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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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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1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1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 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实施日期】2002/12/25【颁布单位】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
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1
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1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 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实施日期】2002/12/25【颁布单位】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24日 深住[1996]110号) 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各区住宅( 为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业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定,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规章,决定对全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质证书的性质和作用。 (一)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二)资质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种。注1(注1:此项原文为:(二)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种。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管理各类楼宇物业并按甲级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管理30层以下的各类楼宇物业并按乙级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持有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管理9、层以下的楼宇物业(涉外住宅区、别墅小区除外)并按丙级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二、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报一级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3(单位法人代表和分管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单位部门负责人(含下属管理处主任,下同)9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册管修人员90,以上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 5(所管理物业的30,(以市住宅局认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和个数为准,下同)以上获省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或50,以上获市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或60,以上获区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以上荣誉称号须在申报之日起前3年内获得方为有效,下同); 6(所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高层楼宇(10层以上,下同)20万平方米以上,或超高层楼宇(30层以上,下同)1栋以上; 7(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8(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包括: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手段、治安装备、维修养护工具或器材等,下同); 9(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报二级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3(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单位部门负责人7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册管修人员70,以上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 5(所管理物业的20,以上获省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或40,以上获市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或50,以上获区级以上综合管理荣誉称号; 6(所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多层楼宇(9层以下)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此比例互相折算): 7(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8(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 (三)申报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单位部门负责人50,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册管修人员不得少于6人,且50,以上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其中工民建专业的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 5(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并有效运作。 三、资质证书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送至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地区住宅局(建设局,下同)签署意见; (二)区住宅局接受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注2(注2:此项原文为:2、区住宅局接受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返还申请单位。) (三)区住宅局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核准或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注3(注3:此项原文为:3、申请单位持初审意见和申报资料到市住宅局进行申报,市住宅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核准或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四)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配合市、区住宅局实地考核;凡资料不齐全的不接受申请;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2年内不许重新申请,已颁发的资质证书收回作废。 四、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凡目前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物业管理业务(含住宅小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仓储区、商业楼宇及其他各类建筑物的管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资质证书;今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三级资质证书。逾期不申请或没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视为非法管理,由市、区住宅局按规定处罚;物业业主或住(用)户可以拒绝管理,拒交管理费: (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未能取得与目前所管理的物业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给予2年的整改提高期限;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所成立的三级物业管理单位,如管理一、二级物业, 给予一年的整改提高期限,但上述单位不得收取超出资质证书等级的管理服务费或降低管理标准。逾期仍不合格者,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选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注4(注4:此项原文为:(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未能取得与目前所管理的物业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给予两年的整改提高期限;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开始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所成立的丙级物业管理单位,如管理甲、乙级物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提高期限,但上述单位不得收取超出资质证书等级的管理服务费或降低管理标准。逾期仍不合格者,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选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三)年审制度 1(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每年4月份年审核准一次; 2(由持证单位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住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由区住宅局送至市住宅局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注5(注5:此项原文为:2、山持证单位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住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送至市住宅局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 3(年审合格的标准: (1)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本规定所列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2)持有一、二、三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年有效投诉率分别在2‰、5‰、8‰以下。有效投诉是指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住宅局查实登记的。投诉率计算依据以住宅套数为基数: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折为一套,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l套: (3)持有一、二、三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收到由区住宅局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一般)通知书》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收到由市住宅局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严重)通知书》不超过1次、2次、3次: (4)经市、区住宅局依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单位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4(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年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终止持证期限,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5((此项废止)注6(注6:此项原文为:5、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四)持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申请资质证书手续;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向审批机关申办注销资质证书; (五)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等级的,应每年年审时重新填报资质证书审报资料。 五、本规定山市住宅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中的数据标准均包括本数。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 深住[1996]120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主任的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能立足本职岗位,有敬业爱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管理处主任: (一)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住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 (二)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主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主观原因连续2年没有完成主管单位制订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住户利益、故意刁难住户、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服从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决定和命令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七)被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八)个人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九)在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十)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管理处主任的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处主任的选拔任免工作。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注1:此标题中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原名称为"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文中所有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均改为“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均改为“业委会”(下同)。) (1996年11月27日 深住[1996]122号) 各区住宅(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保护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行规范化运作,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现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当 一、各单位在签订物业( 使用示范文本,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对已经签订或使用的文本按上述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单位应在签订或修订补充上述文本前将文本报送各区住宅(建设)局核准,并书面说明修订补充的条款及理由,在签订或修订补充后15日内将文本送各区局备案。 三、各区局应加强对使用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四、请各单位将使用示范文本和贯彻《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有关情况、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略)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略)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各区住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作为各辖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各住宅区、工业区、大厦业委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协调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提高 业委会的运作水平。 第二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考核各业委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各业委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重要会议;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决议、决定;对运作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数业主权益的业委会,应当及时主持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条 各业委会应主动向各区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重要会议应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或主持,定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业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其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政策法规。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管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社会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社团管理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第五条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确定。 第六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并将所订制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业委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不具体经营管理及维护任何物业及设施设备;业委会人员不领取固定工资;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区、大厦的业委会不设专职主任和专职执行秘书,人员津贴标准应低于商品房住宅区、大厦;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含人员津贴)由业委会年初提出,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后由业主大会通过,一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 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5-8元的标准使用。 第九条 业委会人员专用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用房中划分,按正式委员人数每人平均3-5平方米;较大型会议和业主大会场地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商不一致的,由区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计算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业委会的管理用房时,非住宅用房按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为一套。100平方米以下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套。 第十一条 涉及到小区的管理体制(如综合管理)、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收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委会与管理单位共同出面,向有关方面交涉解决。 第十二条 业委会既要代表业主合法物业权益,又要考虑到历史和客观事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一些老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理解,共同管好物业。 第十三条 对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用管理服务费总收入以外的经费购置的资产,不列入业主共有资产。上述资产用于为业主服务时,其费用和折旧,应列入物业管理支出费用。 第十四条 业委会在接管物业时,应当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原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业主共有资产、管理费结余、公共收益项目等,进行具体详细明确的划分和交割,并签订接管;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红线图、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资料等。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共有资产、公共收益等一时难以全部划分和交割的,业委会可以先部分接管,并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划分和交割。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包括收费标准和管理标准)和实际管理支出,提出每年的收支预算,交业委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实施,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费。业委会如不同意管理公司的收支预算,可请区主管部门核定,也可请审计部门对年终结算报告和帐目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单独列入管理费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第十六条 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水、电、气费,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按市政府规定抄表收费到户,取消中间层收费: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向有关部门移交手续。暂不能实行抄表到户的二次供电供水的住宅区、工业区或大厦,业委会应当认真审查水电费实际收支成本,将审查结果向业主公告,并督促业主按实际发生成本交费。审查水电费收支成本时应当注意: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摊入每吨或每度水电量;人工费、公用部位水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等摊入管理费成本,不能重复分摊或收取。 第十七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收取的有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按资质等级收取的利润,应当列入管理费成本,并向全体业主告知。 第十八条 业委会公章由执行秘书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涉及重要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由多数委员签字认可;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 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业委会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停任、任免、撤换、增减,须经业委会会议或市、区主管部门决定,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业委会的以上决议、决定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重要会议应当报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业委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及时维护公共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房屋外观的设施设备及现象(如室外空调架、防盗网、外墙锈水渗水、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占用、天面及毗连部位渗漏水等),应及时督促维修整治或组织强制维修整改。 第二十一条 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对业委会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可上报市、区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或执行秘书不遵守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委会章程、决议、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业委会会议决定或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任、罢免或撤换,报下次业主大会确认;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附件:深圳市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注13:将原文第三章改为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权力机构。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注15(注15: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并由筹委会推荐本会侯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1-2名侯选人;10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担保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 本会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六)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一)本会主任; (二)本会副主任; (三)本会执行秘书; (四)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委会会议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业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业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业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 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属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 业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业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 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3年内的; (二)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五)已不是业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七)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八)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 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解散或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亲爱的朋友,上文已完,为感谢你的阅读,特赠送另一篇《住建局清理吃空饷工作总结》范文,如果下文你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 删除,谢谢, 某乡镇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乡位于××县城西南3公里处,下辖12个行政村,总人口23682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水资源的制约,长期以来主要以种植为主,结构单一,导致农民增收步伐缓慢。近年来,我乡在州、县两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深入开展创建先进集体活动,大力实施“项目立乡、特色农业兴乡”战略,自加压力、振奋精神、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顽强拼搏,战胜了各种困难和自然灾害,取得了创建先进集体与经济设同步发展的好成绩。截止到2005年底,全乡完成国民生产总值4930.52万元,同比2004年增长了0.17%;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54.1元,同比2004年增长了6%。2003年和2005年度,两次荣获自治州先进集体先进单位,2004年被评为自治州“六个好优秀乡镇”并通过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员会验收。 一、抓教育,严管理,强化队伍素质 农村干部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该乡充分认识到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促进农村改革的深 入,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致富达小康,所以该乡始终把加强干部队伍素质作为加快发展的基础,想办法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是抓好理论学习。坚持党员干部学习日制度,每周的星期五下午为规定的学习日,全体党员干部都要进行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十六大精神、党章和农村政策法规等,加强党员干部和政治理论水平和法制意识,通过观看电教片及学习先进人物事迹,教育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是抓实用技术培训。该乡经常聘请自治区、自治州、县三级农业、科技部门专家到乡里为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和引导党员干部参加农函大、农广校、电大的学历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党员带头利用电教设备,学习外地增收致富经验。近年来通过现场指导、外出参观等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20场次,多次组织技术人员赴山东、北疆等地的种养殖示范基地观摩学习。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使党员干部扎实地掌握了至少一门农牧业生产实用技术,对全乡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狠抓干部作风。在抓干部作风中,乡党委把党员领导干部包农促富实施“富民工程”作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的着力点,结合“三个代表”教育和党员先进性教育,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帮扶活动,先后制定了领导、党员干部联系户制度,明确帮带任务,实现不见成效不脱钩,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帮助解决了一批群众生活中存在的急事难事和愁事,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凝聚了民心,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近三年来帮扶200多户农民摆脱贫困,走上了致富之 路。同时××乡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要求每位干部从一句问候,一张笑脸做起,从群众不满意做起,做到群众满意为止,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广大干部身体力行的工作实践,使群众切实感到转变作风给全乡带来的一派新气象。 二、定思路,调结构,开辟致富新路 为了帮助群众寻找增收致富的路子,我乡围绕市场开展调查研究,外出考察学习,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民直接座谈,结合乡情确定了以发展特色林果业、反季节蔬菜和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两大结构调整主攻方向。教育群众以市场为导向,以科为支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经营方式,拓宽发展思路,在全乡12个村中树立了近百名致富典型,并组织了“看典型、学先进”等参观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不断加大了科技培训力度。经常邀请区、州、县涉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现场指导杏树、葡萄、核桃栽培、剪枝及小尾寒羊养殖技术;包村干部、乡科技服务站技术人员,蹲点入户与农民群众并肩作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促进了种养殖结构的调整。通过成功的示范,实实在在给全乡农民起到典型引路,样板带动的功效。在致富样板的带动下,全乡种养结构调整步伐逐步加快,截止目前全乡经济林种植面积达到18139亩,庭院经济户达1900户,牲畜存栏达到只5876(头),新建蔬菜大棚890余处。 为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我乡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一是制定利农惠农政策,对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农户给予政府补贴。在 积极争取扶贫贷款资金基础上,利用一座日光育苗温室为农民免费提供育苗;退耕还林乡里补贴160元,极大的调动了农民产业调整的积极性;二是与各村签订结构调整责任状,制定乡、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三是推进牲畜良种化进程,继续实施以“自繁为主,外调为辅”的牛羊良种工程。根据村民的意愿,结合全乡实际,还对本地的牛、羊进行品种改良。 三、办实事、解民忧,服务人民群众 我乡为努力转变职能,切实为社会各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今年,乡党委加大对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2005年投资20万元修建一口机井,解决5村、6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今年将对1300亩中低产田进行了改造。在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我乡还切实为人民群众解难题办实事,针对农民贷款难问题,乡党委、人民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针对农民子弟上学难问题,党委、政府专门成立了大学生助学基金,目前,已对13名贫困大学生进行帮扶;与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配合,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为本地农民开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减免农民费用的同时党委、政府又为农民搜集用工信息、联系用工单位,使农民既掌握了技术,又得到了实惠;针对影响农村稳定的财务问题,乡党委、政府进一步修订《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村帐乡管实施方案》,健全完善了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帐乡管制度和定期集中记帐等相关制度,与此同时,还指派专门的财务人员,对各村的遗留水费等旧帐进行彻 底清理,并予以公开,让群众明白,干部明白,促进了农村稳定;针对干群矛盾引发群众上访问题,乡党委、政府坚持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的确良原则,进行认真的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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