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向书具有法律效益吗
建筑工程意向书具有法律效益吗篇一: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篇一:透视“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透视
“购房意向书”
从意向书中每平米
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
起
作者: 乐随 发
布时间: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意
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
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
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
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
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意向
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
“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
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
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
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
重性
关于购房意向书的
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
可一概而论。从“意向书”名
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
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预约性合同。它的预约
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
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
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意向书”中预约性的
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
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
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对于这类“意向书”就
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
而应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
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
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
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
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
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
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
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求下
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的法
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
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
究竟有多大
意向书的价格条款
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
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
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
没有定,当然就可以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 究竟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
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当按习惯主义的方式来认识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承认
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可以变化的,它不具有确定或者说绝对的法律约束力。然而,“暂定”
也不是毫无约束力,否则,当初就无必要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具
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
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思维并结合、参照有
关类似性质问题的法律规定理解。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合同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
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只好以最后实测为准,但我
国法律规定,上下变化不得超
过3%,否则,多出部分购房人可以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可以要求双
倍赔偿或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既然“暂定”的面积都有如此巨大的约
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因此,确认
“暂定价”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理解这个
“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
价格即便有变化,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
的框架内变化。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
惯主义的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原则的演绎。
我国对于与居民生
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 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切扰
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手段的欺诈行为。那么就整个社
会而言,每年的商品房价格涨幅都应该在10%以下或者更低。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与购
房户签订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时的市场价的,所以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的购
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可以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变化,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过暂
定价的10%。直观一些说,如果当初签订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00元,在历时12个
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合同时只能在2000—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允许的弹性范
围。
三、公平合同背后
隐藏的不公平
开发商普遍认为:
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合同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与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
不是购房合同,意向书赋予你的是购买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他,二是意向书中的确定价格,
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高价格又不是
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可以放弃签合同的权利,可以不签,不算你违约,可以退还订金,
不违反公平原则。
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开发商由于擅自乱提价行为,购房
人不愿购买就可以不签合同,
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仿佛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
舍了。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
物,可以说,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套房
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都是不同的特定物。购买人不签这份合同的话,一是他能在其他
地方能找到与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由于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他在同一地方的其他开发商
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买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至少在目前
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他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这对
购买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
条件下“选择”的可能。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合同退钱回家” 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
平的貌似公平。
四、单方涨价是违
约还是情势变化
有人说,开发商的
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变化。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与订房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时
的行情。如今,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允许开发商按市场价格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
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非普通住房政府取消核价职能,允
许自主定价,允许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仍然必须是要依法。在与当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
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与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
律约束力,就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从法
定。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合同法中所谓的“情势变化”的范畴。再则,开发商的
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亏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应当说价格的
约定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
篇二: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成都
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法院认定《购房意
向书》不是合同
【基本案情】
为了让孩子享受更
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
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 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
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学区房。2013年底,刘
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 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房合同》。为了筹集房款,
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后来,刘雯雯
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
绝。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
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子。由于没有卖出房子,
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
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
付自己违约金。
【
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
动力量。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案中女主人公在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
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
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而
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
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
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
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订《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
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
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
确,不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
具有的主要条款。最终,刘雯雯因没有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松
没有履行与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后果。
篇三:购房意向书
购房
意向书 (2009-3-3 17:11:15)
分类:合同范本
标签:购房意向书 买房意向书 商品房买卖意向书 意向书范本 合同范本 |
购房意向书
乙 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水岸二期房屋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条款:
二、该房屋建筑面
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
三、该房屋的单价
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整),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四、本意向书签订
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房屋确认金人民币×万元。
甲方项目开盘销售
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发布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敬请乙方自行注意。
六、若乙方由委托
代理人代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代理人需出示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如乙方按本意
向书约定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全部付清
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予乙方每平方米××××元优惠,
即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如乙方逾期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
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认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乙方选择银行按
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
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
八、如乙方逾期未
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甲方有权无
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九、本意向书签订
后,如乙方提出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已知××
水岸二期的相关开发建设手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在办理之中。如因该项目规
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不再建设,本意向书失效;或因规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户型、
朝向变化而乙方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的,本意向书失效。以上情况甲方应当无息退还乙方已
交纳的确认金,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十一、本意向书签
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备或本意向书失效。
十二、本意向书仅
限于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
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
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告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
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规定的契税
执行。
十三、乙方的通讯
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
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四、本意向书经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认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
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 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签署日期:××××年×月×日 电话:×××邮编:×××
篇四:购房意向书
合同
编号:gfyx----
购房意向书
建筑工程意向书具有法律效益吗篇二: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透视“购房意向书”
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作者: 乐随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
“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
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
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
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
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
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
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
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
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
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
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
预约性合同。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
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
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
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
“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
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
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
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
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
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
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
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
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
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
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
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
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
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
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
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可以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 究竟是
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当按习惯主
义的方式来认识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承认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可以变化的,它不具有确定或者说绝对的法律
约束力。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否则,当初就无必要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
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
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
惯思维并结合、参照有关类似性质问题的法律规定理解。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合同
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只好以最后实测为准,但我国
法律规定,上下变化不得超过3%,否则,多出部分购房人可以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
的部分,购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既然“暂定”
的面积都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因此,确认“暂定价”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理解
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
终的价格即便有变化,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
基准的框架内变化。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
是习惯主义的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原则的演绎。 我国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 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
乱涨价,反对一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手段的欺诈
行为。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年的商品房价格涨幅都应该在10%以下或者更低。以此为据,
基于开发商在与购房户签订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时的市场价的,所以开发商
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可以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变化,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
价幅度不得超过暂定价的10%。直观一些说,如果当初签订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00
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合同时只能在2000—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
字允许的弹性范围。
三、公平合同背后隐藏的不公平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合同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与
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合同,意向书赋予你的是购买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他,二
是意向书中的确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
格,三是提高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可以放弃签合同的权利,可以不签,不算
你违约,可以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原则。是的,这貌似是很
公平的。开发商由于擅自乱提价行为,购房人不愿购买就可以不签合
同,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仿佛公平之中开发商
还施舍了。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
特定物,可以说,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
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都是不同的特定物。购买人不签这份合同的话,一是他能在
其他地方能找到与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由于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他在同一地方的其他开
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买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至少在
目前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他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
这对购买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
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合同退钱回家” 其实不过是隐藏着
不公平的貌似公平。
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变化 有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
违约,而是情势变化。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与订房
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时的行情。如今,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允许开发商按市场价格
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非普通住房
政府取消核价职能,允许自主定价,允许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仍然必须是要依法。在与当
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与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
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合同约定的从法定。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合同法中所谓的“情势变化”的范
畴。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亏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
利润。应当说价格的约定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篇二:法院认定《购房意
向书》不是合同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
【基本案情】
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
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 现在房地产市场十
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
学区房。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 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
房合同》。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
卖给了李松。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
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
子。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
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
己违约金。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
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案中女主人公在
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
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
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而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
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
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订《意向书》后中
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
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
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具有的主要条款。最终,刘雯雯因没有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要
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履行与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后果。篇三:购
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 (2009-3-3 17:11:15) 分类:合同范本 标签:购房意向书 买房意向书 商品房买卖意向书 意向书范本 合同
范本 | 购房意向书甲 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 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水岸二期房屋的有关事宜,经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已选中并决定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号楼×××室房屋
(以下简称“该房屋”),愿意与甲方签订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与甲方签订正式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
三、该房屋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万
元(大写:×××万元整),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
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四、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房屋确认金人民币×万元。
五、乙方应于甲方××水岸二期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已交纳
确认金的收款凭证及乙方之身份证、印章至甲方售楼处(上海市松江区××路××号)与甲
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购房款。乙方
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的确认金转作等额购房款。 甲方项目开盘销售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发布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
敬请乙方自行注意。
六、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代理人需出示已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如乙方按本意向书约定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
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全部付清 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予乙方每平方米××××元
优惠,即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如乙方逾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
予的任何房价优惠。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认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享受甲
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
八、如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
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
弃该房屋,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的确认金
不予退还。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如乙方提出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已知××水岸二期的相关开发建设手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在办
理之中。如因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不再建设,本意向书失效;或因规划、设
计变更致使该房屋户型、朝向变化而乙方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的,本意向书失效。以上情况
甲方应当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十一、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
备或本意向书失效。
十二、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
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告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
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规定的契税标准执行。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
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且长期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以书
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
关。
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认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 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签署日期:××××年×月×日 电话:×××邮编:×××篇四:购房意向书合同编号:gfyx----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代理方: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简称甲方) 代理方: 中视选房网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服务监督电话:400-881-5000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如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
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买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以下简称“该房产”),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为
准),户型为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
写 )。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定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双方商定此款项在双方签定该房产的买卖合同后计入甲方应付的
首期房款(即首期房款金额含定金)。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内容与该房产所有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洽谈,并将洽谈内容告知
甲方。甲方于本意向书签定后日内与乙方签定相关购房合同,以确定付款.房屋交
接日期及手续办理等事宜,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 %做为代理费用,即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与甲方签定该房产的购房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同时
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交的全部购房定金(不计利息)。
4(本意向书签定之后,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能履行本意向书条款时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
仍按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价格的%支付乙方报酬。
5(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该房产所有权人(其委
托代理人)或原产权单位等第三方签定任何有关该房产的购房意向书,否则甲方交纳的定金
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予退还。
6(由于非甲乙双方自身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意向书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免责。
第三条 本意向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本意向书一
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由乙方收回,如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
同时乙方未能及时将本意向书收回,则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 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经办人: 电话:电
话: 地址:地址:
建筑工程意向书具有法律效益吗篇三:建筑工程意向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意向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彰武市金科大厦工程施工事宜达成
协议并形成如下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结构类型:
4、建筑面积
5、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以正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数额为准。
6、施工场地条件:2014年6月 日之前应完成“三通一平”,其中施工用水由甲方提
供水源,乙方配备供应施工用水机具,施工道路由乙方负责,公共道路由乙方负责,费用由
甲方承担,甲方提供施工用电及一级箱到现场,施工中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量支付水电费。
7、工期,合同工期为2(5年,开工日期2014年6月 日至2016年10月31日,总
工期为 天。
8、工程质量:合格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桩、土方、土建、给
排水、暖通、电照等,下
列项目: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分包项目,乙方负责预埋、预留等内容。配
合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界限。
a、基础土方工程的挖土、外运、回填在本合同内土方外运回填,运距据实签证为准。 b、桩基另行分包。
c、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项目另行分包。
2、甲方要求:本工程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再行转包和分包主
体工程,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付款方式:
l、乙方收到工程款同时提供正式收款发票乙方垫资施工至 (住宅)、(办公)、(商业)等单体地上每局部五层拨付一次,乙方上报已
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支付己完工程量的75,,如果甲方没有审核完毕,
参照乙方上报工程量计算为依据拨付。
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与30日内结算完,甲方向乙方拨付
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款。
3、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合同保修范围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
期满与十五日内支付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
4、甲乙双方竣工计算期限,待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次日算起2个月内审计完毕,结算中
双方如有争议必须通过当地造价 部门裁定。
四、结算方式:
1、工程造价土建安装工程造价按辽宁省08年定额,三类工程取费,作为甲乙双方工程
结算造价。
2、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辽
宁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相关定额、相关费用标准编制施工图结算,认价以外的工程
材料价格以同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地方工程造价信息为主,造价信息没有包含
及甲方指定设备、材料价格采用经甲方确认市场价格调整,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项目按
定额规定计算,并按相关文件调整执行。
3、采购价格认定:采用造价信息价格的材料以同期信息价格为调差依据,采用市场价格
的双方认定价格为调差依据,进度逾期未完成的工程材料价格认定方法:工程逾期未完成的
工程材料价格认定方法:工程逾期因乙方原因材料价格下降时,以逾期的材料价格为调价依
据,材料上涨时,以批准的工程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价格为调差依据,工程逾期因甲方原
因材料价格下降时,以批准的工程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价格为调差依据,材料上涨时,按
同期材料价格调差依据。
五、工程设计变更:
l、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明确的范围,以书面
形式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现场签证,凡属于工程计划(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按计划(或变
更)要求施工,凡施工现场需签证的工程洽商或工程变更和涉及工程项目增加的必须由甲方、
监理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乙方必须将现场签证原件汇总编辑成册作为工程结算依
据,由 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方法执行。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生后一个月内因乙方责任不办理签字手续,将不增加价款调整。
六、工程管理:
l、乙方现场临时设施:各分项加工场地,设备、料场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不得影响
外网管线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2、工程竣工后(以质检站验收日期为准)90日内,乙方按照《城
建档案移交目录》的标
准向甲方提供3份完整的竣工资料(档案馆、甲、乙方)同时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办理竣工备
案手续的所有相关资料。
3、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制订工程材料和对材料进行认价,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及质量标准采购工程材料。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由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认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甲方应在1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乙方已经完成的工
程量的工程款。
3、乙方不按约定工期竣工,不按时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
方支付日违约金,如因乙方施工力量不足严重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解除本协
议并承担因延期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意向书为工程结算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本意向书与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
不同,以正式建设施工合同为准。
九、未经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争议
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25日篇二:建筑工程合作协议意向书建筑工程合作协议意向书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诚实,互信,公平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装饰建
筑工程合作事宜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工程利润的最大化。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承接工程项目,包括招投标工程各方面的工作接洽和协商,并有甲方签订
建筑施工合同
(2)甲方负责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及资金管理
(3)乙方负责甲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的承建工作及材料的敛收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现象进行行
为的终止,如乙方不听甲
方的指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对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3) 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协助乙方协调各参建单位或人员的关系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保质保量,按图施工,确保工
程的质量和工期
(5)乙方负责工程管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等一切事务进行管理,
甲方有权进行监督
(6)乙方必须每个工作日到工地进行安排及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保持场地
清洁,树立形象
( 7 ) 甲方按时保质保量及时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提供
(8)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与设计,建设单位协调,如若有任何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
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
(9)认真执行《工程施工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规范、
操作。围绕工程质量这个主题,认真抓好施工项目的基部处理与收口收尾的细节处
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利润分配
(1)单项工程完工后,甲方占利润的 75 %,乙方占利润的 25 %
(2)乙方每月领取人民币3000 元,作为乙方日常开销,利润结算时扣除
(3)单项工程完工后在 7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所完工程进行利润决算。
第五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第六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生效,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甲方年 月 (章) 乙方年 月 (章)日 日篇三:建设工程
承包意向书e
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书 甲方:
乙方: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
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意向: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承包范围:
4、承包内容:基础与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按照图纸所 包含的土建工程及变更内容。不包含电梯、通风、消防、弱电安装等工程。(按毛坯房交
工,具体标准详见正式建设工程合同)。
5、合同工期: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乙方开始基础褥垫层施工之日起计算。 由甲方负责完成的(开槽和桩基础时间除外)。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如甲方未按时开工,工期相应顺延(
6、质量等级:合格标准;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
2、工程计价依据:按照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一类取费,执行省、市发布
的人工及机械费调整文件,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包括:钢材、水泥(商砼)、外窗、电线
电缆、防火门、防盗门、外墙保温材料及涂料等(认价方法协议约定、具体材料由双方按图
纸约定)。
3、工程造价:按第二条第3款计算的工程价款总价下浮12%(但认质认价的材料款不下
浮)。
第三条:工程付款办法施工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四条: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支付方式
1、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50年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2、保修金支付方式
(1)、一年期的保修工程期满7天后退还保修金。
(2)、保修金退还后并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
第五条:材料采购与供应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按甲方要求
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主要建设材料须经甲乙双方认可。如因材料认质、认厂造成的工期延
误合同工期顺延。
2、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第六条:设计变更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并经甲方认定。
第七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汉语。
2、运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管理与结算的经济技术法规,合同签约时和履 行期内国家指令执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建委(基建主管部门)统一 颁发的有关国家现行的建安工程验评标准及验收规范、规程。若合同期 内国家颁发新规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
第八条:图纸
1、图纸提供日期:正式协议签署后提供图纸套数6套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授权范围:
1、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办理设计变更 及施工洽商的签证,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
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以答复应承
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2、监理总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权力,负责
本工程质量监理, 原材料质量认证,但无权解除合同。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 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权力和职责
1、送交乙方的各项通知和要求。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
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2、如乙方代表人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办理属于甲方负责项目所需的有关手续,确保乙方正常中标及施工。
2、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交付使用。
3、委托质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有关验收备案手续。
4、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各种手续,因手续不齐全,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停工、检
测,由甲方承担其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按图纸、规范和合同约定工期进行规范施工及文明安全施工。
2、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和进度计划好时间:
开工后两周内。
(转 载于:www.hnNscy.CoM :建筑工程意向书具有法律效益吗)3、甲方批准的时间:接到方案或计划7日内。
4、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以
防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复工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停工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5、甲方分包工程造成的工程延误。第十五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对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及监理,经甲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
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中间验收分为: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