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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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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 《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执行。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和要求,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管是一种重要的过渡形式,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的指导,认...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 《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执行。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和要求,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管是一种重要的过渡形式,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的指导,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矛盾和问,注意总结和发现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和推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管原则 第三章代管责任 第四章代管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推动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同网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制订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 第二条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对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 第二章代管原则 第三条坚持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代管后县供电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产权归属关系、财税体制、核算方式、趸售方式、工资来源渠道、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 第四条农村电网要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第五条在代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副业分开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章代管责任 1 第六条省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重点解决好趸售县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的农村电网薄弱、管理落后、人员增长较快等问题。切实提高县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实行企业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七条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和省电力公司的指导下,县供电企业要积极整顿农村用电秩序,规范农村电力市场,建设与改造农村电网,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减轻农民用电负担,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代管内容 第八条代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对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管理、对人员及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对农村电费及电价、企业财务、安全生产和科技进步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县供电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 县供电企业要统一执行省电力公司在成本管理、审计监督、电网规划、建划管理、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调度管理、电力营销管理、农村电价管理、行政管理、企业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第九条人事和劳动管理 1、县供电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省电力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免。 2、县供电企业的调入和录用人员,须经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 3、县供电企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 4、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电力行业的定员和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审批县供电企业的三定(定编、定岗、定责)。 5、县供电企业的工资总额要实行总量控制,其劳动工资计划,须经省电力公司批准。 第十条财务管理 1、县供电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要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省电力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2、县供电企业要执行省电力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县供电企业的资产处置,需报省电力公司审批。 4、县供电企业要统一执行省电力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编制财务预算,报省电力公司审批执行。 5、县供电企业未经省电力公司审查、许可,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对外投资,也不得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趸售县供电企业的代管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组织指导,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由省电力公司统一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已经对趸售县 供电企业实行代管的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十二条各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指定部门归口管理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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