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韩国气候变化对策基本法(草案)
2009韓國氣候變化對策基本法(草案)
中鋼公司翻譯, 98.02.22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本法案是由於地球暖化導致氣候變化及對全球環境的衝擊,須積極促進科技發展、環境保護和關聯產業能力提升等,儘量減少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並建立氣候變化之基本對策,以利社會發展,及讓國民們有健康和舒適的生活。其目標是為追求人類的永續發展。
第2條,定義,法案中使用的名詞定義如下。
1.“全球變暖”是指由於事業活動,或其他人類的活動,使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積累在地球
面,
進而導致大氣層溫度額外增加的現象。
2.“氣候變化”是指由於事業活動,或其他人類的活動,使地球的自然氣候經相當期間,被觀察
到其變動,進而造成氣候系統的變化。
3.“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會吸收紅外輻射熱再釋放出,而引起溫室效應之氣體,即二氧化碳
CO2 ,、甲烷, CH4 ,、氧化亞氮, N2O ,、氫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HFCs,及六氟化硫,SF6,等。
4. “溫室氣體排放”是指由於事業活動,或其他人類的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或使用由
他人供應之電能或熱能,以燃料發電做為熱源,所造成之溫室氣體洩漏。 5.“溫室氣體減量”是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將溫室氣體從大氣中吸收之過程、活動或系統。 6.“氣候變化的
”是指為因應氣候變化而計劃採取之各種經濟、環境變化等行動,包括對氣
候變化的適應及影響最小化。
7.“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是以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
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8.“溫室氣體排放容許量”(以下稱“排放容許量”)是指根據政府及國際組織設立的條約,所許可
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根據外國政府和外國當地政府授權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及其他類
似者。
9.“新能源和再生能源”,以下稱“新、再生能源”,是指“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普
及促進法”之第2條規定。
10.“氣候變化科學”是指有關氣候變化之監視、探測、
及預測。
第3條,國家的責任,
國家必須調查由於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和氣候變化對環境的影響。且必須全面觀測?
及監視,並制定氣候變化對策措施及付諸實施。
? 國家必須制訂為減少國家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所採取減少氣候變化的影響和適應氣候變
化之措施,包括提供必要信息及措施,以促進企業、國民和民間團體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 為了減少國家溫室氣體排放,必須支援地方政府的氣候變化對策,並謀求與地方政府的共
同合作。
? 採取有效減少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並普及改善氣候變化技術之發展。 ? 國家制訂各種政策時,必須考到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 國家必須積極配合有關氣候變化國際公約之各種國際溫室氣體減量努力。
第4條,地方政府的責任,
? 地方政府產生考慮管轄區的地域的特性,根據國家的氣候變化對策,制訂相符的地方政府
氣候變化對策,以達成其責任和義務。
? 地方政府必須制訂為減少地方政府溫室氣的排放,所採取減少氣候變化的影響和適應氣候
變化之措施,包括提供必要信息及措施,以促進地區企業、國民和民間團體等減少溫室氣
體排放。
第5條,企業的責任,經營者必須制訂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溫室氣體削減措施,並應配合參加國家和地方政府氣候變化對策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
第6條,國民的責任,國民必須配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策的實施,應於日常生活中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措施,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第2章 氣候變化應對綜合計劃的建立
第7條 (氣候變化應對綜合計劃的建立及實施)
? 每政府必須每5年建立有關氣候變化綜合計劃 (以下稱為"氣候變化對應綜合計劃")及施
行。但政府可考量國內的實際狀況和國際防止地球暖化協約的進展情況,變更氣候變化對
應綜合計劃。
? 由第1項制訂之氣候變化對應綜合計劃中,必須包含下面各事項
1.大氣中的溫室氣氣濃度變化
2.國家的溫室氣排放及吸收現狀及預測
3.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之設定,和其分階段實施之對策與
4.與因應氣候變化相關之國際合作事項
5.與因應氣候變化相關之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和實行計劃管理事項 6.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之相關技術發展促進措施
7.促進新技術和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利用和普及之措施
8.我國的氣候,最近氣候變化趨勢及未來氣候預測
9.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及脆弱性評估,和氣候變化的最小影響及氣候變化的適應措施 10.與因應氣候變化相關之教育、宣傳措施
11.計畫實施所需費用之估計及財源籌措之方法
12.其他推展氣候變化對應綜合計劃之必要事項
? 政府根據第?項規定制訂之氣候變化對應綜合計劃,須依第11條的規定必須通過氣候變
化對策委原會的審議表決,及第12條規定的氣候變化對策實際業務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
施行。
? 第?項計劃的制訂及實施之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
第8條,年度計劃的建立和執行,
? 政府必須根據第7條規定之氣候變化對應綜合計劃,按年度訂定實施計劃 (以下稱為"實
施計劃")施行。
? 政府訂定實施計劃,須依第11條的規定必須通過氣候變化對策委原會的審議表決,及第
12條規定的氣候變化對策實際業務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施行。
? 必須通過按年度實施計劃決定的基本性的事項如下,
1.年度實施計劃之目標
2.預定實施計劃之具體內容
3.其他對實施計劃施行之必要事項
? 第?項實施計劃的制訂及實施之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
第9條,地方政府的綜合計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 有關地方政府的事務及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依第7條規定的政府的氣候變化對應綜合
計劃,地方政府必須訂定氣候變化對應綜合計劃(以下稱為"綜合計劃") 和按年度實施計劃
(以下稱為"實施計劃"),以適應氣候變化及使其影響減至最小。
? 地方政府依第7條規定的政府綜合計劃及在第8條規定的政府實施計劃,所訂定之綜合計
劃及實施計劃內容及事項,必須由各地方政府決議通過。
? 地方政府訂定之綜合計劃及實施計劃需要變更時,必須向第11條規定的氣候變化對策委
原會提出審議。
? 有關第?項綜合計劃及實施計劃的訂定、變更、實施和評估,及其他必要的的事項,以符
合地方政府的管理條例決定之。
第10條 (報告書的提交)政府必須每年按年度實施計劃,及向國會提交有關其實施結果之報告書
第3章 氣候變化對策委員會的設置
第11條,氣候變化委員會,
? 為了審議有關氣候變化的對策和主要政策,在總統所屬下設置氣候變化對策委原會 (以下
簡稱"委員會")。
? 委員會委員長及含了副委員長各1人的 25人以內的委員構成。
? 委員會的委員長成為總統,副委員長為國務總理。 ?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主管。
? 由總統任命具有氣候變化領域學識和豐富經驗之委員。 ? 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1.有關氣候變化對策之基本方向及戰略規劃事項
2.氣候變化對策基本計劃之制訂、實施、有關檢查及評估事項
3.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法律制度事項
4.與關氣候變化對策有關的國際談判等國際合作事項
5.有關由於第16條的國家報告書作成的事項
6.有關由於第28條的氣候變化對應基金的事項
7.為推展氣候變化對策的預算等費用負擔計劃的訂定及有關其實施的事項
8.有關由於第15條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統計等的事項
9.有關氣候產業的培養及研究開發事項
10.有關關氣候變化的預測及科學根據的事項
11.有關關氣候變化的適應及災難預測建立的事項
12.有關氣候變化的金融、財政和稅收支持及排放交易的事項
13.有關對氣候變化的研究開發及科學根據出示的事項
14.為氣候變化對應的教育、相關宣傳等能力提高的事項
15.必須由外交委員長與氣候變化對策推展委員長認可的事項 ? 和監督行動委員長代表委員會概括業務。
? 有關委員會的組織、工作及運作等,除本法案規定事項外,必須由總統令定。
第12條 (氣候變化對策實際業務委員會)
? 為了事前審議氣候變化委員會提交的主要政策和計劃調整。氣候變化委員會設置氣候變化
對策實際業務委員會(以下稱為"實際業務委員會"),
? 實際業務委員會的委員長為國務總理室長,委員根據地方、包含民間專家的 25人以內的
委員構成,由總統令決定。
? 為了支援委員會及實際業務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把事務器具放在國務總理室。 ? 為了促進減少氣候變化的影響和適應氣候變化對策之有效推展,總統可視實務需要,於實
際業務委員會之下設置實際業務對策組。
? 有關由前項規定實際業務委員會之組織、工作及運作等必要事項,應由總統令定。
第13條,資料提交等的要求,
? 委員會和實際業務委員會,如果工作需要相關之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可要求提交。 ? 受前項要求提供資料之行政機關,除非有特殊理由,應提交有關資料。
第四章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
第14條,溫室氣體的資料收集,
? 政府對大氣溫室氣體的濃度變化應建立量測網絡進行量測,測量結果應宣佈。 ? 為了調查因氣候變化發生的生物資源及水資源的變化狀況和波及到人健康的影響等事
項,政府必須建立氣候變化影響調查體系。
第15條,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和吸收量 ,
? 政府每年依公告方法進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並進行分析統計,並揭露結果。 ? 相關行政機構根據第前項溫室氣體排放盤查及統計分析所需資料之提供必須配合。 ? 政府第1項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統計,要能算出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係數,並進行發
展及管理
第16條,國家報告之建立,
? 政府應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4條及第12條製作國家報告書並提交
? 政府相關行政機關對第1項報告書作成所必要提交資料的要求,相關行政機關若沒有特別
的理由應盡力配合
第17條,事業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報告,
? 事業活動,包括國家及地方自治體的事務及事業,以下同,會排出大量溫室氣體者(以下
稱"特定排放者"的)每年應向政府報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 第1項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範圍及特定排放者的對象等基準由大統領制訂溫室氣體排放
量
? 政府根據總統決定的基準,管理第1項應報告溫室煤氣排放量的特定排放者
第18條,排放量計算的技術諮詢及支持等,
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自治體的長,對第17條第1項的特定排放者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信息提供及其他相關支持事項
第19條 (森林吸收作用的保全等)
政府與地方自治體為了溫室氣體的減少,必須強化森林的碳吸收功能,和努力擴充森林的碳循環系統。
第20條,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
? 政府可對一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上的企業,依大統領制定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上限分配程序
與時間,管制其溫室氣體排放。
? 被限制排放總量上限之企業,為推動減量可申請政府提供之企業融資和獲得稅金優惠
第21條,排放權交易,
? 排放權可以移轉,必要之標準由大統領制定。
? 政府必須建立排放量分配及交易之年度計畫
第五章 其他措施,如提昇氣候變化適應能力 第22條 (氣候變化影響及脆弱性評估)
? 政府必須根據氣候變化的監視結果及預測等的氣候變化科學數據,提供有關氣候變化傾向
等信息及未來氣候變化預測等資料
? 政府部門必須評估各地區氣候變化影響及其脆弱性,並提供未來氣候變化影響預測資料 ? 第1項和第2項的氣候變化相關資料每5年修正及發布
第23條,財政支持等,
? 國家對地方政府的氣候變化對策做必要的技術支持,並由國庫支援部份必要的經費 ? 國家或當地政府為了支援與事業進行的氣候變化對策關聯設施的設置、營運,及為了氣候
變化因應的學術調查、研究及技術開發、人材培養等,可提供必要的稅制上的支援措施,
及其他財政與金融上的支援
第24條,促進國際合作,
? 政府應參加有關跟外國及國際組織等的氣候變化的信息交換,技術合作及共同調查、研究
等活動,增進各種對策的國際合作
? 政府與地方政府為促進民間團體等在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活動,應提供必要信息及採取其
他必要的措施
? 政府為了第1項與第2項工作之推動,可提供財政與技術的支援
第25條,法律上的行動,
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為了建立氣候變化因應對策,可採取預算、稅法及成立組織等必要的措施
第26條 (氣候變化對應能力提高)
政府和地方自治體應誘導及增進全部的國民對於氣候變化的認識、對溫室氣體的減量活動積極實踐的教育和宣傳,及積極地促進相關知識的普及
第27條,促進民間團體氣候變化應對活動,
? 政府及地方自治體應講授信息及提供必要對策以促進民間團體的自發性的氣候變化對應
活動
? 政府及地方自治體應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以協助民間團體做氣候變化因應教育活動
第6章 基金的設置及運用 第28條 ,氣候變化因應基金之設置,
? 國務總理依本法目的,為了支持和促進有效應對氣候變化,設置氣候變化因應基金(以下
稱為"基金")
? 基金根據事業的地域及特性,將國內因應帳和國際合作帳分開 ? 基金之來源
1 政府預算及融資
2 非政府部門之出資及物品及其他財產。
3 從其他基金編列之預算
4 來自第6條的公共資金管理基金的餘款
5 基金運作之收益
6 外部收益
第29條 (基金的用途)
基金可使用於下列用途
1 氣候變化推動基礎建設
2 溫室氣體減量的制度整備及業務支援
3 為了氣候變化因應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及發展的支援 4 氣候變化預測和條適對策支援
5 對氣候變化因應之國際合作事業的支援
6 對政府的融資金及來自公共資金管理基金的餘款支援之本利償還 7 為了推動氣候變化對策,由總統令指定的其他事項
第30條 (基金的管理運用)
? 基金由國務總理運用管理
? 委託團體進行基金管理的業務,須由國務總理或大統領決定 ? 其他有關基金的運用與管理,須經大統領指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31條,處罰,
? 違反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報告排放量或報告不實,應受到不少於? 10,000,000的罰款
? 第一項之罰款由地方政府徵收
? 對前項罰款有異議應於收到處分通知後30日內向所轄地方政府提出意見 ? 若所轄地方政府對上述申訴意見有異議,由法院裁定 ? 被罰款而不申訴也不付罰金者,國家將由稅金中徵收
附 例
第1條(實施日)這個法從公佈後3個月開始施行,但是,第17條規定從 2011年1月1日開
始施行,第20條或第21條規定從 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第2條,其他法律修訂,
? “能源法”修改,第19條第3項刪除
? “ 大氣環境保護法”修改,第12條刪除
? “國家財政法”部分更新如下,
附表2像下面一樣地新設第63號
63 。 “氣候變化對策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