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7-09-21 20页 doc 40KB 19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3097

暂无简介

举报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有第一条 效监督关联交易业务~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有第一条 效监督关联交易业务~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令,、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必须持续关注关联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本行应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对本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就具体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有权要求本行提供审查有关关联交易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通过/授权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行内部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报送关联交易资料。 第七条 本行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负责监督、评估关联交易管理状况。 1 第二章 关联方的界定 第八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内部人。 ,二,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内部人包括本行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含直属支行、总行营业部~下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或资产转移、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原则上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条 外籍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原则上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一条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 2 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作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五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本款所指“关联方”包括: ,一,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本行控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与控股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 3 第十六条 关联方的识别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总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上述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汇总并提交总行合规部。 上述人员之外的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业务和资产转移业务、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应当由员工所在单位的合规部门/岗位负责收集员工填写的《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后主动向总行合规部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上述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汇总并提交总行合规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4 第二十条 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但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包括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总行合规部报告。 第四章 关联方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本行股东、董事关联方信息的收集。监事会秘书处负责本行监事关联方信息的收集。总行合规部负责总行/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其他人员关联方信息的收集。 总行各部门负责向总行合规部主动报送本单位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人员的关联方信息,各分行的合规部门/岗位负责向总行合规部主动报送本单位分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资产转移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的人员的关联方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填写书面表格的方式进行。上述各责任部门通过有效方式负责向各自负责的信息收集对象发出《深圳发展银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附件2,或《深圳发展银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方信息报告表》,附件3,~请其填写并签名确认,如为法人则需加盖法人公章,~并负责将该表回收后~将表格的书面原件及电子文档统一提交总行合规部汇总。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全行关联方信息的汇总~至少按季维护、更新关联方信息库。如关联方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则必须实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信息库的访问管理~包括权限授予与回收,上述管理事项~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通过,授权,总行合规部进行。 第二十五条 OA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审批结果,审批程序在另文规 5 定,维护和更新访问授权名单。 如因岗位调动等原因~已经被授权的员工不再需要访问该信息库~各单位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OA管理部门~取消其访问权限。 第二十六条 无访问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如需查询有关关联方信息~可向总行合规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所有单位和人员在使用关联方信息库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复制、泄露、传播信息库中的内容。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分类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各类授信、信贷资产的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臵等。 ,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包括自有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提供/接受服务等。 ,三,监管部门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信贷资产的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臵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十条 提供/接受服务是指本行向关联方~或关联方向本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顾问咨询、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房屋租赁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 6 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行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办理单位,包括经办单位、管理部门,均要在工作流程中增加“本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条款~并获取客户声明~声明中应有“与深圳发展银行有无关联关系”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交易办理单位,包括经办单位、管理部门,要登录OA关联方信息库进行查询。但限于关联方的构成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关联方信息库只是交易办理单位识别、认定关联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要实事求是地识别和确认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工作人员应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信息认真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仔细区分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并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总行合规部为关联交易复审/咨询部门~各经办单位应将有疑问的关联交易提交总行合规部复审确认。合规部应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及时将复审结果反馈经办单位~并建立详细的复审记录。 第三十六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为关联交易法律审查部门~各经办单位应将经合规部确认的关联交易提交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法律事务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应建立明确的工作程序~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经办单位~并建立详细 7 的法律审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总行计财管理部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全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各经办单位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或办理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时~应将经初步识别,或有疑问,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提交合规部复审确认、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查~并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确认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提交总行计财管理部审批。 总行计财管理部负责对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单笔或累计~下同,以下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负责在每月末五个工作日内将已批准的上述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集中报备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和稽核部。 对于已确认的非授信类一般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各经办单位必须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计财管理部提交审批材料~由计财管理部负责集中报批。计财管理部负责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审批材料~由总行首席财务官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提请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 对于已确认的非授信类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上述审批流程报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中心为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全行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 各经办单位按照本行内部授信授权程序审批或办理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时~应将经初步识别,或有疑问,的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提交合规部复审确认、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查~并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确认的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提交总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批。 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对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单笔或累计~下同,以下的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负责在每月末五个工作日内将已 8 批准的上述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集中报备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稽核部。 对于已确认的授信类,对公,一般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各经办单位必须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信贷审批中心提交审批材料~由信贷审批中心负责集中报批。信贷审批中心负责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审批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的材料必须包括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以及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签字的《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审批表,授信类,》。由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提请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 对于已确认的授信类,对公,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上述审批流程报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总行住房与消费信贷部为授信类,对私,关联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全行授信类,对私,关联交易。 各经办单位按照本行内部授信授权程序审批或办理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单笔或累计~下同,以下的授信类,对私,关联交易时~办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初步识别,或有疑问,的授信类,对私,关联交易提交合规部复审确认、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查~并在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确认的授信类,对私,一般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下,提交总行住房与消费信贷部。住房与消费信贷部负责在每月末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授信类,对私,关联交易集中报备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和稽核部。 对于已确认的授信类,对私,一般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各经办单位必须在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住房与消费信贷部提交审批材料~由住房与消费信贷部负责集中报批。住房与消费信贷部负责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审批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的材料必须包括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以及零售银行信贷执行官 9 签字的《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审批表,授信类,》。由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提请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 涉及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内部控制执行官的关联交易~需由他们的直接报告领导审批或参与审批。 第四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处通报监事会~同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银监局。 与本行董事、总行行长助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处通报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关联交易报批的日常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报批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合理时间内~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审批~保证业务发展的时效性。 第四十三条 在审批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各项法律和监管要求以及本行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五,关于授信类关联交易~根据行内授信授权程序~总行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对其权限内的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授信风险负责。 10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办理部门、分支行为关联交易的报告单位。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和整理全行各关联交易办理单位上报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五条 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授信统计由总行计财管理部负责收集~并主动按月报告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合规部和稽核部。 授信类,对公,关联交易授信统计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收集~并主动按月报告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合规部和稽核部。 授信类,对私,关联交易授信统计由总行住房与消费信贷部负责收集~并主动按月报告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合规部和稽核部。 第四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经办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审批情况等,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本行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十条 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严格依据现有各项进行~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关联交易,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 11 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五十四条 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五十五条 对于向关联方提供的授信~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如果授信类关联交易出现不履约情况~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必须立即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应当回避。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全体董事应就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在关联交易的业务申请、业务审批、业务进行和业务管理过程中~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八条 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进行审计。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专门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12 第六十条 本行应按季向中国银监会和深圳银监局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具体报告由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提供。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包括上述报告在内的所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对外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十一条 本行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本行的会计报表中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行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行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豁免。 第十一章 内部稽核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本行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本行利益的问题。 本行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本行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本行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本行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本行稽核部门为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内部监督部门。在日常业务稽核中~稽核部门应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稽核~稽核过程中若发现有未遵守以上各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业务~必须立即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 稽核部门应每季对全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评估,每年第一季度应对上一年全行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稽核~并将稽核结果报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13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关联交易中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内部人员根据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与关联交易审批、报告和管理的相关部门~若部门组织架构出现的改变如整合或分拆带来部门名称的变化~新部门将自动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批准、修订~由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深发银董【20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报告、报批表,非信贷类,、深圳 发展银行关联交易报告、报批表,信贷类, 2(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 3(深圳发展银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方信息报告表 14 11 附件,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审批表,非授信类, :截止 年 月 日~我行资本净额为: 。根据关联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审批提示 规的规定~与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即不得超过: ,与 集团客户的交易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既不得超过: 。 我行已批准关联交易额度为: ,余额为: 。 XXXX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关联交易事项申报单位 与我行关联关系介绍 批准后关联交易金额占我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 行资本净额比重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分析 ,本次定价依据~是否市场价格,, 关联方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是否 2 (与本行交易往来中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 3 (其他,如果存在,: 关联交易复审意见,合规部, 关联交易法律意见,法律事务部, 经办单位审批意见 总行计财管理部审批意见 总行首席财务官审批意见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审批意见 /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备查文件 15 12 附件,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审批表,授信类, 审批提示:截止 年 月 日~我行资本净额为: 。根据关联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即不得超过: ,对集 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既不得超过: 。 我行已批准关联交易额度为: ,余额为: 。 XXXX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授信人名称申报分行 与我行关联关系介绍 关联交易金额: 已批准币别及额度:~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 是否市场利率,是:,否:。 本次拟审批币别及额度:~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 是否市场利率,是:,否:。 批准后关联交易金额合计:~占我行资本净额比例:。 / 担保人抵押物 / 信用记录:客户信用评级业务评级:,目前资产风险分类:, 过去六个月是否存在被否决记录:是否 关联交易复审意见,合规部, 关联交易法律意见,法律事务部, 总行信贷审批意见: 1 (总行审批币别及额度:,期限年,利率:~是否市场利率, 是:,否:。 2 (担保条件: 3 (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总行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零售银行 信贷执行官意见及签名 首席信贷风险执行官意见及签名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批意见 /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备查文件 16 2 附件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信息报告表 一、本人信息: 姓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在本行所任职务二、近亲属信息,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 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与本人关系 17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包括本人及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人或近亲属营业执照注组织机构代注册地,国家在该法人或其 名称注册日期注册地址 册号码码或地区,他组织的持股 或任职情况 注:本报告表中各表格如行数不够~可另附清单。 声明: 本人保证本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深圳发展银行造成损失~本人负责予以相应赔偿。 签名: 日期: 18 3 附件 深圳发展银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方信息报告表 一、本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 名称 号码 组织机构注册注册地,国家 代码日期或地区, 注册地址与本行关系 二、股东信息: 1 (控股自然人股东: 性出生国身份证件持有本法人 姓名曾用名住址 别日期籍号码股份比例 2 (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注册地持有本 营业执照组织机注册 名称,国家注册地址法人股份 注册号码构代码日期 或地区,比例 三、法人代表、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性出生国身份证件号 姓名曾用名住址职务 别日期籍码 四、受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营业执组织机注册注册地注册地址本法人直 19 照注册构代码日期,国家接或间接 号码或地区,持股比例 五、上表,表四,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性出生国身份证件号任职单位 姓名曾用名住址 别日期籍码及职务 注:本报告表中各表格如行数不够~可另附清单。 声明: 本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本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深圳发展银 行造成损失~本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予以相应赔偿。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0 21
/
本文档为【深圳发展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