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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塔式住宅

2018-01-09 3页 doc 14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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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塔式住宅高层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 高层独立单元式住宅又称塔式住宅,是由一个单元独立修建的,具有与多层独立单元式住宅相似的优点。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4.1.7条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8.1条第二款: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
高层塔式住宅
高层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 高层独立单元式住宅又称塔式住宅,是由一个单元独立修建的,具有与多层独立单元式住宅相似的优点。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4.1.7条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8.1条第二款: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2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22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 2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合用前室 2不应小于3.00m。 2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29.4.3.3 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库房。 29.4.3.4 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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