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

2017-10-07 15页 doc 33KB 75阅读

用户头像

is_589748

暂无简介

举报
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 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正如被修改的一样(简称法典),包括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法典中不同规定的具体执行都要根据美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简称规定)。法典和规定一般免征了许多不同类型机构的所得税,并允许个人对某些免税机构的慈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通过这些免税规定,政府能够鼓励和间接补贴服务于公共政策目标的某些机构。联邦政府对慈善捐助的所得税前扣除实际也成为间接性捐赠补贴的一部分,因此鼓励公众支持同样的目标。因为通常是公民建立了这些机构,而不是政府机关,联邦政府的税收政策为政府不用直接设立这些机构同时...
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
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 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正如被修改的一样(简称法典),包括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法典中不同规定的具体执行都要根据美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简称规定)。法典和规定一般免征了许多不同类型机构的所得税,并允许个人对某些免税机构的慈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通过这些免税规定,政府能够鼓励和间接补贴服务于公共政策目标的某些机构。联邦政府对慈善捐助的所得税前扣除实际也成为间接性捐赠补贴的一部分,因此鼓励公众支持同样的目标。因为通常是公民建立了这些机构,而不是政府机关,联邦政府的税收政策为政府不用直接设立这些机构同时又能支持公益事业提供了渠道。 按照法典和规定,一般可免征联邦所得税的机构类型包括从促进宗教、教育、医学、科学和其他慈善目的的传统慈善机构到与传统慈善概念联系较少的许多其他机构。其中的一些其他类型的免税机构包括:促进社会福利发展的公益团体、劳工组织、农业或园艺组织、企业联合会、商会和贸易协会、为休闲和娱乐成立的非营利俱乐部、按照收容经营的共济组织、某些退休基金、人寿保险协会、公墓公司、信用协会以及退休军人俱乐部。 法典和规定的框架决定了哪一类捐助受到鼓励,哪一类免税机构可享受慈善捐助的优惠待遇,通过限定扣除来实施,是否在当年可扣除取决于如下因素:捐赠是否是货币和财产的形式,捐赠财产的种类和金额,受捐助者是否是“公共慈善”和“私营基金会”。 法典同样防止了免税机构从事经营,以免造成免税机构与不免税的商业企业不公平的竞争,具体实施是通过对该组织的非免税收入征税来进行。 下面是法典和规定关于免税机构和慈善捐赠相关规定的部分概述,由于法典和规定的复杂性,本概述未对该法律领域(见注1)进行全面概括,只是限定在与本题目相关的主要章节里。 二、免税机构 1. 501(C)(3)条 法典和规定罗列了一张长长的可免征联邦所得税的具体机构(见注2)。许多免税规定使这些具体组织经常在限制情况下(见注3)高度受益。相比之下,501(C)(3)条适用较宽的慈善组织范围,税收优惠较多,并形成了免税组织和慈善捐助扣除相关税收法律的中心条款。501(C)(3)条所提到的组织(通常被叫做501(C)(3)规定,或被简单地称为501(C)(3)条组织)特别重要,因为他们是通常情况可享受免税的(a )机构和可做税收扣除捐赠的(b)机构。 501(C)(3)条是指“专为以下目的成立和经营公司、社区福利基金、基金或基金会: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教育,或为促进全民和国际业余体育竞争,或为防止对小孩和动物的虐待。私人股东或个人不能因此获取净利,没有实质性的宣传活动,不试图影响立法,不代任何公共职位的候选人参与或干涉任何(反对)政治竞选。” (1)“专门设立和经营” 为了被确认为501(C)(3)条的免税机构,必须按照该章具体规定的一个或更多的目的成立和经营(见注4)。法典和规定明确必须对需要免税的机构进行组织和经营测试。 组织测试要求机构的组织章程将其限定在从事一个或更多的免税目的项目,并且不明确授权从事实质性的非免税性的活动。因此,假如一个机构的组织章程明确从事生产经营,该机构就不能享受免税,无论章程是否明确为慈善的目的筹集资金;同时必须要设立组织机构,当清算时,可将其财产分配给一个或更多的某种类型的免税机构。 经营测试要求501(C)(3)条机构要完成一项或更多的免税项目。如果未从事实质性的免税活动,该机构不能确认为免税机构。经营测试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注意其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一个机构可能会满足慈善机构的条件,并在限定的范围内经营,以达到免税的目的。 501(C)(3)条要求必须为免税目的“专门”成立,并有经营机构,本文中的“专门”不能被解释为“单独地”而是“实质”意义的“主要”。如果非免税活动的存在只是偶然的和与本机构的免 税项目无实质性的关系,该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免税损失和不能享受减免税。为了确定机构非免税经营活动的目的,法典和规定注重以下因素:利润动机,实质性利润的存在,与商业机构的竞争程度,对自愿者的依赖程度,以及支付给领薪雇员的工资金额等。 (2)免税目的 501(C)(3)条认可的免税机构是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教育,或为促进全民和国际业余体育竞争,或为防止对小孩和动物的虐待而经营。这是一般性列举的允许的“免税目的”。这类目的的法律意义在解释法典和规定的法规里已作明确。 a)慈善 税法包含对致力于“慈善目的”机构的一般性免税。规定明确了术语“慈善”普遍可接受的法律概念,不能对其有其他所例举的目的进行狭隘的解释或限制。它包括,但不限制于:对贫穷或社会地位低下的群体的救济、促进宗教发展、促进科学或教育的发展、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包括医院),减轻政府负担,通过建立以上免税目的的机构推动社会福利事业。 没有明确要求一个机构必须只为低收入者提供服务,以满足慈善机构的条件;也没有规定禁止对劳务收费。法典和规定在评价是否有充分的慈善目的存在时,更会关注利益是否流向一般大众。法典和规定只要求机构为大众利益经营而不是为私人利益经营。从慈善活动得益的人是一个广大的、无明确定义的阶层。作为一般性的主张,如果慈善工作的受益人是指名点姓,或是捐赠人的亲属,或者如果慈善机构为指明的个人,诸如社会俱乐部和共济机构的成员经营,并使其受益,充分的慈善目的就不存在。 b)宗教 法典和规定同样对以促进宗教为目的的机构免税。税法未明确或限制这类机构,其原因主要因为美国宪法将教堂和国家分离开,禁止政府支持某些信仰同时排斥其他。在法典和规定里具体对宗教机构下定义会被视作确切地支持或反对某些特别的信仰,因此,容易被认为是在对宪法的定义进行法律性的挑战。 虽然免税机构的种类包括教堂,但要明确包括哪一类教堂免税是很困难的事(主要是以上提到的宪法问题),必须个案分析。除教堂外,这一免税类还包括提供宗教音乐、支付牧师的工资、传播教义(包括教会学校)、维持教会使命、或分发宗教文献(包括教堂的报纸)。 c)科学 促进科学的发展被认定为免税目的。“科学”机构应该是从事科学研究和传播科学知识的机构,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如果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最后用于商业经营(例如:材料或产品的检测),这类科技研究就不是为了公共目的。以下研究被视为公共目的:公众可获取研究结果;如果为政府从事研究;或者如果研究直接以大众受益为取向,例如有助于院校学生的科学教育或发现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 d)教育 以促进教育为目的的机构可以享受免税。术语“教育”与个人的教育有关,目的是为了提高他们的能力,或对公众讲授对个人和社区有用的课题。教授个人是免税目的,并且免税不能取决于授课的题目和动机,对被教授的公众没有一般的要求,对个人的授课被认为是对公众有利的行动,个人的能力提高后,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例如,律师培训班最终受益者是公众。 这一类免税机构包括传统的学校,他们有规定的课程,有正规的教职员工,定期招收学生。同样免税机构还包括非传统的学校,他们组织公众讨论,举办论坛、讲座或类似项目。博物馆、动物园、交响乐团以及类似的机构也符合条件。如果出版机构出版的内容是有关教育,发行是为了取得免税目的,并且发行的方式有别与商业做法,该出版机构也符合条件。 除了以公共服务为目的外,还要求机构的活动不能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目的是与公共道德保持一致,以便决定可能赋予的与公共道德相违背的公共利益。例如,有种族歧视的学校,不能享受免税规定,即使它服务于教育目的。 (3)私人利益 501(C)(3)条要求免税机构必须经营,任何净利不能给予私营股东和个人。通过个人与机构的关系,不考虑完成机构的免税目的,将机构的直接或间接资源转移给个人,私人利益有可能产生。关于美国联邦法律私人利益的规定最能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机构。两种不同利益机构在许多方面较难区分,但一个机构将其财务资源直接或间接划给控制机构的个人,从联邦法律的角度讲,该机构不是非营利机构,不符合501(C)(3)条规定的机构条件。 不允许私人利益存在的一般情况是:有关个人是机构的内部人员(公司的董事、受托人或官员),并且是处在与所获取的利益有控制或影响机构的行为地位。与实质性免税目的不一样(有非实质性或偶然的非免税目的存在,并不影响其501(C)(3)条的身份),即使有最小金额私人利益存在,都有可能使申请501(C)(3)条机构无效。禁止私人利益的规定不能延伸到内部人员可能获取的非金钱方面的利益。例如,当一个公园以捐助人命名时,捐助人所获取的名声和荣誉不构成私人利益。 法典4958章明确某种与关联方发生的利益交易要缴纳消费税,法典规定就该交易向受益人征收25%的税收,对允许该交易发生的机构管理层征收10%的税收。以上两税适用于支付给关联方的超额利益(比如工资高得超乎常理)。 (4)影响立法 501(C)(3)条机构被禁止从事实质性的宣传活动或其他影响立法的活动—通常被称为“立法游说”,相关立法促进慈善或成立机构所倡导的其他免税目的,一般说来与影响立法无关。影响立法是试图通过影响公众对立法的,或通过与立法机构的雇员或政府官员交流来影响立法。“立法”一般不包括行政机构或独立管理机构的雇员或官员的行动。此外,机构可以使立法机构获取公平的研究结果;应立法机构的书面要求,可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就可能会影响权利和责任、税收免税情况以及对机构捐赠扣除等问题与立法机构的人员见面或沟通;就直接影响机构利益的立法,与立法机构的人员进行的某种交流活动,均不影响机构享受501(C)(3)条的待遇。 对立法游说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禁止,许多501(C)(3)条机构在“游说”不认为有“实质”性和危及501(C)(3)条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游说活动。因此,如果一个大机构用总支出的一小部分影响立法,仍然是一大笔钱。为了确定机构在这方面的行动是否是实质性,法典和规定允许机构按照货币指导原则第501(c)条限定的金额从事这类活动。如果机构的支出超过了限定金额,应就超过限额支出部分缴纳消费税。然而,如果机构的支出超过了150%,就有失去免税资格的危险。 与501(C)(3)条规定下的公共慈善不一样,501(C)(4)条规定的福利机构,允许享受501(C)(3)条规定的待遇,不被禁止从事游说,并且501(C)(3)条机构可以控制501(C)(4)条机构,这意味不能从事游说活动的前者,可以通过受控501(C)(4)条机构(见注5)来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501(C)(3)条机构都可以从事限制性影响立法的活动,正如下面将会讨论的一样,501(C)(3)条机构有一小部分是众所周知的“私人基金会”,一般被禁止从事所有的游说活动,虽然如果当他们的存在、权利、职责和税收身份或捐赠的税收身份有争议时,可以获取公正的分析研究结果,并且也允许从事某种限制范围的游说活动。 (5)政治选举 501(C)(3)条机构禁止参加或干预公职候选人的政治选举,这类活动有时被称作“竞选活动”,与禁止从事实质性的影响立法活动相比,政治选举活动绝对禁止。法典4955条对机构支持和反对公职候选人所发生的“政治支出”征收10%的消费税。同样应该注意的是:许多机构按照法典规定被明确允许从事某些影响立法或政治选举的活动,下面将会讨论。 (6)超额利益交易 4958条对超额利益交易征收25%的税收,超额利益交易涉及501(C)(3)条机构、具有影响的内部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诸如受托人、董事、首席执行官,或对机构有实质性影响的人员。超额利益交易就是机构提供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经济利益超过了机构应提供的价值。超额利益交易可以包括超额补偿,如果未通过归还超额利益来纠正该笔交易,将会额外征收200%的消费税,对机构参与交易的经理,就超额利益交易征收10%的消费税。 (7)私人基金会和公共慈善 所有501(C)(3)条机构必须满足上面所提到的组织和经营测试条件,并且受到上面提到的关于影响立法和参加或干预政治选举的限制。一大部分众所周知的私营基金会的501(C)(3)条机构就其活动和经营方法,法律对其还有某些额外要求。这些有时被称作“私营基金会规定”的额外要求是通过征收惩罚性的消费税来执行,虽然“公共慈善”的术语并未出现在法典或规定中,人们总是把不属于私营基金会的501(C)(3)条机构称为“公共慈善”。 a)501(C)(3)条公共慈善条机构的资格 法典和规定明确:所有501(C)(3)条机构都被视为私营基金会,应执行私营基金会的规定,除非他们符合被称作公共慈善机构的条件。一般说来,是否符合公共慈善的条件,取决于:机构及其活动的性质;资金来源和比例;与一个或更多具体种类公共慈善机构的关系。有关资格的规定较为复杂,本文所提到的规定只是大多数的一般性质。 以下符合公共慈善条件的机构只是因为其类型和从事的活动:(1)教堂、教会规定和协会;(2)教育机构;(3)提供医院、医学教育和研究。此外,附属国有的教育机构,按照501(C)(3)条机构成立和经营的某类政府机构,以及测试公共安全的某些机构符合公共慈善的条件。 除上面提到的基于其类型和活动决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外,法典和规定明确了另外两种类型的公共慈善资格,主要取决于其资金的来源和比例。这两类公共慈善被称为“公共支持机构”,因为法典和规定的要求目的是确保只有广泛财政支持的机构将符合资格。符合条件一类机构是:至少收到的三分之一的基本财政支持是来自一般公众、政府机构、某些符合公众支持条件的其他机构,或以上所有机构以捐赠和出让形式的支持。法典和规定明确的另一类公众支持的机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不到三分之一的财政支持为投资所得或与机构慈善目的无关的商业活动的所得,并且至少三分之一的基本财政支持来自捐赠、会员金和机构因为从事慈善目的而产生的所得。 法典和规定明确的第三类公共慈善是通过与另一类公共慈善的特殊关系来取得其公共慈善的身份的机构,这类机构被称为“支持机构”。其存在的条件为:“支持机构”是因一个或更多具体符合条件的公共慈善而成立和经营,并且只有当“支持机构”由或与受益机构经营、监督或控制时。 b)私人基金会和营运基金会 如以上所述,501(c)(3)节中规定的所有机构,如果按照前述条件之一不符合公共慈善机构资格或是终止了公共慈善机构资格,那么这些机构都将被视为私人基金会。在私人基金会总的分类中,还存在大量的二级分类基金会。区分私人基金会类别间的差异性非常重要,因为它将涉及到捐赠人将捐给私人基金会的捐款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额度。在私人基金会的二级分类中,有一种基金会被称作“营运基金会”,值得我们单独加以讨论。也许,将营运基金会与普通的私人基金会对比研究,更有利于理解营运基金会的情况。 总体来讲,美国私人基金会具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私人基金会中最初的基金主要有一种来源或少数几种来源,通常是一个家庭的大宗财产或者是特别经营公司的财产;第二,私人基金会主要将其资产进行投资,以期获取所得来达到慈善目的,而不主要依靠新的捐款和本基金会以外的其他基金;第三,私人基金会通常通过向慈善机构(一般为公共慈善机构)捐款,以寻求达到其慈善目的,而不是基金会自己来直接实施慈善项目。 营运基金会与普通的私人基金会的差别仅体现在第三个特征的不同上。尽管规定营运基金会资格的规则相当复杂,其目的也就是为了区分基金会是否将其财产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积极行为。举个例子加以,一个私人基金会经营了一家艺术博物馆,它用其投资所得为其收藏购买了新的艺术品。 c)私人基金会规则 如前面所述,美国有大量的只适用于私人基金会而通常不适用于公共慈善机构的额外法律要求。这些所谓的私人基金会规则反映的是这样一个认识,那就是这些私人基金会很可能是由一个或一小组创建人组建的,所以该私人基金会自然要过多地关注其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与此同时,制定私人基金会规则的所有目的就是增强私人基金会的公共责任感,并约束这些基金会将其个人收益捐赠给与他们密切相关的个人和机构的可能性(滥用法律)。其中,具有潜在打击性和复杂惩罚性的消费税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私人基金会遵从该规则,就会有优惠,如果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因为《法典》和《条例》严格规定了成为公共慈善机构资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公共慈善机构不适用这些私人基金会规则,除非他们失去了公共慈善机构资格。私人基金会规则的复杂性不在本次讨论之内。以下主要对其重要的规则进行简要论述,并分析这些规则存在的政策原因。 • 投资所得的消费税 为了冲抵执行私人基金会规则的政府成本,作为获得收入的手段之一,就是对私人基金会的净投资所得征收税率为2%的年消费税。 • 禁止自行交易 私人基金会规则中应用最广、最有意义的规定就是禁止自行交易。禁止自行交易规则适用于私人基金会与一个或多个不符合《法典》和《条例》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直接或间接交易。这些不合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名单大部分是与私人基金会关系密切的人或机构,包括:实质捐赠人(例如创建者);官员、董事、理事以及与基金会相关的有类似责任的人员;在私人基金会实质捐赠人的经营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所有权收益的人员;前面所提到的任何家庭成员;以及前面所提到的拥有实质利润或收益的某些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和财产公司等。 在私人基金会与不合格者之间所进行的直接或间接自行交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财产的销售、交换和租赁;借款或其他信贷的扩展;商品、服务或设备的提供;补偿金的支付;私人基金会所得或资产转让给不合格者使用。《法典》和《条例》对于这些严格限制的禁止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这些例外的行为包括:用于基金会慈善目的的无息贷款;向基金会无偿提供商品、服务或设备并用于基金会的慈善目的;向不合格者提供商品、服务和设备是基于没有更合适的公众成员可提供;为个人服务支付补偿金是为了实施基金会的慈善目的,要求补偿金支付不能过量。 应该指出的是,在涉及私人基金会和不合格者自行交易的禁止类型和501(c)(3)规定中的机构与其内部人交易类型之间有重叠,如上面所讨论的。 • 最低分配要求 对于私人基金会的基金出于其慈善目的进行分配有一个最低分配数量要求。“符合要求的分配”既包括向其他机构的捐款形式,也包括基金会的直接支出,尽管捐款方式更为普遍。必须分配的最低数量通过一个复杂的公式计算得出,但基本上相当于基金会投资资产价值的5%。营运基金会适用专门的规定,如上所述。 • 私人基金会的其他规则 私人基金会其他的三个规则包括:“过度经营持有”限制、禁止危险投资、“税式支出”限制。“过度经营持有”限制通常适用于私人基金会及其在没有实施慈善行为的经营企业中不合格者所持有的所有权比例。禁止危险投资规则作为普遍的要求是指私人基金会不应该将其资产以风险的方式超出慈善目的进行投资。“税式支出”限制涵盖了大量的单列条款,最重要的一 条是:禁止私人基金会从事上面所提到的立法游说或竞选活动;禁止向个人旅游、学习或类似目的捐款,除非经过某些事先批准的程序;禁止向不合格机构捐款,除非他们符合公共慈善机构资格或保留监督和报告要求的基金会;基金会的所有支出是为了《法典》所提到的慈善目的之一。 2. 其他免税机构 除了按照501(c)(3)节规定可以免纳联邦所得税的机构外,按照《法典》其他条款的许多其他机构也还可以免税。总的来说,向这些机构的捐款不能从捐赠人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从这方面来讲,这些机构按照《法典》和《条例》规定获得的优惠待遇要比501(c)(3)节规定的机构少。 (1)政治团体 政治团体是指一个政党、委员会、协会、基金或其他以主要接受捐款或为“免税作用”行为支出为目的的机构。“免税作用”行为是指直接影响任何个人推选、任命或委任到公共机构或政治机构做官员的行为。 政治团体免纳联邦所得税的所得包括:接受捐款所得、会员费、政治筹款收益以及用于机构“免税作用”行为所得。任何非上述来源的毛所得应当按照营利公司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政治团体为其免税作用行为的支出数额不被视为产生这一支出的个人所得。但是,政治团体为任何人的个人用途支出,将被视为已经接受的个人应纳税所得。政治活动结束之后的剩余基金被视为基金控制人的个人用途支出,并纳税,除非这些支出转让给另一个有资格机构或用于未来免税作用行为。 (2)混合免税机构 《法典》规定免纳所得税的其他组织还包括: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如实质性从事立法游说,又不受501(c)(3)节规定的机构条件限制;一些源于政府的机构;劳工(例如工会)、农业或园艺机构(允许对立法和竞选活动施加影响);企业联合会、商会、贸易委员会(允许对立法和竞选活动施加影响);非营利社会俱乐部;友爱学社;公墓公司;信托联合会;退伍军人组织;农民合作组织。 三、非关联经营应纳税所得 《法典》规定,对免税机构与免税目的无关的经营行为的净所得要征税。早在50年代,《法典》和《条例》规定“非关联经营应纳税所得”的出发点不是阻止免税机构的经营行为,而是消除与非免税商业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对于免税企业的非关联经营行为的税收待遇与其竞争的非免税商业企业的相同。 《法典》和《条例》对免税机构的“非关联经营应纳税所得”征税。通常非关联经营应纳税所得是指:来源于与机构免税目的无关的一种或多种贸易或经营行为的所得,减去直接与无关联贸易或经营行为相关的营业费用。 1. 非关联贸易或经营 贸易或经营是一种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获取所得的行为。贸易或经营行为的特征是有盈利动机,或是处在商业或竞争状态。 将“非关联”放在“贸易或经营”的前面加以限定,是为了明确与机构免税目的实质无关的行为。为了确定贸易或经营是否与免税目的“实质关联”,必须审查获取所得的经营行为与达到机构免税目的的关联性。只有当营业行为与达到免税目的有临时的相关性,贸易或经营才被认为与免税目的关联。临时关系必须是与完成免税目的实质关联。免税机构能够完成免税目的而获取的所得也不能建立起临时的关联性。正如所预料的,必须准确地确定哪些贸易或经营行为将与机构的免税目的实质相关,当然避税是很难的。在确定商业行为是否与免税目的相关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管理复杂性的例子中,博物馆出售卖商品就是一个实例。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任何商品的销售是否与免税目的关联,以及如果关联,销售哪种商品关联。这 也是一个“非关联负债融资所得”的类型,同时也是法律大纲没有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2. “经常地进行” 为了对非关联贸易或经营征税,机构必须经常地进行贸易或经营行为。如果机构是经常和连续地实施与非免税机构商业行为相似的行为,那么该行为被视为“经常地进行”。 如果商业机构通常从事整年的获取所得行为以及免税机构一年中有几个星期从事这种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不视为“经常地进行”。如果在一整年里从事的行为,是在每个星期有一天开展贸易或经营,那么被视为“经常地进行”。例如,三明治商店在两个星期展销会的行为不视为经常地开展贸易或经营,但是,在一整年里,每个星期有一天为商业停车厂提供食品的行为被认为是经常地进行。有些获取所得的行为不经常发生,他们的发生频率和行为状态都不能使他们被视为经常地进行贸易或经营(例如每年的筹款舞会)。 3. 合格扣除 虽然免税机构要对其非关联经常进行的贸易或经营行为而获取的所得纳税,但是该机构可以扣除就非关联行为费用已纳税的所得数额。可扣除费用通常与营利性企业的规定相同。此外,扣除必须是与非关联行为“直接相关”。扣除必须与该行为有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关联。只有非关联经营行为费用、折旧和相似类目才是与经营行为最直接和最主要关联。如果费用和其他扣除与免税行为和非关联经营行为都相关,扣除必须合理地为两种用途进行分配。 4. 例外和其他特殊规则 《法典》和《条例》有大量的视为非关联贸易的例外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规则有三个。如果几乎所有的工作没有被志愿者补偿的话,不能认为是非关联贸易或经营行为。如果免税机构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对其成员、学生、病人、雇员等有益的话(例如,机构内的自助餐厅);或者如果行为包括销售商品,而大部分商品已经作为机构的礼品。 另一类所得就是消极投资所得。消极投资所得通常不纳税,包括来源于利息、股息、不动产租赁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年金等的所得。来源于不动产处置的资本利得也可以从非关联经营应税所得中扣除,除非售出的财产包括普通经营过程中销售的存货。 四、可扣除慈善捐款 正如前面所讲,《法典》列出了许多免纳联邦所得税的机构名单。但是,事实上,免税的机构不必要明示向该机构的捐款可以从捐款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只要向免税机构捐款,该捐款额就可扣除,通常这些机构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和被视为慈善目的的团体。除了向可扣除捐款的慈善机构的限制外,对捐款人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能从其他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还有比较复杂的限制。通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慈善捐款的扣除额不能超过该捐款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公司不能超过10%。这些限制规定将在下面进行讨论。 在《法典》和《条例》中,对捐款人对其慈善捐款进行税收扣除规定很严。可扣除慈善捐款通常是指捐款给或为用于: 501(c)(3)节规定的机构(检查公共安全的机构除外);政府实体(如果不用于公共目的);(某些情况下)退伍军人机构、友爱学社或公墓公司。 后四类机构分别占到美国纯慈善机构很小比例。因此,他们也包括在税收扣除的慈善捐款的规定之内。慈善捐款扣除仅对那些分项扣除而不是实行标准扣除的比较富裕纳税人有益。 《法典》和《条例》中还包括大量条款来规定对向501(c)(3)节规定的机构慈善捐款税收扣除的管理,这些规定会有些变化。管理捐款的税收扣除条款有两个主要特点:向公共慈善机构捐款要优于向私人基金会捐款;对现金和财产的捐赠有不同的待遇。向公共慈善机构捐款的更为优惠待遇包括这些机构更容易获得更多的公共支持和相应的更大公共责任。对现金和财产的捐赠有不同的待遇是指评估财产(尤其是某些特殊的财产)的固有困难(以及潜在的滥用),以及在计算捐赠人可扣除数额时都会考虑对任何已捐出财产可能的资本利得的必要性或明智之举。 五、申报表、报告和向公众披露 《法典》和《条例》要求大部分免税机构填写联邦政府的年度申报表。这些申报表提供了免税机构基金来源和运行的大量而详细情况。例如,公共慈善机构的申报表,要求任何个人来源超过5000美元的赠与要分项列出;向官员和董事们支付的补偿金要披露,机构的所有捐款、赠与和捐助要列表。申报表要求机构要阐明这些事项:是否从事过不允许的竞选活动,接受非关联经营所得,或从事自行交易或其他违反私人基金会规则的交易。如果有从事上述一种或几种交易要额外附上报告,年度申报表通常向公众公开接受监督,没有按照《法典》和《条例》的要求填写申报表的要受到惩罚,没有提供申报表和报告的要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 按照6033节,有些机构可以不用填写申报表(小机构、教堂和其他政府规定的机构)。另一方面,私人基金会申报表规则要求提供大量的报告。 参考文献:
/
本文档为【美国1986年的税收收入法典】,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