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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环评批复.doc-蓟县政务网

2018-02-07 4页 doc 15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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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环评批复.doc-蓟县政务网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环评批复.doc-蓟县政务网 审批意见, 蓟审批一,2016,3号 关于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346747.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7万元,建设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选址位于天津市蓟县于桥水库南岸,北至水库22米高程线,总占地面积2631.5万平方米,其中于桥水库南岸村庄占地5...
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环评批复.doc-蓟县政务网
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环评批复.doc-蓟县政务网 审批意见, 蓟审批一,2016,3号 关于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346747.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7万元,建设天津市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工程。项目选址位于天津市蓟县于桥水库南岸,北至水库22米高程线,总占地面积2631.5万平方米,其中于桥水库南岸村庄占地503.5万平方米、周边农用地2128万平方米。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生态恢复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及配套保护设施工程。生态恢复工程包括,土地整理2361.6公顷,建设人工湿地100公顷,种植水源涵养林1042.6公顷,种植彩虹花田491公顷、薰衣草31公顷、油菜花田705公顷、有机牧场和有机农田221公顷。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改造项目区内水库南路19.6公里,新建种植区维护道路86公里,敷设DN200给水管网39150米,建设4座一体式加压泵站,建设11座一体式污水处理站,修建排水沟86000米,建设11座箱式变电站。配套保护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建设1处生态保护服务中心及10处分区保护站,总建筑面积7400平方米。项目预计2019年1月竣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蓟县地区规划要求。我局分别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受理情况和拟审批意见有关情况在蓟县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无反对意见。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过程以及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应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施工现场采取道路硬化、洒水抑尘等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 2、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严格遵守《天津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各项环保法规条例,做到守法施工、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和振动小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标排放。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因工艺要求确需夜间施工,必须提前到我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并进行公示,取得周围群众谅解与同意方可施工。 3、加强施工管理,严禁将废水、固体废物排入水库,废水严禁直接排入附近水体或者平地漫流。 4、施工期建筑垃圾、淤泥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可利用部分回收、回填利用,不可利用部分应交渣土办、环卫等部门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市容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严格执行有关防止水土流失和做好生态恢复的要求,落实弃土场的生态保护措施。切实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好植被恢复和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6、禁止改变项目性质,禁止开发旅游业,禁止对生态服务中心及分区保护站进行出租或搞旅游业。 7、运营期对植物管理期间,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的农药、化肥。 8、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满足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后回用于绿化或喷洒抑尘。营运期须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项目建设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 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施工期废水执行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 6、污水处理站尾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请蓟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环保验收手续。 此复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 1 月 8 日 抄送,蓟县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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