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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2020-03-09 3页 doc 18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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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90]38号 【发布日期】1990-05-22 【生效日期】1990-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2日黔府〔1990〕38号) 第一条 第一条 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计划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90]38号 【发布日期】1990-05-22 【生效日期】1990-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2日黔府〔1990〕38号) 第一条 第一条 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安排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四条 第四条 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地、州(市)自筹解决。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前期的项目;    (二)按照建设程序,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审查后下达前期费用计划。    第七条 第七条 基建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批准建设并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建设银行,由省计委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自始自终掌握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    (一)前期费用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地、州(市)或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建行省分行审核,经省计委盖章批准后,一份存省计委,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委托咨询单位的依据,另一份送建设银行省分行作为按进度支付前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二)项目主管单位按季度向省计委、建行省分行报送前期费用使用情况,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    第九条 第九条 每年一季度末,省计委汇总上年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定期检查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条 第十条 前期费用计划下达五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省计委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凡违反使用的,主管部门或地、州(市)应负责从自有资金中退回,否则省计委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地、州(市)一切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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