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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问题及程序

2017-09-06 3页 doc 1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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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问题及程序军婚离婚问题及程序 我同学代她朋友向我咨询离婚案件并想委托我律师所代理,孩子快两岁了,婆家对她朋友不好,她朋友想离婚并要孩子,她丈夫是地方现役军人,还有一年多退伍。我从事法律工作6年多了,况且主要经办离婚案件,竟然没有接触过此类案件。我咨询了本所几个同事和认识的律师同行,他们也都说没有实践。那军人婚姻存不存在离婚问题,离婚程序如何走,律师能不能代理军婚的离婚案,接受委托后又如何处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我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资料 做以下阐述。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
军婚离婚问题及程序
军婚离婚问题及程序 我同学代她朋友向我咨询离婚案件并想委托我律师所代理,孩子快两岁了,婆家对她朋友不好,她朋友想离婚并要孩子,她丈夫是地方现役军人,还有一年多退伍。我从事法律工作6年多了,况且主要经办离婚案件,竟然没有接触过此类案件。我咨询了本所几个同事和认识的律师同行,他们也都说没有实践。那军人婚姻存不存在离婚问题,离婚程序如何走,律师能不能代理军婚的离婚案,接受委托后又如何处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我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资料 做以下阐述。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 人的婚姻很多年来一直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 特别规定。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 决准予离婚。 2001年11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 何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第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第四,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各种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不可穷尽一切。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 体情况实是求事地作出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军人有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的过错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对此应慎重对 待、严格把握。 以上可以看出,婚姻非军人一方要想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协议离婚,如起诉到人民法院,非军人一方要提供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 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 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 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 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 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 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 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以上可以看出,军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也是地方法院,法律做了很详细的规定,律师是可以代理军婚离婚案件的,按照普通民事案件代理即可,并非一些文章说的是破坏 军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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