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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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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政策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国家政策 一、国家政策 二、河北省政策 三、沧州市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
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政策
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国家政策 一、国家政策 二、河北省政策 三、沧州市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2014—2017年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80万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积极开发开设创 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要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适当延长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期限,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有条件 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要制定并完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对各方面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以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要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要采取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要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要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绩效考核 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方面,接受监督质询,不断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 对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以及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典型事迹,各地要通过大众传媒予以广泛宣传,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共青团中央 2014年5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 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了新的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坚持市场导向,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有新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抓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完善,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能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和完善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将求职补贴在离校前全部发放给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政策的渠道。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结合产业升级开发就业岗位、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服务一线就业创业的政策导向。 二、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就业促进计划是确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早部署,精心组织,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要积极联合教育部门和高校共同实施就业促进计划,面向高校广泛发布就业促进计划内容、参加渠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等,动员高校将就业促进计划宣传到每一个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力争在离校前获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并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后的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要全面落实实名制就业服务,对部里分解下发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主动联系,准确掌握个人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需求。要结合本地实际拓展一批优质见习企业,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确保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对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组织开展适合产业发展需求和毕业生自身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将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其尽快就业。 三、启动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将于今年启动实施。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大学生创业比例。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切实提升创业能力。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 四、改进和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各地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在服务内容上更加突出就业信息服务,在服务对象上更加突出二三本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方式上更加突出信息技术的应用,在服务态度上多一些主动、多一分热情、多一分关怀。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标准统一,让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要组织好全国性系列专项服务活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人社厅(局)长、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职业指导师校园行,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我部正在开展的窗 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落实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就业服务的满意度。 五、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宣传、正面宣传。在宣传内容上,重点宣传各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重点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重点宣传就业形势,引导社会理性看待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宣传形式上,既要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还要积极应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在宣传风格上,要注重实用性,使用高校毕业生熟悉的语言宣讲形势、解读政策、宣传典型,扩大影响力。在宣传组织上,要动员相关部门、高校、媒体等积极参与,抓住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力争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度。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2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 位名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为配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实施,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155号)要求,经自主申报、专家评估、省级初审、部里复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等102家单位为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单位)(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各国家级示范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见习制度,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扩大见习规模,发挥示范带头和区域辐射作用。要按季度填写并上报见习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当年就业见习工作总结,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送我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各地要加大对国家级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和扶持力度,落实见习补贴等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示范单位在当地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广泛开展。 附件: 1.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附件1: 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名单 河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心医院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1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2013年6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 (二)提供职业指导 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三)提供就业信息 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要以地级城市或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都能看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通过短信、微博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制定向发布就业信息。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提供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五)开展重点就业帮扶 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按规定落实好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 (六)组织就业见习 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规范见习管理,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七)组织职业培训 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要提前搞好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力争让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扩大社会影响。结合本地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积极应用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宣传。 (三)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成效。 (四)开展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各地要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定期上传。有关操作性、技术性要求另行部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9日 《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稳定。过去五年,全国累计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2800万人。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99万人,比上年增加19万人,就业压力增大。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后,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通知》,从落实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大力促进就业公平、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新的政策措施。《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如何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通知》对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出了哪些要求, 拓宽就业渠道从根本上讲有赖于经济社会发展。《通知》强调,要着力从三个方面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一是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尤其是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二是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一方面通过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另一方面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是开发城乡基层就业岗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四、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的措施, 创业是就业之源。《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网络创业带动就业。一是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鼓励在校生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二是各地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减低注册门槛,落实各项政策扶持。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高校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针对高校和地方反映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因忙于求职难有较多时间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补贴政策的情况,《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期限进行了调整,将在校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目前的毕业当年1月1日提前到毕业前一年7月1日。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五、如何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强化就业服务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一是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各地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三是各地要加强对 高校毕业生岗位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利用新兴媒介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四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为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通知》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求职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允许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六、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方面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施策,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需求信息,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帮助其积累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为此,要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在就业帮扶方面,《通知》还提出了两项新的政策,一是针对一些高校和毕业生反映的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负担较重的情况,为帮助他们减轻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各省结合实际确定。二是针对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就业出路较窄的情况,《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机制作用,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区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中央企业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如何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目前,有的国有单位招聘过程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透明,有的用人单位设置性别、院校等不合理招聘条件,这些都有悖就业公平原则。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同时,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在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方面,《通知》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同时,针对目前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机制不完善,高校毕业生人档分离、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通知》还提出要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八、如何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针对当前部分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高校毕业生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较大的情况,《通知》要求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并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三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四是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高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严重冲击,实现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稳定。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达630万人,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通过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安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在2010年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努力使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8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 拓展产业就业岗位。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结合扩大内需、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 拓展企业就业岗位。大力疏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拓展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空间。进一步清理制度性障碍,做好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切实解决档案管理等问题,认真落实直辖市以外城市对企业招用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 拓展科研项目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户口、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并完善组织管理。鼓励中央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高4. 拓展基层就业岗位。进一步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施“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开发社区管理就业岗位和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社区公益就业岗位,力争全国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项目,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项目期满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各地要尽快制定实施鼓励地方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5. 继续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各地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工作体制,简化工作程序,并认真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 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创业意识。各高校要开设相关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并探索与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等结合,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2. 强化创业服务。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3.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完善整合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4. 稳定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就业的稳定。 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三)实施“ 1. 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强对网络招聘市场的监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专家开展一次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手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对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地、各高校还要针对女大学生特点,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公平。 2. 做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各地要根据全国2010年组织35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动员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大力开发见习岗位。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见习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设见习登记窗口,完善见习服务。各地要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相关政策。 3. 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提供及时的援助。落实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落实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在大城市聚居的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和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 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时要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予以倾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生就业推进行动”组织实施 三、“2010高校毕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矛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事关青年长远发展,需要高度重视。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和督查。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按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推进国办发〔2009〕3号文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完善、充实和细化政策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实施范围,相应提高标准。进一步完善操作方法,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对政策落实薄弱环节、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重点督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促进公平就业。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工作,深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报到管理、户籍、干部人事等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会商制度,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要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支持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各地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 (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要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省级 教育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 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就业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的精神,现就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吸纳就业尤其是大学生就业能力强等特点。大力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外贸结构,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促就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目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扶持服务 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调整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质量,增强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就业能力,力争在5年内培养和培训120万服务外包人才,新增125万人就业(包括10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2013年实现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300亿美元。 三、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一)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落实现行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二)支持培训机构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及相关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加快培养高质量的服务外包人才。引导培训机构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通过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或课程、受企业委托开展定向培训或为企业职工开展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三)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培养工作。针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紧密结合 的培养体系。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校企合作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大力培养适合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型人才。各地可根据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加强首席信息官(CIO)、企业级系统架构师、项目总监、服务外包产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培养,并适当给予资金等政策支持。 (四)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库。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情况,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服务外包人才库的建设工作,增强服务外包人才储备,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提供科学依据。 四、注重“招才引智”工作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加大从海外引进服务外包产业高端人才(尤其是接单人才)。将服务外包人才纳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范围,享受入境、子女入学、户口迁移、家属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的作用,鼓励海外服务外包人才回国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并享受相关鼓励政策。鼓励海外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并制定相应的便利措施。 五、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科学的工时制度 认真执行《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简化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积极创造条件网上受理运行,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提供快捷方便服务。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 要将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地商务、人力资 部门按照每年促进服务外包领域全国新增25万就业的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源社会保障 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参与“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活动,吸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大学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 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的宣传,积极促进各类人才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信息和接收实习实训信息,增加各类人才到服务外包企业的就业机会。 各地商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出台本地区支持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进一步促进本地区服务外包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落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以下简称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以下统称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是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正式聘用(招用)人员之外,以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吸纳研究助理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研究助理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研究助理承担的违约金。 三、服务协议期限应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期满。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工时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定研究助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研究助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研究助理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根据当地情况,将户口、档案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七、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研究助理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研究助理本人。 八、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 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理的人员。 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十、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到省会及以下城市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各直辖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相关政策。 十一、各地方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与研究助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参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并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专门项目的大学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等享受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在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同等具有报考资格。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七、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资源优势,积极推荐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就业。 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适当调整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九、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明晰职责,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专门项目的选拔招募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各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各专门项目现行招募办法,统筹做好农村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制定工作方案,分项目上报招募计划并分类组织实施。要注意总结、运用已有经验,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二、切实保障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近几年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要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要积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 网络建设,探索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吸引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 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结合起来,积极选聘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街道和社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并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好薪酬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 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 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 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 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 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思考(论文) 摘要: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均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相对贫乏的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政府和大学生。面对中国经济的转型,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及其衍生的问题,提出积极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就业创业观念教育与过程支持和引导,强化就业创业实训,提供系统帮扶平台等建议。 关键词:就业创业,政策思考 大学生就业创业是指“高校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其即将结束学业完全进入社会之际实现同一定的生产资料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大学生就业不仅影响到每一位大学生的自我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有关问题的概述 自1999年以来,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有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社会,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随着我国适龄大学生大学入学率逐年增加,导致毕业生逐年增多,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共ll5万,而到2009年,这一数字已达已达610万,2010年高校毕业生规模继续增加。如此庞大的人群,必然带来巨大的就业压力,虽然中国经济在金融危机后有所复苏,但大学生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摆在人们面前的不再是重复了十几年的老问题,而是一个全新的就业问题。 1.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 目前我国正在经历一个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过程。产业结构调整包括产业结构的均衡化过程和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过程,无论是产业结构的均衡化还是高度化,都将对就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就产业结构衡化而言,其实质是通过调整压缩长线产业,加速发展短线产业,使各产业部门不断趋向平衡。而在这一调整过程中,被压缩的长线产业部门必然将缩小生产规模,减少生产。于是,这些产业部门的部分生产工人以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便会失去原有工作,导致失业情况的出现。就产业结构高度化而言,一方面,各产业部门技术水平的提高会产生劳动力溢出效应;另一方面,结构递进过程中“朝阳产业”的兴起和“夕阳产业”的萎缩,势必导致产业结构性磨擦。其中,走向衰落的产业部门不可避免地排挤出大量劳动力,当这些劳动力不能及时为快速发展着的新兴产业部门吸纳时,便会形成结构性的失业群体。在中国结构性转型时期,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其市场化程度又远远落后于前者的变化,造成现有的产业结构相对于大学生大学生的就业结构产生结构性的供求不平衡。 2.就业单位的因素 首先,不少用人单位招聘时偏重高学历,如专科能干的活用本科,本科能干的活用研究生,造成人才极大浪费。其次是性别歧视。女大学生在就业时明显处于劣势,不少用人单位 招聘时考虑女大学生生理、婚姻及生育等因素,把女生拒之门外,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再次是地域歧视。不少用人单位希望招聘的大学生熟悉当地方言及风俗,甚至有一定的人际关系网等,选用人才时优先考虑本地人才。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招聘公务员时也存在地域歧视,实行地区保护主义,不利于大学生公平竞争。另外,还有的用人单位过分看重工作经验,希望所招聘的人才不需培训,而且能很快给企业带来变化,但一般大学生是无法满足用人单位这种要求的。 3.毕业生方面的因素 (1)就业观念陈旧。当前大学毕业生“重东部,轻西部”,“重城市,轻农村”的地域观念仍没有明显改变,大多数高校毕业生就业理念普遍存在一些“误区”,对自己期望值过高。在就业区域的选择上,宁到东部争抢岗位,不到西部发挥特长;从就业城市的选择上,宁到大城市屈就,不到小城市高谋;从企业性质的选择上,宁到国企外企做职工,不到中小民营企业做骨干;“既要好地方,又要好单位,既要好待遇,又要专业对口”的“四保一族”在当今大学毕业生中并不少见。 (2)专业技能欠缺。虽然大学教育中包括实习环节的教育,但是相对于专业技能要求来说,大学生缺乏熟练的专业技能,不能够直接上岗工作,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能力要求。 (3)社会实践不足。社会实践经验只能从工作中不断积累,这或许是应届毕业生最大的欠缺和无法改变的现状。 (4)岗位选择单一。高薪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成为众多毕业生追逐的热点。毕业生限制了择业的宽度和领域,很难找到适合自己,并且自己喜欢的工作。从就业态度的选择上,宁可被动就业或不就业,更不愿主动创业,从而造成学生就业愿望与现实的矛盾,导致大学毕业生择业预期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错位,也使得就业市场中出现了“很多人没事干,很多事没人干”的怪现象,这也直接导致毕业生就业机会的丧失和就业形势的严峻。 4.学校教育方面的因素 在这十年间,国家不断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学校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大量增设专业。有的学校在设置新专业的时候,没有从市场需求角度出发,没有进行合理的市场调研,没有把技能就业作为专业设置的核心,使供给需求严重失衡,学生毕业后岗位稀少,难有用武之地。许多学校争先设置国家紧缺的热门专业,但是当这些专业的学生毕业的时候,共同进行就业竞争,使得原来的热门专业又成了冷门,导致“多个学校专业相同,相同专业没有就业”现象的发生。另外,高校往往只是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忽视了对大学生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人际关系处理等非认知技能的培养,这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当前采取的就业创业政策及其实例介绍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介绍,今年以来全省介绍了71场大学生现场招聘会、37场网络招聘会,提供14万个职位,新增大学生实习见习基地101个。到6月中旬为止,广东应届大学生就业率已经超过60%(摘自6月13日广州日报)。由此看来,政府政策扶持是解决就业创业的重要力量。 1.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立 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共青团服务大学生学生就业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与支持大学生开展小额贷款、广泛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一样,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可发挥积极的促进帮助作用。如深圳采取的大学生见习政策,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大学生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其间每月给予800元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接收见习学生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立,可以帮助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立,为企业搭建了一个选人用人的平台。大学生到企业参加见习,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方位了解见习人员的机会,可以帮助企业发现自己所需要的人才,满足企业的扩张性需求。 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立,可以动员社会资源,缓解就业压力,营造关心、帮助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共青团选择就业创业这个普遍性的、带有共性的迫切问题作为服务大学生的切入点,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则,广泛动员和争取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不仅为大学生提供见习岗位,还体现了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 2.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9年3月17日,教育部颁布了《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公告制订了一系列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包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对用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公告还指出: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公务员招录优惠、事业单位招聘优惠、考学升学优惠、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政府还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这些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 3.高校开展创业就业教育与培训 高校利用社会实践活动,搭建大学生了解基层的平台,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的影响,引导和帮助大学生面向就业,把社会实践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起来。高校应利用大学生暑期社会 实践,引导一、二年级大学生对专业学习有进一步认识,指导三年级大学生将社会实践与就业结合,有针对性地实践。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的项目实例介绍 大学生创业基金有别于普遍意义上的创业基金,最大的不同在于大学生创业基金多数由政府部门牵头结合高校资源建立,公益性质的比重较大。对于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的成功首先取决于科学的项目计划。计划是实现未来目标的一种行动方案。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项目计划的作用在于制导和控制。 如上海交通大学便建立了一个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主抓,校科技处/高新办和校就业中心负责推动落实的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并在校内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就业中心两处设立常年受理点。在徐汇区、闵行校区等地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孵化基地。为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场地,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并为那些具备创业条件的项目提供代办公司注册、提供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服务措施,把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成为大学生创业的示范性基地。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为许多想在自己专业研究出成果的人才打开了另一扇门,也让他们充满了创业的激情。 三、当前政策对大学生就业创业衍生的问题 1.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为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选人搭建平台。但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普遍出现了一些基地无人或见习学生流失的状况,一方面是因为有些部分基地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一些大学生接受不了从基层开始的学习;另外,目前见习工作主推大四的学生,但大四学生忙于找工作很难静心实习。而且,目前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劳动部门都没有制定与当前情况相符的实习生制度,见习基地扩容虽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实习生制度,政府要制定一些向见习单位倾斜的政策,让更多的见习单位愿意接收实习生。 2.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但是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当大学生从这些优惠政策走出来后又得面临巨大的就业与择业的压力;而且由于高校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学生对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就业政策与鼓励措施大多不太了解,而且听说过这些政策的也比较少。所以大学生对这些就业政策的认知不够、了解不全面、关注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对于国家的就业政策宣传的力度和就业指导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3.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创业就业培训与教育过程中,要更多注重对其创业相关的理念与方法的培养,要组织学生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或其他社会活动,而不是安排随意且没有 多大的价值的工作,这样可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差,心理素质差,不能适应社会要求的问题,从而避免毕业生就业难现象的产生。 4.虽然为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各级政府与高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也把创业门槛降到了很低限度,但令人尴尬的是,在如此宽松的政策下,站出来响应的大学毕业生仍是寥寥无几。根据社会调查,大学生自主创业少的原因主要有:没有创业的概念和能力,缺乏独立思考能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生毕业以后,因为缺少经验和财力,从事的都是一些相当简单和低层次的创业,如开快餐店、猪肉铺等。甚至有调查显示,大学生创业成功的概率只有2%。由此可见,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时机选择和必要的创业过程引导是关键。 四、总结与建议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开放性、综合性的服务体系,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建议: 1.积极优化政策环境。首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收集政策信息、岗位信息、市场动态,汇编成册免费发放给大学生,在政府网站上建立“信息超市”,集中为大学生提供信息参政议政服务。其次,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在就业培训、就业见习、职业介绍、自主择业、小额贷款担保、税收减免及社保补贴等优惠策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三,建议将国家现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普及到大学生就业创业人员。在商业贷款、政府和其他机构的无偿自主风险投资资金、创业基金,以及在减税减费减开业手续等方面,给予创业大学生同样待遇。如广东采取的九条新政助“全民创业”便是惠民很好的体现:1)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2)试行登记管理“零收费”;3)放宽经营场所要求;4)延长企业出资期限;5)扩大股权出资范围;6)减少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许可项目;7)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8)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照时间;9)免费提供企业登记公告服务。 2.加强就业创业观念教育与过程支持和引导。首先,针对目前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高校要更加重视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并通过创业课程设置与创业指导等手段着力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水平。其次,学校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对学生创新意识和技能的培训。学校可开设一些与创业相关的专题讲座,内容涉及如何把握商机,如何融资,如何承受压力等,同时开展模拟创业,实地考察企业等丰富多样的案例教学。最后,要为学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探索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长效机制。针对不同年级学生,推出体验创业、实践创业、挑战创业三个层次的创业支持体系举措。 3.强化就业创业实训。一是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广泛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大学生实践经验, 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二是在有教学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大学生院校建立一批培训基地,扩大财政补贴对象,形成创业培训网络。三是继续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首先要注意行业和专业的针对性;其次,各地学校团组织在立足所处地区的特点发展见习基地的同时,还应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色合理安排见习基地的行业取向,力求平衡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结构。再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就业有着不同的需求结构以及吸纳能力,应该及时更新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律的把握,力求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推进工作能够跟得上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 4.提供系统帮扶平台。要充分整合现有劳动人事市场资源,打破部门界限,专设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主动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岗位介绍、职业推荐、就业咨询、就业指导等综合服务,健全和完善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要规范大学生职业中介、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职介公司、中心、单位的登记管理,规范职介、招聘程序、条件和工资待遇,给予职介免费等优惠政策,依法保障大学生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滕飞。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的现状、规律和启示[J].中国大学生研究,2010(1)。 [2]谭晓军。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0(2)。 [2]陆志荣,邓云晓。和谐社会视阈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探析[J].社科纵横,2008(9)。 [3]曾湘泉等。变革中的就业环境与中国大学生就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李莹(1982-),女,广东台山人,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青少年事业促进中心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杨俊(1986-),男,湖北荆州人,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作者:李莹 杨俊 来源:《出国与就业?就业》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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