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洲职业工学院函授业余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沙洲职业工学院函授、业余、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省教委颁布的《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
(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学籍
第—条:凡经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
书”和本人身份证在
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录取学校请假。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的全面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学员证,取得本校学籍。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即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肝病患者须交最后连续三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经校成人教育处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当年原专业未招生,可经本人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已注册的学生应如实逐项填写“沙洲工学院成人教育学籍卡”,建立学籍档案。函授、业余、脱产学生学号自入学到毕业不变,凡作业、试卷、假条、来信及所有报告文书等,除署名外,均应同时注明学号。
第五条: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函授、业余、脱产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
。
第七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均实行考勤,由班长负责点名,定期向班主任汇报,并由系秘书登记在案,因故缺席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对旷课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无故旷课累计30学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令其退学。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九条: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6学时以下者(含6学时),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7,14学时者,由班主任核转系主任批准。
(3)请假15,20学时者,由主管系主任签意见报送成教处批准。
(4)请假20学时以上者,由成教处主任签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系办公室存查。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计分册”和“学籍卡”,作为升留级、奖惩及毕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毕业论文(
)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应在期末考试成绩及格的前提下,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及阶段测验等。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期末考查、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课程分学期开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四条:在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1)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须持有关证明在考前办理请假手续。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考试作弊除外),可给予—次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因故补考请假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积欠补考。 四、升、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一学年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经补考不及格,应予留级(若所学专业无后继班级,可随班试读,若在试读期间又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应作退学处理);补考后仍有1—2门不及格者,可跟班学习,在此期间应重修不及格课程,参加考试,学校可酌情收费,考试合格可视为补考及格。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持县或县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者;
(3)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条: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成教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交还学校所发各种证件,休学时间—般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可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即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须持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的休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以本校所在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下届不招生,不得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因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2)、旷课学时数累计满30学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6)、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发给退学证明,学费不退。在校学满—年以上,且考试成绩及格的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五条:学生—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者,应在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提出意见,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委审批。转专业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委审批。
六、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和大纲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需向学校申请并提交省考办证明或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说明。
第二十八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原来已学过,成绩合格并与现在所学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三十条: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归入本人学习档案。对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或撤消处分。对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可取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应令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应填写《毕业学生登记表》,由学校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业年限最高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三年)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九、附则
三十八条: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出入的,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