集》16页—21页)认为是“一篇练字的习作”,很有道理。关于木觚所记诏书的释文,因可商之处较多,先把我们的释文抄在下面,然后再作讨论。 制诏皇大(太)子:联体不安,今将绝矣。与地,众(终)不复起。谨视皇大(天)之笥(祠),加曾(增)联在。善禺(遇)百姓,赋敛以理;存贤近圣,必聚谞士;表教奉先,自致天子。胡侅(亥)自次(恣),灭名绝纪。审察联言,众(终)身(生)毋久(改)。苍苍之天不可得久视,堂堂之地不可得久履,道此绝矣。告后世及其孙子。 忽忽锡锡(惕惕),恐见故□,毋枩(忒)天地,更亡更在,□如枤(舍)庐,下郭闾里。人固当死,慎毋敢枥(晏)…… 我们与嘉文在句读和解释上有些不同意见。分述如下: “制诏皇大(太)子”:嘉文于“制诏”二字下点断,并且又认为在诏书中还有对“辅臣们的嘱咐”──“谨视皇天之笥(嗣),加增朕在”,这是错误的。“制诏皇太子”,犹言“诏告皇太子”。这一诏书是专对皇太子讲的,因为皇帝重病在身,卧床不起,所以把做人主的要旨呆嘱皇太子,并不涉及辅臣。需要对辅臣讲的话,皇帝应当另有“制诏”。 “谨视皇天之笥(祠)”:嘉文以为“笥”通“嗣”,“皇天之嗣”指皇太子。按,皇天之祠,谓祭祀皇天。《周礼》云:“祀天,旅上帝”。《礼记·效特性》云:“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秦、汉时祭祀天地山川,极为隆重,《史记·封禅书》记载甚详。汉高祖二年下诏曰:“吾甚重祠而敬祭,今上帝之祭及山川诸神当祠者,各以其时礼祠之如故。”其后汉代各帝皆极其重视祭祀,故此诏书对皇太子叮咛的首要一条,即“谨视皇天之祠”。 “加曾(增)联在”:“在”,《说文》:“存也”。此处意即“生存”、“在世”。书起首云“今将绝矣”,是将绝而未绝之时,因此仍然希冀通过敬祈皇天,苟延残喘,增延寿数。下文有“更亡更在”,“在”与“亡”意正相对。 “表教奉先”:“教”字之释可疑。“奉先”,嘉文无说,谓大意为奉行“祖宗法制”。按,《孔穌碑》:“能奉弘先圣之礼。”诏书之“奉先”一语,或与碑文略同。 “胡亥自次(恣)”:“恣”,嘉文释作“汜,读为圮”。按,此字右旁似是“欠”字字讹变,当释作“次”,读为“恣”。恣,放恣。《史记·吕后本记》:“赵王不得自恣。”《淮南子·主术》:“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诗经·隰有苌楚》笺:“恣,谓狡枨淫戏不以礼也。” “众(终)身(生)毋久(改)”:嘉文疑“久”通“已”,于义难通。按,“久”应读为“改”。“久”、“改”上古音相近,故得相通。《论语·学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审察联言,终生毋改”,即遵循父教,永志不忘,是暗用《论语》之典。汉代皇帝鼓吹以孝立国,谥号前都加一“孝”字;诏书用“无改于父之道”的含义,合乎这一精神。又,“久”或读为“疚”,“毋疚”意即“无灾祸”,文义亦通,但较为消极。 “告后世及其孙子”:“孙子”是为谐韵而倒置。 “忽忽锡锡(惕惕)”:惶恐不安之状。“忽忽”,宋玉《高唐赋》:“悠悠忽忽,怊怅自失。”李注:“忽忽,迷貌。”“惕惕”,《诗经·防有鹊巢》:“心焉惕惕。”《国语· 楚语》:“豈不使诸侯之心惕惕焉。”注:“惕惕,惧也。” “恐见故□”:嘉文释后二字为“故里”,但该“里”字与下句“闾里”之“里”迥然不同,暂且存疑。 “毋枩(忒)天地:“枩”,嘉文释为“负”,但字形看来不大象,文意也不大通,恐非是。今试释为“枩”,读为“忒”。《诗·鸤鸠》:“其仪不忒。”传:“忒,疑也。”正义曰:“释言文,执义如一,无疑贰之心。”“毋忒天地”,意谓毋对天神地祇有疑贰之心。 “更亡更在”:指死亡与生存相更替。 “□如枤(舍)庐”:“如”,似是“往”、“到”之意。“枤”,觚文写作“枫”,疑是传抄中错讹所致。《说文》:“枤,地名,从邑舍声。”觚文之“枤”,通“舍”。居延汉简中亦有“枤”字,见《居延汉简》图版三八四页555·11、三八九页273·24两简,似用为姓氏之“舒”字。“舍庐”,疑与丧仪有关。《周礼·宫正》:“大丧则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注:“庐,倚庐;舍,垩室。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 “慎毋敢枥(晏)”:“枥”,嘉文释为“佞”;细审此字右旁“女”上似非二横画,今暂释为“晏”。晏,晚也。 这篇诏书,嘉文定为“西汉武帝后元二年(前87年)二月临终‘遗诏’之一”。我们认为,此说理由并不充分。 史书明载,武帝于后元二年二月乙丑,立皇子刘弗陵为皇太子;丁卯,帝崩于五祚宫。武帝于去世前一日(丙寅),以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金日枬为车骑将军,上官桀为左将军,桑弘羊为御史大夫,“受遗诏辅少主”。而嘉文却说, “我们发现的制诏,可能是丙寅遗诏”。这是一个很大的误会,说到底,恐怕是没有弄清楚“制诏皇太子”的意义。我们在上文已指出,本诏书是专对皇子的叮咛,不涉及辅臣。因此,它不可能是史书所说的霍光等拜受的“丙寅遗诏”。“丙寅遗诏”是专对辅臣的遗言。 嘉文还把这篇诏书与《史记·三王世家》所载封齐王、燕王、广陵王册命作类比,认为“文风十分近似”。我们把它们拿来反复对读,觉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二者从内容到形式,从文风到遗词都完全不同,读者自可比较。 嘉文还认为,“据史载,西汉武帝及以前,皇帝病危临终而遗诏托孤的,唯武帝一人。”这种说法也很难站得住脚。史书所不载的史实甚多,正需要地下出土的文字补充史阙,焉能本末倒置,认为没有记载的便一定不存在?病笃而遗言,本是人之常情,循常例人皆有之,不应当为武帝独有,他人皆无。(与“托弧”无关,前已言之)。据此来判定本诏书的时代,也是靠不住的。 从大体上说,我们赞成嘉文所说“这封制诏只能是汉武帝或以前诸帝时期的”的意见,只是根据现有的材料,我们觉得要准确地推定颁诏的皇帝是谁,尚有困难。目前能够推测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诏书叮嘱皇太子的话,诸如“谨视皇天之祠”,“善遇百姓,赋敛以理,存贤近圣,必聚谞士,表教奉先”等来看,那承诏的皇太子似乎已经不是一个不明事理的小孩子,他或者已经参与政治活动,立即就能继承管理国家大政的权力,所以才特别需要把这些道理告诉他。 第二,诏书专门提到了胡亥,看来对于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念念不忘。据此似可推测,颁诏者可能距秦世较近,所以记忆犹新,尚能自警,通篇诏书的语气也比较象汉初国力还较为虚弱时的当权者的口吻。 第三,诏书强调“善遇百姓,赋敛以理,存贤近圣”云云,可能是信奉“无为而治”的思想的帝王。 这篇诏书,我们把它分成两段。我们感到,前后两段内容不很衔接。前一段讲完“告后世及其孙子”以后,木觚的这一面有四、五个字的空白,不合书写的常规(此处并没有妨碍书写的木结或缺口等);后一段从木觚另一面开始写,语气为之一变。前者说“天不可得久视,地不可得久履”,是悲哀、留恋之情;后者却说“人固当死,慎毋敢晏”,似乎颇为超然。这种语气,使人感到同汉代某些“买地铅券”上对死者的告诫相类似。从体例上说,诏书前半部一韵到底,但后半都的“慎毋敢晏”的“晏”字却不能入韵,前后不能相合,凡此种种,都使我们怀疑“制诏皇太子”的诏书,是否到“告后世及其孙子”即已完结;从“忽忽锡锡”起,乃是习字者另外抄了一种文书。这种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这篇诏书是有韵的,前一段“起”、“笥(祠)”、“在(载)”、“理”、“士”、“子”、“纪”、“久(改)”、“子”,皆为上古音之部字;“苍苍之天不可得久视,堂堂之地不可得久履,道此绝矣”一句中,“视”,“履”皆脂部字。之部字与脂部字上古界限很严。王力先生曾指出,“第四世纪以后,脂、之渐渐同用。”(2)而从这篇诏书看,当时的脂、之两部即使没有同用,恐怕也已比较接近了。 二 玉门花海烽燧遗址出土的77·J·H·S∶12、13、14三支简,可复原出《苍颉篇》首章之大半。 苍颉作书,以教后嗣。 幼子承诏,谨慎敬戒。 勉力讽诵,昼夜勿置。 苟务成史,计会辨治。 超等(?号表示韵字,上古音之部字)。嘉文(《文集》22页—25页)已作了很好的研究,但个别地方似尚可斟酌,今为作补充。 “幼子承诏”:嘉文读简文“调”为“昭”,云旧出居延简作“承诏”,新的居延简作“承昭”,当以“幼子承昭”为胜;“诏”,音假字;作“调”,则可能为讹音或讹传。按,正字应作“诏”。《一切经音义》二引《三苍》云:“诏,告也。”(3)嘉文以为应读作“昭”,意思是“谓苍颉之书昭然可承”,殊不可通,于上下文意也不连贯。《国策·齐策》:“今主君以赵王之教诏之。”《吕氏春秋·审分》:“多其教诏。”皆以“教诏”相连属,高诱注云:“诏亦教。”可知“幼子承诏”一句是承接“苍颉作书,以教后嗣”而言,幼子所承之“诏”,即苍颉之“教”。“苍颉作书”者,苍颉造字之谓也,似乎也谈不上“昭然”不“昭然”。又,玉门新出简文“诏”写作“调”,并非讹音、讹传,不过同音相通而已。“诏”,端母宵部字;“调”,端母幽部字,上古音近。王力先生就曾指出:“中古的《萧》、《宵》,从汉代就形成了,例如‘调’,本属《幽》部,但在汉代则与《宵》部押韵。”(4) “谨慎敬戒”:嘉文释“戒”为“式”,云读“戒”韵字不协。按,正字应作“戒”。简文之作“枮”,左下部非“工”,汉魏碑刻写经“戒”多写作“枯”、“枰”等。简文“戒” 字,右旁写作“弋”,乃古人常将从戈与从弋之字相混。李家浩同志在《战国枱布考》(5)一文中对这种情况作过研究,收集了许多例子。嘉文云“戒”字不合韵,恐是误会。“戒”与“嗣、置、史、治”等皆上古音之部字,并无不协之处。“式”是职部字,当然也可合韵,但“敬式”一语则很难讲通。“敬戒”,典出《诗·大雅·常武》:“南仲大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即敬既戒,惠此六国。”“敬”当读为“警”。《苍颉篇》“谨慎敬戒” 四字,意义是相通互关联的。《说文》:“谨,慎也。”“慎,敬也。”“戒,警也。”《吕氏春秋·孝行》:“敢不敬乎!”高注:“敬,畏慎。”我们在《苍颉篇的初步研究》一文中曾说过:“《苍颉篇》常常将同义、近义或反义词组织在一起,以便于对词义进行对比、辨析。”(6)“谨慎敬戒”一语,也属这种体例。 在这个遗址中还出土了三支残简(77·J·H·S∶4、15、16),可暂称“书人名姓”简。嘉文疑为《苍颉篇》一类字书,很有道理。这三支简的文字,押韵的情形值得注意: 曰,书人(真部)名姓(耕部) 赵苽(从瓜声,鱼部)韩枳(阳部) 范鼠(鱼部)张猪(鱼部) 翟如(鱼部)窦数(侯部) 由于77·J·H·S∶4及77·J·H·S∶16二支简的照片均未发表,而从发表的77·J· H·S∶15简照片看,某些字的释读恐怕还需推敲,要作深入地研究比较困难。不过,仅从以上四句看,在四字句中两字押一韵。“人”、“姓”是真、耕合韵,“苽”、“枳”是鱼、阳通韵,“如”、“数”是鱼、侯合韵,这在同一时期的韵文中都是常见的(7)。在一篇之中,大概首句不入韵,以下可能一句一韵,“枳、猪、数”等可以协韵(如“冯聚”之“聚”不误,亦可入韵)。我们曾根据《阜阳汉简·苍颉篇》推测,李斯所作《苍颉》押之部韵,赵高所作《爰历》押鱼部韵,胡毋敬所作《博学》押阳部韵(8)。现在,这些“书人名姓”简与《爰历》押韵的情况相当接近,而且“书人名姓”之赫然排在首位的又是赵姓,以“赵、韩、苍” 相次,个中是否多多少少透露了一些二者之间的关系呢?(据《史记》,“赵高者,诸赵疏远属也”,“赵氏之先,与秦共祖”。)(9)这是发人深思的。 三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文集》34页—61页,以下简称“武文”)一文,对磨嘴子新出《王杖诏令册》已有全面的讨论。武文将全册分为三个部分,认为一共包括五个诏书令文件。我们认为这一看法值得商榷,关键要弄清这个“诏书令册”的性质。我们把全册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有关养老、尊老、高年授王杖的诏令,二是惩办违令吏民的奏谳案例,一共划分为十二个小节。下面,先按简册编次抄出录文,一简写完以后用方括号〔〕标明原来写在简背上的序号。 §1: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第一〕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复〔第二〕人有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兰台令第四十二〔第三〕。 §2:·孤独、盲、珠(侏)孺(儒),不属侓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枲(系)。布告天下,使明知联意。〔第四〕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尚书令〔第五〕臣咸再拜受诏。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第六〕 §3:·汝南太守谳廷尉,吏有殴辱受王杖主者,罪名明白。〔第七〕制曰:谳何,应论弃市。 §4: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抴(拽)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第八〕告之,即弃市。 §5: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联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第九〕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第十〕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第十一〕 §6: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第十二〕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灵),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第十三〕常(尝)有罪耐司寇以上。广对乡吏,趣,未辨,广对质,衣僵吏前。乡吏〔第十四〕(第十五简缺佚)下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惕)然。臣广原归王杖,没入为官奴。〔第十六〕臣广昧死再拜以闻〔第十七〕皇帝陛下。〔第十八〕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王杖如故。〔第十九〕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第廿〕 §7: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第廿一〕弃市。令在兰台第四十三。〔第廿二〕 §8: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击鸠杖主,折伤其杖,弃市。 §9:南郡亭长〔第廿三〕司马护,坐擅召鸠杖主,击(繫)留,弃市。 §10:长安东乡啬夫田宣,坐枲(系)〔第廿四〕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 §11:陇西男子张汤,坐桀黠,殴击王杖主,折伤〔第廿五〕其杖,弃市。 §12: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弃市。〔第廿六〕 ■右王杖诏书令,在兰台第四十三〔第廿七〕 对武文所作考释,可作若干补正。 “非首杀伤人,毋告劾”:武文于“首”下点断,读为“非首、杀伤人”,云:“谓非首恶及杀伤人”。按,此“首”下如果没有脱文,释“首”为“首恶”,与语法不合。其实,《汉书·宣帝纪》:“子首匿父母”一句与“首杀伤人”句法相同。师古注:“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则“首杀伤人”意即“为谋首而杀伤人。”严惩谋首,历代皆然。《唐律疏议》卷十八“谋杀人”条:“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疏议曰:“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 “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据后句之“女子”,疑前句脱去“男子”二字。“鲲”、“鳏”同音相通,上古音皆见母文部字。 “贾市,毋租,此山东复”:准许做买卖,不征租税,依照对入关的“山东”籍人免除赋税之例则实行。山东,本指华山或崤山以东地方,此外实指“山东之人”入关者。武文及旧释“王杖十简”各家皆误。汉高祖依靠山东地方将士推翻了秦朝统治,为加强其在关中等地对秦人的管理,鼓励山东地方将士迁居关中。高祖十一年夏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汉书·高帝纪》)十二年三月,又下诏云:“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同上)这是高祖时期对入关的“山东之人”的优待。至武帝时,“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汉书·食贷志》)也是对入关的“山东之人”的优待。过去的解释一般都认为,“在山东地区曾有一种特殊的律令”,“在山东有一种办法”等等(10),但是并没有从文献中找到任何旁证材料。这种“特殊律令”说是很难令人相信的。我们认为,诏书所说的“如山东复”乃是一种“缩略”的说法,并非什么“特殊律令”,而这种“缩略”的说法,应该是在汉代人人皆知,一提起即能明了的重要的律令。我们经过反复推敲,认定它应当是汉高祖时期制定的对入关的“山东之人”“皆复终身”的律令。 旧出“王杖十简”有“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等语,释家多误解。武文根据新出诏令册多有校正,如言“市卖”与“行驰道旁道”前后无关,决非于驰道旁市卖之意;又如言“市卖”与“复毋所与”之关系,决非出卖王杖主之特权,都是很正确的。可以补充的有两点,一是“市卖”, 应是“得市卖”之省,“得出入官府郎第”,“得行驰道旁道”,“得市卖”,是并列的三项权利。因此,“市卖”前不应点分号。汉初重农轻商,强本抑末,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汉书·食货志》)准许“市卖”,也是一种优待。二是“复毋所与”,《汉书·高帝纪》十二年,谓沛父兄曰:“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师古注:“与读曰豫。”“毋所与”即“无有所与”,犹今言“不参与(yù)一切徭役公差、赋役租税。”陈直已有解释(11)。另外,汉代也有部分减免赋役的,惠帝即位诏云:“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汉书·惠帝纪》)即只交军赋,而免除其他各项租赋徭役。 “复人有养谨者扶持”:旧出“王杖十简”此句作“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旧释亦多误,武文已有所校正。“养谨”一语,前人及武文皆无释,似应读为“养勤”。《礼记·玉藻》:“勤者有事则收之。”注:“勤,谓执劳辱之事也。”《礼记·檀弓上》:“服勤至死。”注:“勤劳辱之事也。”“养勤”,可能是指赡养及“执劳辱之事”。“扶持”,意与“执劳辱之事”相近。全句意思是,有虽非老人的直属子女,但承担赡养和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而能长期做到这一点的,免除其徭役赋税。新出诏令大意相同,但意义不够顺畅,可能文字有脱漏。 “明著令”:武文释为:“要求将上述规定定著为命令。”这样解释不够妥贴。《汉书· 杜周传》:“著为律。”师古注:“著为明表也。”《张汤传》:“受而著谳法廷尉枷令。”师古注:“著为明书之也。”又,《文帝纪》:“具为令。”师古注:“使其备为条制。”“明著令”乃是明确地规定其为国家法令,强调本诏书的法令性质。 “侓人”:疑意为正常之人。“侓”,或是“律”之异体,《尔雅·释诂》:“律,常也。” “沽酒醪列肆”:武文释“列肆”为“在市中开列店铺”,不确。武文已引师古注:“肆,列也”,“列”即“肆”。《汉书·食货志》师古注又云:“列者,若今市中卖物行也。”“列肆”就是“市肆”。全句意为“允许卖酒醪于市肆”。 “尚书令臣咸”:武文说“咸”是陈万年之子陈咸。我们认为,此说不能成立。理由有三:第一,本诏令在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武文云:“陈咸乃京师世家,以公卿子弟著材知名,成帝用士人复故,选用尚书令,陈咸当在其列”。然而,“成帝用士人复故,掌凡选署及奏下尚书曹文书众事”乃是成帝建始四年(前29年)。《汉书·成帝纪》记“四年春,罢中书宦官,初置尚书,员五人”。武文将前后时间颠倒,推论自然错误。第二,《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属官有尚书……十六官令丞。……又中书谒者……八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这里所说的“尚书”、“尚书令”与武文所引《汉书·成帝纪》、《张禹传》等说王凤“领尚书”的“尚书”不是一回事,武文却将二者混为一谈,遂张冠李戴。关于“尚书”一职的起源与升降,情况比较复杂,史料也有不够清楚的地方,需要特别注意。第三,陈万年于宣帝五凤二年(前56年)为太仆,甘露三年(前51年)为御史大夫。陈咸年十八岁时,“以万年任为郎”,应当就在这一时期。元帝时,咸升任御史中丞,后因犯法下狱,减死,髠为城旦。成帝初即位,因王凤奏请,咸得以补为长史,迁冀州刺史,又征为谏大夫,复出为楚内史,北海、东郡太守,一生履历清清楚楚,如果他在成帝建始时曾担任过尚 书令一职,史家哪得不记?《汉书》明明说陈咸平反后是“补长史”,时间应就在建始之时,岂能同时再担任“尚书令”?史书记载,在武帝之后、成帝建始四年之前,“尚书令”由宦官担任,陈咸并非阉者,怎么会充任这个职务呢?综上所述,可知“尚书令咸”不可能是陈咸。我们认为,这个“尚书令咸”可能和“王杖十简”中的“尚书令灭”是同一个人。从时间上说,依简册文字,新旧两种简册前后只差一年;如果按照武文所说,查《二十史朔闰表》建始元年九月并无甲辰日,因而怀疑王杖诏书令册的建始元年应为“二年”之误,那么就与“王杖十简”所记时间是同年同月同日。这样说来,尚书令“咸”、“灭”,当然只能是 同一个人。从文字上说,“咸”、“桸”二字隶书字形相近,传写致讹也是情 理中的事。不过,“咸”、“灭”二字,究竟孰是正字,孰是讹字,今天却已无法弄清了。 “汝南太守谳廷尉……即弃市”:第七简至第九简前半部分系两件奏谳案例。第九简后半部分,身“高皇帝”至第十一简为本始诏令。武文云:“第八至第十一简,即皇帝对此疑案的批复”,这是不对的。奏谳书皇帝的批复只有一句。“制曰:‘谳何,应论弃市’”。我们将第七至第十一简的内容分为三节,它们很可能是编抄这册诏书令的人合在一起的。 “得出入官府节第”:旧出“王杖十简”此句“节”字作“郎”,《武威汉简》释“郎第即天子所赐宅第,高门谓之阆”;武文据新出诏令册释为“节”。按:“节”似仍应释为“郎”,读为“廓”。《广雅·释室》:“廓,舍也。”《后汉书·申屠刚传》:“廓庙之计”;注:“廓,殿下屋也”。《汉书》中通作“郎”。 “行驰道中”:旧“王杖十简”作“行驰道旁道”,武文作了多种估计,未作判断,按,“行驰道中”意义即“王杖十简”之“行驰道旁道”。《汉书·鲍宣传》:“以令行驰道中”注引如淳曰:“令,诸使有制得行驰道中者,行旁道,无得行中央三丈也。“此说为是,意即可以利用驰道,但必须靠边走。 “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自第十二简至第廿简是本诏书令册中一份较为完整的案例,包括广的上书,皇帝的制命及“通报全国”的时间。 “未常(尝)有罪耐司寇以上”:按,武文释“耐司寇”不确。“耐司寇”,即“耐为司寇”。“耐”是剃去颊鬚之刑,“司寇”是充任守备防禦敌寇之徒役。《汉书·高帝纪下》:“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注引应劭曰:“轻罪不至于髡,完其枺鬓,故曰枺。古耐字从彡,髮肤之意也”。《礼记·礼运》正义:“古者犯罪以髡其鬚,谓之耐罪。”应劭之说不确,当从《礼运》正义解释。《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耐司寇”的说法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 “广对乡吏,趣,未辨,广对质,衣僵吏前”:此句尚不能全部读通。“趣”,通“趋”,应指下见上时小步疾走表示恭敬的礼节。“僵”,武文释为“彊”,意难通,似非是。 (第十五简缺佚):据上下文推测,应是乡吏对广粗暴无礼的事实。 “郡国易(惕)然”:天下为之惊惧。这是讲乡吏的所作所为,影响十分广泛、恶劣。 “令在兰台第四十三”:武文指出“王杖十简”建始二年令“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四十三”一句中,“卅三”似是“三”之笔误,这是正确的。但是,既是“兰台令”,又是“御史令”,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前人的解释多不能满意,《武威汉简》也说“至《兰台令》与《御史令》如何区别,尚待研究”。今新出王杖诏书令册无“御史令”等字,颇疑此事与官职的改革有关。 “击留”:“击”通“系”;捆绑拘留。 “皆坐殴辱王杖功”:武文云:“功为结果”,误。《诗·七月》:“载缵武功。”《周礼·天官·内宰》:“稽其功事。”“功”即“事”。此句是说亭长等七人都因殴打侮辱王杖主之事坐罪。 最后,我们讨论《王杖诏书令》简册的性质。由于有旧出的“王杖十简”诏书令可资比较,我们知道,本应相同的“本始二年令”与“建始二年令”,在两个简册中有不少出入。其中,“本始二年令”有四十余字不同,“建始二年令”也有十多字不同。同一诏令,竟然会有这么多的歧异,不能不使我们对简册的编写者的“粗枝大叶”感到惊诧。合理的解释是,这类“王杖诏书令”简册的编写者,并非政府官吏,他们不需要象下级小吏那样一丝不苟地对待上级颁发的文书,只要主旨不变,大意不差,对文字的脱漏、错讹似乎并不怎么介意。“王杖诏令册”共记载了七个案例,除了§6“长安敬上里公乘广上书”一案基本完整外,其余七例皆非全豹。本来这些案例都是通报全国的官方文书,应有完整的法律文书的格式。高祖七年(前200年)诏令云:“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12)诏令明确地规定了审理疑狱的奏谳。而由皇帝亲自裁决的案例,则具有法令的效能,它提供了一种“样板”,供地方官吏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比照执行。《汉书·张汤传》:“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枷令。”韦昭曰:“在板枷也。”师古曰:“著谓明书之也。枷,狱讼之要也。书于谳法枷令以为后式也。”讲的正是这种制度。新出的王杖诏令简册中所记的案例,大概是编写简册的人根据“廷尉枷令”摘选出来的。值得注意的是§12: “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弃市。” 这是本简册所列各案例的一个。 亭长二人──云阳白水亭长张熬(§4)、南郡亭长司马护(§9); 乡啬二人──长安敬上里所属之乡吏(§6);长安东乡啬夫田宣(§10), 白衣民三人──汝南郡男子王安世(§8)、陇西男子张汤(§11); 简册中只有两条涉及“白衣民”的案例,此处却说“三人”;另一方面,§3所记“吏有殴辱受王杖主者”之“吏”,却未计入总数中。这可能是抄写者的疏忽所致,也许是将人数写错,也许是将案例抄脱。 总之,我们认为,《王杖诏书令》简册并非原文照抄正规的官文书,它很可能是“受王杖主”自己编集成册的(13)。而“受王杖主”之所以要把这些有关的诏令与秦谳书的内容摘选汇辑成册,目的也许是想当作自己的“护身符”。这种“护身符”,即可威吓那些不守法令的吏民,又可使“受王杖主”获得心理上的 慰藉。弄清《王杖诏书令》简册的性质,对于我们正确地利用这些出土材料显然是很有意义的。 注释 (1) 《汉简研究文集》,甘肃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出版。 (2) 《汉语史稿》(修订本),1980年6月新一版,第82页。 (3) 《一切经音义》所引《三苍》实非原文,而是《三苍》郭璞注或《三苍训诂》(张揖撰)。 (4) 《汉语史稿》(修订本),第81页。 (5) 李家浩:《战国枱布考》,《古文字研究》,第三辑,第160页。 (8) 胡平生、韩自强:《〈苍颉篇〉的初步研究》《文(6)物》,1983年第2期。 (7) 《汉语史稿》(修订本)第78页引《陌上桑》之例,并说:“汉代的《鱼》、《侯》两部在韵文里是同用的,可能是合韵。” (9) 见《史记·蒙恬列传》及《赵世家》。 (10) 见《武威汉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编著,文物出版社1964年版)、礼堂:《王杖十简补释》《考古》1961年第5期。 (11) 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考古》1961年第3期。 (12) 《汉书·型法志》。 (13) 武威旧出“王杖十简”所记案例与本诏书令简册所记案例各不相同,可以作为这种简册是“受王杖主” 自己编集而成的旁证。 (本文承裘锡圭先生审阅后提出意见,进行了修改,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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