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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07]157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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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07]157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结合宣传文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单位。具体包括: (一)宣传、文化(含体育、文物)、...
财教[2007]157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结合宣传文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单位。具体包括: (一)宣传、文化(含体育、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或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单位; (二)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党报党刊; (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 (四)专门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个别未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宣传文化单位需要纳入的,由宣传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个案审批。其他规定中明确不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外。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政预算内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专项资金采用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包括: (一)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等摄制资助; (二)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 (三)电影企业、出版企业和印刷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 (五)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 (六)编辑业务楼改造、维修; (七)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资助; (八)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包括: (一)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借款的利息补助; (二)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相应填报项目文本和项目说明,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确不能落实到具体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代编预算;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结合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核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批复至主管部门或宣传文化单位; (三)对确定的财政资金拨款项目,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将专项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用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财政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对确定的专项资金贴息项目,财政部门要依据宣传文化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副本,将贴息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拨贷款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单位,财政部门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五)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9〕4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5〕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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