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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2017-10-07 2页 doc 12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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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我单位辐射环境安全,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放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落实辐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单位确定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同时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下称 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其中小组组长必须由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担任。 二、单位改建、扩建放射源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评...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辐射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我单位辐射环境安全,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放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落实辐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单位确定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同时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下称 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其中小组组长必须由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担任。 二、单位改建、扩建放射源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并取得批复后方可正式运行。同时,各类辐射工作活动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开展。 三、建立健全单位辐射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不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的,应要求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向环保部门报告,经整改确认安全后,辐射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五、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六、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辐射工作活动。 七、配备监测设备,对放射源装置和工作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巡测,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巡查巡测记录归档保存。 八、辐射工作人员应配带报警装置和个人辐射剂量计,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九、每年必须对放射源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坚持年度评估与年度监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立即整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县环保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的年度评估报告。 十、辐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一、加强放射源闲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指定专人每天进行安全保卫和巡视,建立巡查记录,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当放射源闲置超过三个月的,领导小组及其他负有辐射安全责任人有责任向单位报告,及时按法规要求进行安全送贮。 十二、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档案,接受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凡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本规定及其他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要求。如有违反,将根据造成不良后果情况,进行对应处罚;若造成辐射事故发生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追究违规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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