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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

2017-09-18 2页 doc 12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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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社保案例 一、缴费基数“缩水” 企业吃官司 案例:2009年,南宁市某企业职工退休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却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偏低。经过核查,原来是企业没有按照他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这名职工拿出历年保存的工资条来到南宁市社保所,要求讨回公道。经协商,企业补偿了他一笔费用才平息此事。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外,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参保职工。 把缴费明...
社保案例
社保案例 一、缴费基数“缩水” 企业吃官司 案例:2009年,南宁市某企业职工退休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却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偏低。经过核查,原来是企业没有按照他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这名职工拿出历年保存的工资条来到南宁市社保所,要求讨回公道。经协商,企业补偿了他一笔费用才平息此事。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外,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参保职工。 把缴费明细按月告知职工,这似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麻烦”。但这点“小麻烦”恰恰能避免可能的“大麻烦”。一旦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和待遇领取方面出现争议,企业可以出示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明细单、对账单和核定表等,证据清楚,就不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拖欠社保费 社保机构可查账划款 案例:2009年,南宁市某企业拖欠了3万多元的社保费未缴纳,南宁市劳动仲裁机构接受了职工的仲裁申请,并判企业限期补缴。然而限期已到,企业仍置之不理,社保征收机构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自此,该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支付的钱款全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合作伙伴和客户们在诧异之余,猜测该企业是不是“破产了”,企业的生意和形象大受影响。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下,“老赖”们可就赖不掉了。 三、职工要退休 单位快申报 案例:某企业的一名职工6月份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企业拖到9月份才向社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为他办理退休。社保部门根据材料提交的时间,从10月份开始发放养老金。由于企业的疏忽,这名职工从6月到9月的养老金,只能由企业自掏腰包支付。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申报,社保部门是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作为办理退休申请时间。因此用人单位要做好一份职工退休时间表,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否则到时候得自掏腰包给人发“退休金”。 另外,职工发生工伤30日内,单位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不能想着“等医好再说”。错过了申报时间,这医疗费用可要单位自己付了。 四、协商不参保 照样算违法 案例:一名员工在入职时,与企业约定不参加社保,企业应缴的社保费用就打进工资里发给了这名员工。然而社保部门却告诉企业:他们已经违法了。 解读: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尽管单位和个人双方自愿约定,但是约定的条款和内容是违法的,因此约定无效。 当然,也有一种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如钟点工),企业可以向员工说明清楚以后,将社保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摘自广西人才网,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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