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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规范,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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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规范,安全玻璃住宅规范,安全玻璃 篇一:房屋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四年一月一日 发布实施,共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
住宅规范,安全玻璃
住宅规范,安全玻璃 篇一:房屋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四年一月一日 发布实施,共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安装、、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 2 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 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3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 4 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 5 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 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 6 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 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 7.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 7 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1 框支撑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撑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撑的点支撑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8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3.1.3 门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4.12.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 9 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在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 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2.1 外廊、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低层、 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4.5.4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 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 05m. 4.5.5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 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 12 应大于0. 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 20m。 4.6.2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 90m,当低于 0. 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11 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 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lom. 4.6.12 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13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篇三: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规程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住宅规范,安全玻璃)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 14 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建设部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以下十一个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如是中空玻璃则要使用安全中空玻璃;如是双层玻璃,则原则上双面均为钢化玻璃;推拉窗(玻璃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需要安全玻璃 ?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不管层数和高度,符合这条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无框玻璃门不管面积大小,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幕墙(全玻幕墙除外) 全玻幕墙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常用的金属框架玻璃幕墙(包括点式玻璃幕墙)须用安全玻璃。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当屋顶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15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公建小于0.8M,住宅小于0.9M),如果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四周有窗框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且玻璃采用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6+6mm的,那么不需要再做栏杆。如果高度0.9M以下是可开启窗,则一定要做栏杆。 玻璃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宅阳台推拉门不需用安全玻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建议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如玻璃四周可固定且仅做围护用,其厚度建议为6+6mm 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夹层玻璃,(具体厚度要根据推力,跨度等计算确定)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水下用玻璃应用钢化夹层玻璃。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如果住宅单元底层入口门厅为玻璃隔断围护,则其玻璃均须使用安全玻璃。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玻璃雨蓬、玻璃百页等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普通规格玻 16 璃雨蓬厚度建议为12(上)+8(下)mm,玻璃百页厚度建议为6+6mm。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里关于玻璃的保护措施有二条是强制性条文: 6(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6(3(2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的护栏。 另外,由于玻璃的选用要注意其最大许用面积和厚度,种类的关系,现结构专业已经计算出了多层和高层建筑的各高度的风荷载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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