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目录1
一、基本要求
二、筛查
三、诊断
四、干预
五、质量控制
(一)机构设置
1、筛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
(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
1、筛查
设 备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
射仪和/或自快速筛查新生
动听性脑干诱儿听力情况
发电位仪
登记、数据分计算机 析
2、检测
设 备 用 途
综合评估听力
诊断型听性脑损失的性质、
干诱发电位仪 程度并进行鉴
别诊断。
诊断型耳声发 射仪
声导抗仪
便携式听觉评
估仪、纯音听 力计(具备声
场及VRA)
登记、数据分计算机 析
(一)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
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细菌性脑膜炎;
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10、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11、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三)环境
应有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 A)。
(四)
耳声发射测试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
(五)步骤
1、清洁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编辑本段三、诊断
复筛阳性的患儿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进一步诊断。 编辑本段四、干预
1、针对病因对可纠正性听觉障碍患儿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
(1)助听器选配:对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觉障碍患儿,应首选配带助听器,一般可在6月龄开始验配并定期进行调试及评估,以达到助听器效果优化。
(2)人工耳蜗植入:对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应用助听器效果甚微或无明显效果,要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考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听觉--言语训练。
4、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编辑本段五、质量控制
应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数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
2、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备 用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新生儿听力筛查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臵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臵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臵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臵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 备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新生儿听力筛查
脑干反应仪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2,诊治机构
设 备 用 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 和
及听力康复效果 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
,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
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
据,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
》相关条
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
~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
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臵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2)诊治机构
设备 用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
复效果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 和1000Hz探测
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
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
听)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新生儿生后1-3天查。熟睡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