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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论文有关农村金融经济论文:和谐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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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论文有关农村金融经济论文:和谐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方针农村金融发展论文有关农村金融经济论文:和谐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方针 农村金融发展论文有关农村金融经济论文: 和谐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方针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建设和谐社会成为中华民族的最高共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谐金融体现的是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公平正义,兼顾各方,使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不同对象都能得到良好的金融服务。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也十分关心农村金融问题,自2004年以来连续7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有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政...
农村金融发展论文有关农村金融经济论文:和谐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方针
农村金融发展有关农村金融经济论文:和谐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方针 农村金融发展论文有关农村金融经济论文: 和谐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方针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建设和谐社会成为中华民族的最高共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谐金融体现的是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公平正义,兼顾各方,使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不同对象都能得到良好的金融服务。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也十分关心农村金融问,自2004年以来连续7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有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要求,农村金融近年来也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改革成果,但农村金融发展仍然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短板”,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创新。 一、农村金融和谐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服务抑制现象仍然存在 1.零金融机构乡镇尚未消除。农业的稳定发展,需要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前些年,各国有商业银行在集约化经营战略的驱动下,基本上放弃和退出了广大农村市场,2007年末,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数2.6万个,比2004年减少近21%,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也比2004年减少7%以上,金融机构体系的城乡布局仍然存在较大失衡,农业发展银行还不能有效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和政策扶持功能,大部分地区仍是农村信用社唱主角。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但仍易出现“一农”难撑“三农”情况。可喜的是,目前商业银行撤并网点趋势 得到缓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涌现,截至2009年底,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约172家,其中村镇银行148家。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近1100家。但零金融机构的乡镇仍然存在。 2.服务功能不尽完善。农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呈现出资金用途的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多样化,业务种类多样化的趋势。而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较为单一,服务范围过窄,创新滞后,较难适应多元化的资金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主要以满足农户的基本金融需求为主,针对农业科技、农产品开发、水利设施、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还基本处于空白。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仍然以传统存、贷、汇服务手段为主,缺少服务品种创新,电子化建设水平也比较落后,有的信用社至今仍没有开通全国联网的大额支付系统。信用卡业务发展相对缓慢,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更少,支付结算票据化程度低,除少数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开通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几乎没有。网上银行、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业务更是基本上与农村无缘。资本市场的触角也没有延伸到农村,农村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直接融资手段筹资只能是一种奢望。 3.金融创新不够到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信贷需求由单纯的农业生产需求向农业生产、农民消费等多种需求并举转变,由短期向中长期、由分散小额向集中大额转变。但一些农村信用社仍热衷于小额、流动、分散的“撒胡椒面”式的传统农业贷款模式;在 贷款品种上,尽管涉农贷款较快增长,截至2009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1.5%,同比增长32.3%,但农村信贷的生产性功能挤占消费现象明显,据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2005-2009年驻马店市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生产性贷款占比高达93%以上,消费性贷款不到7%。在贷款金额和方式上,农户3000-5000元的小额信用贷款容易获得,而2万以上的贷款都需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缺少抵押担保物,以及缺乏与抵押担保物相配套的中介和市场,较大程度制约了农户贷款增长。据中国银监会估算:全国1.2亿有贷款需求的农户中,有近30%的农户因为缺乏抵押物或合格的担保人,而没有机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农户贷款满足程度低;在贷款期限上,基本上都控制在一年以内,难以适应农业生产的周期规律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服务资金不够充裕。尽管近几年来,国家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对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农信社以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实施正向激励等加大支农政策扶持力度,但金融支农资金来源仍较为单一,与金融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仍不尽完善,加上大量资金的“农转非”造成农村经济的“失血效应”,使得农村金融服务资金还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的需求,也导致了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的盛行。而民间借贷虽然对正规金融支持农村经济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它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如果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容易引发债务纠纷,甚至扰乱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 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共立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东阳富姐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涉案金额达7.7亿元一审被判死刑就是危害社会的鲜明例子。 (二)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1.服务对象风险度依然偏高。农业是弱势产业,投入大、周期长、回收慢、预见性差,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影响较大,属于高风险、低收益产业,目前农业保险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尚不健全,作为重要保障手段的农村保险、农产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三农”业务缺乏外部激励和风险补偿的长效机制,因此,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承担着农户的生产经营、市场、自然灾害等风险仍比较大;另一个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资本少、负债高、规模小的特点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适应能力及承受能力都比较弱,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容易产生。这使得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利率不能覆盖风险,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资本金严重不足。 2.农村信用环境依然欠佳。当前,各地农村金融环境建设不平衡,有些地区一直比较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对农村地方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而有些地区对社会诚信建设重视不够,没有大的进展,农民的信用意识仍然较为淡薄,贷前贷后“两张皮”,有的企业为逃避银行收贷收息采取 贷款不归行、现金不入账、与贷款行不往来“三不”政策,农村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仍较严重,而依法收贷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司法打白条”现象依然存在。 二、加大金融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不断完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就要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要引导社会资金积极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继续发挥农信社与“三农”信息对称的优势,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用创新思路推进现有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有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使以扶贫为目的的小额信贷组织不断壮大;合理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积极探索大型商业银行配对我国贫困地区微小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如2010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与四家扶贫小额信贷组织联手合作,整合了大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小机构联系贫困农户的操作优势,可谓为破解大银行服务贫困地区农户难题提供了示范。此外,建立健全基金担保公司,扩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规模,成立农村租赁公司,完善各种形式的涉农保险和互助保险组织机构等都是积极有益的探索。 (二)积极推进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重点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农 村金融服务需求。在服务范围上,要通过增设网点、提供流动性服务柜台、安装POS机、ATM等方式,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基本消除金融机构在乡镇的空白点。在服务面向上,要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进步等投资活动的金融服务,并逐步建立农村消费信贷的经营理念。在服务机制上,要加快发展小额信用贷款,提高授信额度,进一步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如作为金融与仓储融合创新的金融仓储业不失为解决农户有效抵押物的一个途径。在服务产品上,重点创新中长期贷款模式,以适应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尽快推出各种农业保险等金融支农衍生产品,有效分散和规避各类农业生产风险和农业信贷风险。在服务方式上,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科学制订贷款的操作,积极推广农民个人账户、信用卡等业务,积极开发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在资金来源上,可以突破单纯依靠央行再贷款的路径,通过发行债券,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三)大力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民间金融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借贷手续简便、借贷双方相互关联等优势等特点,应该引导其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民间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并加强监管;要放开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扩展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引导“农转非”的资金回流到农村;要对一些可能的金融违法行为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作严格的界定,加大对东阳富姐吴英现象的法律制 裁力度,严格执行对金融欺诈行为的法律处理;要通过法律制定公正合理的民间借贷规则,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监管约束,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配套性机制对民间金融债务人提供法律保护,如在将来制定个人信用破产法等;要颁行《放债人条例》,为放债人的放债确立宽松的规则框架和必要的监管框架,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 (四)继续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和企业资信评级推广工作,通过创建信用村镇,评定农户、企业信用等级,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辖区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要把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构建新型的政、银、企关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打击农村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在广大农村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农村金融经济和谐健康发展。此外,国家要通过贷款贴息、担保、税收减免等财税杠杆和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地方支持等方面,探索更有效的多样化的金融支农政策,推动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和谐发展。房地产等产业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当前匆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恰当的时候。从长期来说,存款保 险制度是建设一个健康的银行体系所必备的,存款保险制度己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也是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共同主张。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完善和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加之周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金融生态也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复杂性,如果没有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的安全会受影响。但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我国既有的隐含担保不宜立即全部撤销,而应设定一定的缓冲期,逐步减弱国有商业银行受到的隐含担保。具体地说,可以考虑区别对待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存款和增量存款,分别享有隐性担保和显性保险费率设定上考虑各银行新增业务的风险水平,而不光以原有风险为依据。 (二)投保银行的范围。我国宜要求境内经营存款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一方面,为了规范其商业化经营并保证与中小银行公平竞争,国有商业银行也应参加存款保险;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作为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弱小的群体,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受到破产、兼并的威胁要远远大于其他商业银行,也应加入存款保险行列。 (三)有针对性的监管尽量防止存款转移。在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具有垄断地位的银行“大而不倒”,可以凭借其网点优势吸收大量存款,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实际上处于劣势。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成员银行不分大小平等的享受保护,小银行取得了同大银 行平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改善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所占资产过大而盈利能力较差的现状。此外,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的存款绝大多数为小额存款,相信不会出现大规模转移,只有金融机构出现有问题,存款转移才会不可避免,解决的办法是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管。例如美国经过70多年的发展,存款保险机构FDIC已经建立了规范的监管程序,实行以问题机构管理为导向的监管方式,通过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将金融机构区分为正常机构以及可能发生问题的机构,而后对问题机构实行特别监管,即增加检查频率并适当限制其业务经营等,存款转移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会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四)通过制度的与执行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可能引起金融机构和储户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可以找到办法克服的。针对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些负面效应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存款保险制建立初期,由中央银行牵头,要通过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差别费率、风险监测和退市处置等有效手段,强迫存款人慎重选择银行,经营者谨慎经营。此外,我国利率尚未实行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受人民银行限制,银行缺乏存贷款定价的自主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会有所弱化。 (五)存款保险费率和投保方式的确定。存款保险费率以整个存款额或存款余额规定一个比率做为费率,忽视了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资产状况,这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导致了资源配置无效率。国外的实 践明,不恰当的制度安排很容易助长道德风险,在费率制度安排方面,在建立存保制度初期,可主要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与此同时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将银行分类,从而成为保险费率的依据。在投保方式上,应当采取强制投保。一方面,我国目前尚处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差,如果采取自愿方式,有些银行可能不愿意参加存款保险;另一方面,在金融体系中占垄断地位的几家国有大银行凭借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实力及竞争优势,为降低其经营成本,也很可能不参加保险。所以,在我国只有将所有的银行机构都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有助于达到相互救助、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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