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调整税金调整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 3000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
税金调整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 3000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
、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
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计价定额 税金调整 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
校对:国 打印:吴
新闻共 9653 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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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2004、2009 2008抗震
项 目 2000定额 备 注
清单定额 加固定额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地方教育加 附加征收1(工程在市区时 3.48% 3.48% 3.48% 标准由1%2(工程在县城、镇时 3.41% 3.41% 3.41% 调整为2%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3.28% 3.28% 3.28% 镇时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地方教育加 附加征收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9.82% 标准由1%2(钢结构件 7.37% 调整为2%
3(木门窗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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