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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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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doc】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低于75分的市,县,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插"红旗",并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2012年后,将根据考核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每年考核 一 次.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确每年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督促所属各县(市)...
【doc】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doc】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低于75分的市,县,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插"红旗",并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2012年后,将根据考核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每年考核 一 次.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确每年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督促所属各县(市)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协 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协助做好考核,抽查工作. 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对年初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尽可能量化清晰,加强协调,帮 助市县政府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需省的层面解决的问题,督促各市,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提出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配合省府办公厅做好 考核结果的抽查工作.省各部门已经实施和即将实施的考核项目,要与本考核办法 相结步进行考核,避免重复考核. 主题词:公共设施考核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C2011]7号发布自2011年2月 1日起施行) 刖舀 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 《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 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 罚结合的原则. 一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 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 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 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 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O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 1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lO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5万元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O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l2万元以上l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一 1R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人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l0万元以上l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l0万元以上l2万元以 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人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_T-程建设项目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其限期拆除.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 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 一 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 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 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 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O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 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 , 2f)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 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 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 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第一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裁量标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一 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 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 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罚款. 4,需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 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 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 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l2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 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一 2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 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 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 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 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 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裁量标准: 一 2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Ol1年第5期 l,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人生产或 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罚款. ?2.9《污染源自动监控》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主体Z-.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 者使用,可以处l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执行第一章?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 标准. ?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4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 造成较大 ?2.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 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l,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处l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 ,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l万元 一 2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i年第5期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 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 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 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 2,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 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现场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 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 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执行第二章?1.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裁量标准. ?1.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 6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2,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罚款; 3,拒绝现场检查的,处3000元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现场检查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 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裁量标准: 1,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 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2,拒绝进行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 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 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一 2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的,处3000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罚款. 二,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 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日排废水50吨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罚款;一年内2次以上违 法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2,日排废水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3,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 4,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 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 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裁量标准: l,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 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8一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裁量标准:执行第二章?2.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裁量标准. ?2.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 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 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予以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 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3分贝 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50吨以下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罚款; 3,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100吨以上2O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罚款; 4,月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量20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8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月处理危险废物量50吨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月处理危险废物量5O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3,月处理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 款; 4,月处理危险废物量2OO吨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污染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万元罚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日排废水50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日排废水5O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 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类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 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 一 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l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 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或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9/5以上5O以下的,处应缴纳 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 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 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裁量标准: 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l倍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Il, 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 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 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裁量标准:执行第二章?3.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一 3】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5期 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裁量标准. ?3.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 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 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 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裁量标准: 噪声超标3分贝以下的,处2O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噪声超标3分贝以上5分贝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噪声超标5分贝以上的,处i000元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 项的; 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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