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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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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未公布)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 (2003-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三条 个人汽车贷款,系指汽车金融公司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
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未公布)
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 (2003-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三条 个人汽车贷款,系指汽车金融公司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上限)个人汽车贷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类附加费、费及保费等)的80%。 第五条 个人汽车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资信评级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个人资信评级系统,通过对以下因素的考察,审慎确定其他资信级别; (一) 借款人信用历史 (二) 居住状况及其稳定性 (三) 收入水平及其稳定性 (四) 职业及其稳定性 (五) 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例 (六) 其他应纳入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贷款决定条件)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以下因素决定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与车价比例、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结息日等: (一) 借款人资信评级状况 (二) 担保状况 (三) 车辆属性,包括品牌、型号和车龄等 (四) 旧车降价速度和旧车市场流动性等 第八条 (个人汽车贷款定价模型)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自己的个人汽车贷款定价模型,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准确反映信贷风险: (一) 第七条所列四种因素; (二) 贷款期限 (三) 融资和营运成本 (四) 拟定的投资回报率等。 第九条 (信贷档案)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个人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实时更新。个人信贷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姓名 (二) 目前住址 (三) 最近5年的住址 (四) 职业 (五) 职位 (六) 工作单位 (七) 服务年限 (八) 工资 (九) 其他收入 (一十) 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报告或 (一十一) 对汽车的型号、价格与估值 (一十二) 对经销商推荐人的评价(经销商资信评级状况) (一十三) 其他已批准的信贷资料详情 (一十四) 客户主任或经理的评议 视实际情况不同,信贷档案还应增加以下相应的内容 (十五)    保证人姓名及财务状况 (十六)    其他抵押品的估值 (十七)    借款人已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额度及性质 (十八)    催收客户记录卡 第一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让本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处理贷款申请。如由经销商代替,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机制确保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贷款准则处理贷款申请事宜,并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第一十一条 办理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一十二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其他规定见第四章。 第三章 经销商贷款 第一十三条 汽车经销商贷款,包括汽车存货贷款、展示厅建设贷款、零配件贷款和维修设备贷款等。 第一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实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名称 (二) 注册地址、营业地址 (三) 财务状况 (四) 其他已核准的信贷资料详情 (五) 汽车的型号、价格与估值 (六) 对经销商的信用调查报告或记录 (七) 经销商给汽车金融公司介绍的客户的表现 (八) 客户主任或经理的评价 视实际情况不同,信贷档案还应增加以下相应的内容 (九) 在其他银行的贷款 (一十) 担保人姓名及财务状况 (一十一) 其他抵押品的估值 第一十五条 (资信评级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经销商资信评级系统,通过对以下因素的考察,审慎确定其资信级别。 (一) 经销商信用历史 (二) 财务状况 (三) 声誉 (四) 高管人员资信 (五) 经销商介绍的客户表现 (六) 其他应纳入考虑的因素。 第一十六条 (汽车存货贷款定价模型)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自己的汽车存货贷款定价模型,根据下列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准确反映信贷风险。 (一) 借款人资信评级状况 (二) 担保状况 (三) 车辆属性,包括品牌、型号和车龄等 (四) 旧车降价速度和旧车市场流动性等 (五) 贷款期限 (六) 融资和营运成本 (七) 拟定的投资回报率等 (八) 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 (九) 经销商销售预算计划。 第一十七条 (贷款额度)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经销商的资信级别,审慎确定对经销商介绍客户贷款额度和对经销商贷款额度。 第一十八条 (存货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个经销商存货贷款额度应以经销商一段时间的平均库存作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而定。 汽车存货贷款应逐笔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一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定期清点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其资信级别、贷款额度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单笔汽车存货贷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贷款维修设备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经销商发放维修设备贷款和展示厅贷款,应要求经销商提供有效保证。 第四章 商用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商用车是指购车人用于营运以获得经济收入的车辆。 商用车贷款包括个人商用车贷款、经销商商用车库存贷款和其他法人机构商用车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根据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因素和以下三项因素,确定与商用车贷款风险相称的利率水平和其他贷款条件: (一) 商用车用于从事行业的风险 (二) 商用车营运未来收益分析 (三) 商用车个性化程度对其变现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机构信贷档案)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机构借款人(除经销商外)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内容比照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构商用车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向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应根据机构资信评级状况,确定贷款条件;发放商用车贷款,还应考虑等二十四条所列三项因素。 第二十七条 (机构租赁用车贷款残值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业务的法人机构发放商用车贷款,应关注借款机构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汽车金融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商用车库存贷款)汽车金融公司经销商发放商用车库存贷款,应根据第十六条所列三项因素和等二十四条所列三项因素,确定贷款条件。 第二十九条 对于商用车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应在个人信贷档案、经销商信贷档案和法人机构信贷档案中分别增加商用车用于从事行业及对该行业的评价、商用车个性化程度的内容。 第五章 二手车贷款 第三十条 (汽车价格数据库)汽车金融公司应有独立部门负责二手车价值评估工作,通过拍卖市场和其他信息渠道获取最新的二手车市场价格,建立二手车价格数据库,实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价值高估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以下因素,审慎评估二手车的市场价值,防范高估: (一) 汽车品牌、型号 (二) 汽车目前状态,包括行驶状况、耐用性、可维修性等 (三) 二手车市场流动性。 第三十二条 (残值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和法人机构(除经销商外)二手车贷款,应参照二手车价格数据库,审慎预测贷款期限内的二手车残值、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进度,防范贷款余额高于二手车残值引发的借款人违约风险。 第三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二手车贷款,应确定与二手车贷款风险相称的利率水平和其他贷款条件。 第六章 风险管理和内控 第三十四条 (贷前审查)汽车金融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放松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批)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准则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贷款预警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贷款预警系统,确定逾期贷款比例、坏账准备金占贷款总额比例等预警指标,设置预警指标,超过预警指标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政策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组合监控)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组合监控系统,对组合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按照内部贷款风险分类原则,调整组合贷款的风险级别,以及早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贷款组合可按以下属性分类: (一) 贷款额大小 (二) 贷款投向地区 (三) 借款人年龄或收入水平等 (四) 汽车品牌、型号 (五) 贷款介绍人(经销商) (六) 相同抵押物类别 (七) 其他属性 第三十八条 (贷款重组)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对贷款逾期原因、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有无新担保及其他有关因素的考虑,确定是否对逾期贷款进行重组,积极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九条 (逾期贷款分类、处置)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逾期贷款分类和处理制度,针对逾期贷款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设立独立部门负责逾期贷款催收、汽车收回处置和差额追讨工作。 第四十条 (汽车回收处置)汽车金融公司可通过委托拍卖、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售、与个别买家商讨等方式,按照市场价值,妥善处置收回汽车。 第四十一条 (反馈)汽车金融公司根据逾期贷款处理情况定期评价,改善审批制度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二条 (损失准备、坏账冲销)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建立坏账冲销档案,以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汽车金融公司应审慎、定期评价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严格设定抵押率上限,不得违反。  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利率风险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应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政策,通过利率敏感程度分析等技术,有效防范利率风险。 第四十五条 (风险分散)汽车金融公司应避免以下各类贷款风险集中情况,并制定对每类贷款的授信上限: (一) 同一品牌、型号的汽车贷款 (二) 同一保证人担保的汽车贷款 (三) 同一经销商介绍的汽车贷款 (四) 向同一地区发放的汽车贷款 (五) 其他相同属性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独立运作)汽车估价、贷款审批和逾期贷款处置工作应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独立运作,不能兼任。 第四十七条 (独立审查)汽车金融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既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查,监督政策执行,防止有章不循。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起实行,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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