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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知识讲座

2017-12-28 37页 doc 69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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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知识讲座增值税知识讲座 一、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针对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缺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就开始研究如何改造传统的流转税。1954年,法国政府率先推行增值税,此后欧共体各成员国也先后采用增值税。增值税以其特有的优势,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已被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成为世界税收史上最耀眼的一颗新星。 (一)增值税的概念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但是,商品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难以准确计算,对征纳双方都不易操作。因此...
增值税知识讲座
增值税知识讲座 一、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针对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缺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就开始研究如何改造传统的流转税。1954年,法国政府率先推行增值税,此后欧共体各成员国也先后采用增值税。增值税以其特有的优势,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已被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成为世界税收史上最耀眼的一颗新星。 (一)增值税的概念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但是,商品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难以准确计算,对征纳双方都不易操作。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种计算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理。只是各国及各国的不同时期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税率有所不同而已。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增值税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分类 1.按纳税范围分类。 (1)小范围的增值税。 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计缴增值税。目前,菲律宾、巴西、塞内加尔、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等国家实行这种增值税。我国在1994年以前也实行这种增值税。它克服了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传统流转税因重复征税所引起的税负不平的问,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但由于在商品批发、零售环节所提供的服务和劳务领域不征增值税,因而这些环节仍然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税制对经济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 (2)中范围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从工业产制环节向前延伸到商业和服务业领域。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在工业制造和商业批发环节实行。增值税纳税范围由工业生产环节延伸到商业批发环节,可以避免因税负不平而影响商品合理流转的问题。非洲的马达加斯加等国就实行该范围的增值税。 ?在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服务业实行。由于现在商品流通企业的流通渠道和流通环节多样化,批发与零售、商业与服务业不易划分清楚。为了公平税负,有的国家在工业制造、商业批发环节的基础上,再延伸到商业零售环节,如韩国、巴拉圭以及目前的我 国都是按此范围计征增值税。至于劳务,一般都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范围,我国现在就是这样规定的。还有的国家进一步延伸到服务业,如秘鲁、墨西哥、智利等国。 (3)大范围的增值税。 这种增值税的实行范围是在中范围的基础上,再向后延伸到农业。目前,欧共体国家就实行这种增值税。这些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较高,资本有机构成也较高,因而使农产品价格中的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比例较大。如果仍实行传统的流转税,则农业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必然显得更加突出。这种大范围的全面实行增值税,有利于彻底消除多环节、阶梯式流转税所带来的税负不平和对专业化生产不利的弊端,保证国家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实行发货票抵扣税制度,发挥增值税交叉审计的优势,使征收管理更加简便、更加严密。 2.按纳税基数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等于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和折旧额之和。从国民经济整体看,因计税基数就是国内生产总值(,,,),故称其为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这种类型增值税的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仍带有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投资较大的生产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但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采用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较少,主要是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就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增值税。就国民经济整体来说,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v,m),故称其为收入型增值税。其税基较生产型增值税稍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中性。 (3)消费型增值税。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入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准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即对所有外购项目价值(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因此,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典型的增值税。从国民经济整体来说,国内生产总值的c,v,m中扣除了c及v,m中用于积累的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转移价值,故称其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税基较窄,具有抑制消费、刺激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的作用。 (三)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 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只对销售额中本企业新创造的、未征过税的价值征税。所以,在理论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采用的增值税类型不同,有的尚存在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 2.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 传统流转税虽然也普遍征收、多环节征收,但都是“全额计征”,而增值税仅对纳税人在该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 3.同种产品售价相同、税负相同。 在增值税下,同一种产品,不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只要其最终售价相同,其总体税负相同。如图表3—1所示: 税率:10, 流转环节 销售额 增值额 增值税额 1.生产原材料 200 200 20 2.生产半成品 400 200 20 3.生产产成品 700 300 30 4.批发 900 200 20 5.零售 1000 100 10 合 计 1000 100 1.生产原材料至半成品 400 400 40 2.生产产成品并零售 1000 600 60 合 计 1000 100 (四)增值税的优点 与传统流转税相比,增值税主要优点是: 1.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只有税负公平、负担合理,才能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增值税税负公平、负担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同一产品的税收负担是平等的,即不论企业是全能型还是非全能型(专业化程度高),不论其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如何,它们的税收负担应是一致的;二是税收负担同其负担能力相适应,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商品的盈利是构成增值额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是基本相适应的。 2.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由于增值税将多环节征税的普遍性与按增值额征税的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流转税按全额计税致使全能企业税负轻而协作企业和专业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重的缺点,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 由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会因流转环节的多少而使整体税负发生变化,只影响整体税负在各流转环节间的纵向分配结构。所以,增值税不但有利于企业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生产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其经营中产生增值额,就应缴纳增值税;一种产品(商品)不论其在生产、经营中经过多少环节,每个环节都应根据其增值额计税。因此,不论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增值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都具有普遍性。 增值税在理论上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但在实务操作上却是以企业销售的实现而计缴的。只要收入实现,即应缴税。因此,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它又具有及时性。 按照增值税原理,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大体上相当于企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这样,国家通过确定税率就能够将从国民收入中收取的比例定下来,而且还不受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从税制上有效地控制了税源。因此,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它还具有稳定性。 4.有利于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 商品价格一般是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构成。在阶梯式的流转税下(传统流转税),商品的税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从而也使商品价格难以确定;实行增值税后,商品的整体税负成为可确定的因素,它只与税率有关。因此,为正确制定价格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缓解价格体系中的不合理因素时,增值税除了可以运用税率和减免手段外,还可以利用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来调节产品的盈利水平,而且其调节作用比阶梯式流转税更灵活有效;在免税方面,既可单一环节免税,也可对整体税负免税。 5.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有利于扩大出口。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是不以含税价格出口商品。为此,要将出口商品从第一环节到最后环节所累计缴纳的税款全部退给出口企业。若退税不足,不利于鼓励出口,也不利于国际竞争;若退税过头,成为出口补贴,既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还可能招致进口国的报复或抵制。在实行阶梯式流转税时,由于税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很难准确确定累计已缴税款。实行增值税后,因为税率与整体税负一致,出口企业只需以购入出口产品所付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实际上只要按购入商品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确认即可,而无需再重新计算。 平衡进出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实行阶梯式流转税,其税率只能体现商品在某一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因此,它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而使其税负轻于国内产品。而增值税的税率是按产品的整体税负的,对进口产品只需按进口金额乘以税率计征,使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其分类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2.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进口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5.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不少国家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都是根据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划分标准。我国也不例外,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上述第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只要其有称职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有完整的账册,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上述第二类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企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不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商业企业比生产性企业要严格。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一般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证明、有关合同、章程或书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再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当其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可以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纳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部属增值税的缴纳范围。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 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纳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销售废品、下脚料。 对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以及工业企业(含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下脚料和废旧包装物等销售时,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补缴增值税。 2.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 3.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缴纳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缴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缴纳增值税。 4.行政收费。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缴增值税。 5.修理费和“三包”收入。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6.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缴纳增值税。 7.罚没物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如数上交财政,不予缴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2)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 由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的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法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交财政,不予缴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商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3)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罚没财物,例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和收购。执法部门或单位按收兑或收购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交财政,不予缴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缴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8.特定货物销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计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逃避纳税。 2.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例如,企业销售货物时代为运输,销售货物属增值税征收范围,而运输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如果按各自收入划分不同的税种,在实际征收时往往难以划分清楚,而且使征管复杂化。因此,税法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会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单位(电信局以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电信局批准从事上述电信业务的单位,一律按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缴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也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在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又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同税种、不同税率,应按不同税率、不同类别或项目,分别设账,分别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免税的应不得免税,应税的则税率从高。 4.代购货物行为。 凡代购货物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 四、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适用低税率(13,)以外的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农业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述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述货物所选择的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在三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应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纳税人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虽已使用过,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个人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不再划 分批准认定部门)、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不论经营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从1998年8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扣除率 对企业从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收购废品、接受运输劳务,由于不能得到专用发票,为了不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税法规定了扣除率。详见本节“六、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及其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称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在实际计算销项税额时,除包括按销货发票(专用及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不含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按规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出口产品退税款。 (二)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旦确定后,在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实际销售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具体确认程序和办法如下: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属销售自产货物的,应为实际生产成本;属销售外购货物的,应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应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出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对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六、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所负担的增值税额,称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实际上是购货方支付给销货方的税额,对购货方来说是进项税额,而对销货方来说,则是在价外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分别按7,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以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并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上和管道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完全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如果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审查不合理的,可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如果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以上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对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 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货款的,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项发票上注明,今后不论其货物到达、验收入库、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它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发生除购进固定资产以外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所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 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或虽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不得使用专用发票、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的减免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分两档税率,但没有减征增值税,只有免征和某些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免征 免税是指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本生产环节的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税。免税与实行零税率不同:免税只免征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对货物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免税后的货物仍然负担着一定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 按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假肢、轮椅、矫型器;边销茶;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军队系统、军工系统生产的军品;国有粮食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政策性粮食;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内销时,如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税务机关可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2.为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对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上述“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 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3.对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时,可采用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 4.凡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经审批后可按已入库增值税款的70,返还给企业。 5.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可免缴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分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八、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现行增值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实行价外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这种含税销售额会导致社会上对增值税的不理解,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还会造成计税环节上的重复纳税现象。因此,必须把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方可计算增值税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1]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个体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法,注明交易额为10000元。该企业在计算应纳 税额时,就要进行以下计算工作: 换算为不含税价格,10000,1,17,,8457(元) 计算销项税额,8547×17,,1453(元) 或,10000-8547,1453(元) [例2] 某个体商店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当月商品销售收入共计1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4,,9615.38(元)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同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3] 某厂为一般纳税人,1998年11月销售产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20000元,销项税额204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产品,开普通发票,销售额40000元(含税);将-一批成本100000元的产品对外投资。当月购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元,税额10200元;购进免税农产品25000元;当月用水27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588元;购进设备一台,价款5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350元。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如下: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40000,(1,17,)×17,,5812(元) 投资产品销项税额,100000×(1,10,)×17,,18700(元) 销项税额合计,20400,5812,18700,44912(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0200,25000×10,,3588,16288(元)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44912-16288,28624(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4,或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若采用价税合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仍以[例2]为例,该个体商店当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9615.38×4,,384.62(元)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大多数主权国家的惯例。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某些进口货物也作出了减免税或不征税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了实行保税的货物不征增值税。这是为了简化手续。如对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在国内加工复出口的,在海关监管便利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货物实行保税监管,即进口时先不缴税,企业在海关的监管下,使用、加工这些进口料、件,并且复出口;若不能再出口而销往国内时,则要按规定缴税。对于国外过境或转口货物,一般也采用此法。这些货物实际上进入了我国境内,但并不办理报关进口手续,而是向海关办理暂存货物性质的保税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督,未经海关允许,不得自行动用或转移。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与国内购销货物相同。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由于进口货物涉及到保护国内民族工业问题,因而要先征收具有保护作用的关税,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征一道消费税,然后以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之和为税基,即组成计税价格,再采用相应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8]183号文重申:“严厉禁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定率征收”,即非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改变增值税应纳税额 的计算办法。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九、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 税务会计一般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在具体确认时,应针对具体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工具)来确认。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以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下: 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回原地照章计税。对擅自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十、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均应按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内容负责。 2.附报资料。一般包括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存根联等。 3.财务报告(主表及附表)。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与一般纳税人要求相同,不论有无销售,均应按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三)应纳增值税款的解缴 企业除了应按规定的纳税期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在规定的缴库期内足额上缴税款。税款的解缴方式有两种: 1.自行计算解缴。 纳税人自行核算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后,于规定期限内送交纳税人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再持盖有银行转讫章的纳税凭证及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查定后解缴。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所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查定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持往其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四)法律责任 凡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未及时足额解缴税款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增值税相关知识问答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内容如下: (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费。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属于劳务服务性业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包括在内。有偿不仅仅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哪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哪些,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包括邮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小型张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 (5)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起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5(小规模纳税人是怎样认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6(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6)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什么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办理认定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4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1)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以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2)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10(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994年,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退税)。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送出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11(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怎样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1)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为4,; (2)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商业4,,其他6,) 12(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应包括哪些内容,价外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讲,应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的内容如下: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消费税税金。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13(增值税中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哪些错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 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作法都是逃避纳税的错误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 14(增值税中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1)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15(增值税中销售折扣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 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6(增值税中销售折让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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