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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8-05-02 4页 doc 1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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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鲁教院字[2005]1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参照省委宣传部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支持和推动我院科研事业发展的专门费用,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奖励、科研人才的培养和科研管理工作等方面。 第三条 我院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院办学经费中用于科研工作的...
山东省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鲁教院字[2005]1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参照省委宣传部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院财务和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支持和推动我院科研事业发展的专门费用,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奖励、科研人才的培养和科研管理工作等方面。 第三条 我院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院办学经费中用于科研工作的费用。 2.我院承担的各级各类外部科研项目(纵向项目)汇入我院的项目研 究经费。 3.我院对外进行科研工作合作、协作(含横向项目和子项目)所取得的项目研究经费等费用。 4.我院科研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各级各类外部科研项目或科研活动汇入我院的科研经费。 5.我院科研成果转让取得的费用。 6.其他社会渠道赞助、资助的科研经费。 上述科研经费是指实际划拨到我院财务处的科研费用,不包括研究、协议书中规定的代购仪器设备费、过路费等费用。 第四条 第三条中的各种外来科研经费汇入我院财务处后,先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使用。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1.来源于第三条第2款的科研经费,文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费5%, 项目研究经费95%;理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费7%,项目研究经费93%。我院承担的各级各类外部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办法或经费管理办法中有(管理费)具体规定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2.来源于第三条第3款的科研经费,文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费10%, 项目研究经费90%;理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费12%,项目研究经费88%。学校对外签署的研究合同(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3.来源于第三条第4款的科研经费,文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费13%,项目研究经费87%;理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费15%,项目研究经费85%。 4.来源于第三条第5款的费用,学校科研管理费30%,课组50%,研究经费20%。 5.来源于第三条第6款的科研经费,一般按照来款的性质和意图套用上述比例,或由科研处提出分配和使用的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 来源于第三条第2、3、4款的科研经费,文科项目总经费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理科项目总经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学校不再按上述比例提取管理费,全部项目经费用于课题研究。科研经费分批汇入的,按照同一项目的费用总额执行上述分配比例。 第六条 来源于第三条第2、3、4、5、6款的科研经费,财务处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我院科研经费年度开支的制订,按照财务处的统一部署,由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开支计划的意见报财务处,由学校统一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年度开支计划的执行由科研处负责。院审计室负责监督。科研处应根据科研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制订详细的项目经费、科研奖励经费等方面的开支计划,经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九条 每年年底,科研处根据本年度科研经费的实际开支情况做好年度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条 院内部科研计划项目和我院承担的外部自筹经费科研项目的经费开支计划,由科研处根据各项目申报的经费开支计划、项目的级别以及我院本年度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制订,报送院领导批准之后由科研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要严格按照相关 2 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财务制度执行。自筹经费的外部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还应符合我院财务对事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项目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经费开支范围参照我院内部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目研究经费的具体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凭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有效报账凭据,统一由科研处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课题组应按年度向科研处提出采购,科研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制订采购计划后,报财务处。 第十四条 为保证科研经费在课题研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项目研究经费开支一般不能超过总经费的60%,预留的40%经费可在结题验收之后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延期完成的项目,延长期内可继续使用项目研究经费。无故不参加项目年检或超过结题时间且未延期的项目,中止研究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因故中止未能完成的,已经开支的研究经费由科研处依据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和项目承担部门、单位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经我院及我院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及其经费必须纳入科研处和财务处管理。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发现,学校对相关的项目及其研究成果将不予认可,并对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与一定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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