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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对比分析

2017-10-18 10页 doc 27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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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对比分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对比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的学习方法和知识总结 相对于其他科目的变化,经济法在本次改革中改动可能会相对较小,但鉴于经济法经常有新热点新内容出现的状况,建议大家可以着手复习,各自独立,相对自称系统的重要章节。所以我建议课件按可以先听08年的,了解大的框架,等出了新的之后在查找差异,这样也比较有利于整体的复习。 接下来我就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说一下我的学习方法,知识点总结。 学习方法 我按的是先预习,然后听课记笔记,做练习,然后错题汇总这个思路来走的。 我听的是游老师的课,我是直接...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对比分析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对比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的学习方法和知识总结 相对于其他科目的变化,经济法在本次改革中改动可能会相对较小,但鉴于经济法经常有新热点新内容出现的状况,建议大家可以着手复习,各自独立,相对自称系统的重要章节。所以我建议按可以先听08年的,了解大的框架,等出了新的之后在查找差异,这样也比较有利于整体的复习。 接下来我就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说一下我的学习方法,总结。 学习方法 我按的是先预习,然后听课记笔记,做练习,然后错题汇总这个思路来走的。 我听的是游老师的课,我是直接拿着游老师的讲义预习,然后把一些不懂的地方在教材上划记号。这样的好处是既能了解重点,又能通过在教材上划记号达到熟悉教材和多重复了一遍。 我听很多人都说游老师课讲的比较有深度,容易让人瞌睡,不是很适合入门者。我不这样看,我入门就是跟着游老师学的,感觉游老师考点把握的非常准,做学问很严谨,该延伸的地方延伸,该详细的地方详细一点都不拖沓。对于一些专有名词我不懂的就会用答疑板来补充。像这样学一般一节课会花上一个多小时,学的很透彻一点都不会觉得累。学完一节课起来活动10分钟,给肩,肘,腕,颈,腰,腿等关节和眼睛做一做保健操,因为注会和人生都是持久战,有健康才有未来,切忌打疲劳战。 听完课后我会做练习来巩固(我没用网校的课后练习,我直接用的是应试指南)。然后对。把自己觉得重要的和做错了的题目,总结到博客里面方便查阅。 每个周末都抽时间来,回顾这周学习的知识点。 学习时间的安排 基本上是2天完成一章。没时间的话3天完成一章。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但是每天必须保证一节课以上的进度。 知识点总结 个人独资企业 1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里讲的自然人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美国公民甲,在中国居住达10年以上 B.美国公民乙,一周前取得了中国国籍 C.中国公民丙,正在停职反省的法官 D.中国公民丁,即将退休的财政局科长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注意:?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意义主要是区别不同财产的性质,以便确定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 变为个人出资。?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更)登记申请上予以注明,作为出资的家庭共有财产就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规定是一致的。 6.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意”。 7.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 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在5年内仍然可以向原投资人行使债权。 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1)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内部转让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 - 除合伙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法受让 -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过半数不包括半数)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 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注意:在上述两种情形中,某个合伙人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合伙人用于偿债的份额,又不同意将该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分为两种情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办理退伙结算;?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退伙 (1)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 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里的专业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等。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1 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该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例如登记程序),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且不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 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大家在学习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时候,有一些地方显得不 是很明了,容易混淆。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一下一个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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