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
甲方(出租方):大宁县国营苗圃
法人:
乙方(承租方):大宁县格瑞供热有限公司
法人:
为解决大宁县第四热源厂选址问题,经县政府2017年8月21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甲、乙双方以租赁的形式协商解决占地问题。决定租赁甲方土地建设第四热源厂。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大宁县葛口村后湾林场场部北面,东至化工厂路,西至排水渠,南至苗圃土地(林场场部房后20米处),北至排水渠的叁亩土地,租给乙方作为大宁县第四热源厂建设运营使用。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30年,从2017 年09 月01 日起至2047 年08月30日止(以公历为准),到期后恢复原状交回甲方。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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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为每年壹万元,共计叁拾万元整。双方约定该租金用于折抵林业局棚改小区、林场办公场所、林业局办公楼、林业局职工住宅楼及附属用房集中供暖接口费。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用来建造厂房及附属用房和运营所用),如有违反,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但不包括固定资产、厂房及相关设备的投资。
2、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本合同所指用项经营,随意将土地荒芜、出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确保2017年11月15日如期供暖。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2、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
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3、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4、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无条件将该宗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甲方。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监督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监督方:(签章)
年月日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