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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工作办法(试行)

2018-02-03 3页 doc 14KB 2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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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工作办法(试行)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工作办法(试行)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征管业务工作规范,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催报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满后未申报,管理环节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促纳税人在限期内申报。催缴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管理环节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促纳税人在限定期...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工作办法(试行)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工作(试行)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催报催缴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征管业务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催报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满后未申报,管理环节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催促纳税人在限期内申报。催缴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管理环节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促纳税人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二章 催报统计及处理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征期内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及时了解、掌握管辖的纳税户的纳税申报、入库进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户做好征期内的申报纳税提醒工作。 第四条 征期结束后次日,税源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岗应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及时进行催报统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催报处理,生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制作《责令限改通 1 知书》,并在二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改正,限改期限统一设置为征期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 五条 纳税人逾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由计征部第 门综合管理岗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罚。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催报过程中,经实地核查确无下落并无法联系的,应按《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户籍》的有关非正常户的流程及时认定处理。 第七条 对经税务机关催报后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违法违章处理流程,暂停向其发售发票。 第八条 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拒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以书面资料报送分局,分局报经区(市)县局分管征管业务局长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同时由稽查局案源登记岗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做好案源登记工作。 第三章 催报处罚 第九条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及《实施细则》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未按期申报的行为处罚统一为: 2 1、对个体纳税人在逾期5日内申报的处以20元罚款,6至10日处以40元罚款,以此类推。 企业纳税人在逾期5日内申报的处以200元罚款,62、对 至10日处以400元罚款,以此类推。 3、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人有连续数月逾期申报等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简易处罚标准的,计征部门应移交税源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第四章 催缴统计及处理 第十条 征期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应在税款缴纳期限结束后的第7个工作日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催缴统计,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做好催缴处理工作,生成《逾期未缴纳清册》,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限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税款责令限缴期内来办理税款缴纳的,申报征收岗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税款征收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做好综合征管软件V2.0中《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销号工作。 3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责令限缴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违法违章处理流程提出采取停供发票和强制执行措施,经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实施停供发票;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税务文书制作、送达应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催报催缴工作涉及到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局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将催报催缴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税收管理员。并将催报催缴工作列入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对催报催缴工作,市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进行催报、催缴或未按规定进行催报催缴的,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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