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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食堂煤气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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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食堂煤气罐管理制度[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食堂煤气罐管理制度 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贮气罐管理制度 为保证正常生产所需压缩气体的供应及贮气罐日常维护保养,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2、紧固件应保持齐全、完整、紧固、可靠。 3、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处的润滑油面是否合乎标准。不合乎要求不得开车。 4、安全阀须按使用工作压力定压,每班拉动、检查一次,每周做—次自动启动试验和每六个月与标准压力表校正一次,并加铅封。 5、当检查修理时,应注意避免木屑、铁屑、拭布等掉入气缸、储气罐及导管内。 ...
[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食堂煤气罐管理制度
[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食堂煤气罐管理制度 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贮气罐管理制度 为保证正常生产所需压缩气体的供应及贮气罐日常维护保养,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2、紧固件应保持齐全、完整、紧固、可靠。 3、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处的润滑油面是否合乎。不合乎要求不得开车。 4、安全阀须按使用工作压力定压,每班拉动、检查一次,每周做—次自动启动试验和每六个月与标准压力表校正一次,并加铅封。 5、当检查修理时,应注意避免木屑、铁屑、拭布等掉入气缸、储气罐及导管内。 6、压力表每年应校验、铅封、保存完好。使用中如果发现指针不能回零位,表盘刻度不清或破碎等,应立即更换。工作时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好后才准使用。 1 7、工作完毕将贮气罐内余气放出。冬季应放掉冷却水。 8、贮气罐的工作压力应尽量与空压机工作压力相一致。 9、安全装置、阀门等应保持清洁、完好、灵敏。 10、遇有振动、摩擦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 11、容器运行时不得对任何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与紧固。 12、泄压、降温要按操作程序进行。 13、进入容器检验或检修,要有专人监护并有联络信号。 14、容器修理或改造时必须保证受压元件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其技术方案经过有关主管领导审批。 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空压机属高压力设备,必须凭证操作,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许单独操作。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机,空压机地脚螺栓是否松动,油量是否充足,出风凡尔是否开启,压力表、安全阀、调节器是否良好,冷却水是否畅通。经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能开机。 3、开机顺序按:打开出风凡尔、冷却水、摇动注油器、启动主电机、推上断线闸刀、慢开启进风阀。停机则与此相反。冬季停车前,要将水箱内冷却水全部放出,以免冰裂水箱。 4、空压机运转时,操作人员应该巡回检查电流电压是否 2 符合电机铭牌规定的技术指标,测听气缸活塞、连杆、风门、十字头等部件运转工作是否正常,冷却水和溅油情况是否良好,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信号通知用风单位停机,并紧急停机检查处理。 5、当气压升到工作压力8Kg/cm2气压时,操作人员应该对调节器、安全阀作手动调试,看其是否灵敏有效,并打开气包放水阀排放污水。 6、空压机在运转中,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140?,出口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45?;曲轴承温度不得超过70?;电机表面温度不大于60?。高压不得超过8Kg/cm2低压不得超过2.5kg/cm2。 7、当班时,操作人员要坚WwW.cSpengBo.cOm 蓬 勃范 文网:[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食堂煤气罐管理制度)守岗位,精心维护,严禁非工作人员随便进入机房。 8、空压机房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吸气口周围不准有易燃气体和烟雾粉尘。 9、检修安全阀、调节器、凡尔等部件时,必须停机进行。检修空压机要注意防止损坏精密机件。对有工作压力的管道和凡尔不准拆卸和修理。 10、机身及机房应保持清洁,机房内不许堆放杂物。 [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食堂煤气罐管理制度 3 食堂煤气制度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就餐人员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 一、食堂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食堂人员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燃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每个食堂人员必须熟悉燃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以备应急处理。 四、树立防患于未燃意识,任何食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五、食堂人员要注意检查燃气使用安全,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燃气关闭情况,若发现问,及时处理。 六、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七、在使用燃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燃气泄漏后才能点火,才能打开炉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门,使天燃气完全燃烧。 八、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 4 指示标志操作。烹调工应熟悉操作炉灶的各种开关。 九、下班前应关好炉前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关阀记录,确保煤气无泄漏方能离开。 十、定期(每月)检查燃气设施,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做相关处理。问题较为严重的,及时上报,及时安排,及时处理。 十一、燃气设施(表、调压设备、阀)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不得挡住、涂改煤气方向指示标志,保持设施干爽清洁、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十二、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十三、燃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表前阀或调压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十四、为防止意外失火,烹饪间附近必须配置灭火设备。 #2楼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第2篇)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 2015-07-10 19:58城市燃气安全制度#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5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6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8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经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 9 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10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 11 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12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 13 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爱汇范文网 站内搜索: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 酒店餐厅电气设备维护保养守则及防火规范 无论是安装还是修理电气设备,在还未通过验收通过之前,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防止出现事故。在修理、 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包括开放炉、半密闭炉及密闭炉)电石炉的电石生产。 第二章物料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为保证产品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食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贮气罐的管理制度 贮气罐暴晒 贮气罐说明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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