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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劳模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19 3页 doc 14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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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劳模管理暂行办法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劳模管理暂行办法 劳模是对学院建设、发展、改革等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他们是时代的精英、是国家的财富,是学院的栋梁,是职工的楷模。做好劳模管理工作,对于激励广大职工学习劳模精神,争当先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和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以及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和省总工会出台的《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劳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劳模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劳模管理暂行办法 劳模是对学院建设、发展、改革等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他们是时代的精英、是国家的财富,是学院的栋梁,是职工的楷模。做好劳模管理工作,对于激励广大职工学习劳模精神,争当先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和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以及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和省总工会出台的《<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劳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学院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学院工会评选推荐的,以山西省省委、省政府、临汾市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集体)。 第三条 学院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学院工会具体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工会。 第二章 评选和程序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突出时代精神,教师系列的职工,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教学名师”称号或具有“优秀教科研成果”。 第五条 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工会审查同意,学院党委研究推荐。 第六条 评选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模范单位,要征得学院党委、行政的同意后方可上报推荐材料。 第三章 命名表彰 第七条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八条 劳动模范在享受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和待遇期间,在本单位还可作为职称晋升、工资晋级推荐等方面的优先条件。 第九条 对于生活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已离退休的劳动模范),除国家给予补助外,学院每年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困难劳模的确定,由学院党委、行政、工会提出意见,通过工会系统逐级审核,报省、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确认。困难劳模的确定要做到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 第十条 学院党委、行政及有关单位和工会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离退休劳动模范进行慰问救济,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体检,特别是对5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每年要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学院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优先安排劳动模范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由于医疗费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学院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宣传部门要把对劳动模范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精神。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七条 要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学赶先进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要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动态情况。劳动模范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亡故,要逐级上报省、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帮助劳动模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学院要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和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触犯刑律的。 第二十三条 取消荣誉称号,应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逐级申报,由省、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工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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