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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

2017-09-26 16页 doc 35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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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股票融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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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操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 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防火墙。 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九条 授信集体审批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实行推荐权、决策权、否决权相互分离的基本原则。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公司授权人员具有否决权,具有融资融券客户推荐权的前台业务部门不能进入信贷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严格奖惩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全程监控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报告。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利率和费率标准。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审批客户资质认定和授信额度;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客户的利率和费率;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标的证券品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回顾等。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总部负责人、营运中心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 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具有融资融券客户推荐权,因推荐权与决策权分离原则,不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 财务总监和风险监管总部负责人应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讨论,并对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十七条 业务执行部门包括信用交易管理部、研究所、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计划财务总部、营运中心、风险监管总部、法律部、合规部、信息技术总部、稽核审计总部等在业务经营中承担一定日常职能的部门。 第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的职责。 (一)信用标准的评估与拟定。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公司研究所对融资标的证券、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评级、折算率和保证金比例的建议,评估和拟定公司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可在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各相关部门拟定、修订信用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经风险监管总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二)客户信用的评估与管理。对零售客户总部和销售交易总部推荐的信用交易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评估,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拟订和完善客户选择标准、客户征信、客户资格审查和授信管理等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在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的范围内,拟定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建立客户资料及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受理客户对账异常等反馈信息,受理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转发的客户投诉,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拟订和完善客户信用账户的开立、查询、对账、变更、挂失、冻结、注销、司法执行、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等制度和流程。 (三)信用风险的监控。对客户信用资金、证券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保证金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调整客户信用记录;对融资融券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对逾期债权进行前期处理;审批相关证券股东权益的行使等。拟订和完善逐日盯市、追加保证金、强制平仓、融资融券资产风险分类、逾期债权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权益行使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九条 研究所的职责。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建立公司的融资标的证券池、融券标的证券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池;对证券池进行动态管理,提供证券池内所有证券的盈利预测、投资评级,提供折算率的建议,提出品种及比例调整的建议;对影响担保物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提供宏观分析报告以及市场策略报告,研判宏观及市场趋势,对公司融资融券的总规模提出建议。拟订和完善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条 零售客户总部的职责。分析客户数据与需求,制定融资融券的产品,在公司限定范围内提出具体客户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建议;培育与推广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 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拟订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交易总部的职责。分析客户数据与需求,制定融资融券的产品方案,在公司限定范围内提出具体客户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建议;培育与推广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拟订和完善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总部的职责。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额度规模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和融券保证金的动态管理;负责融资融券利(费)率管理、坏账率控制等成本管理;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安排客户融资资金的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额度规模管理、资金计划调度和保证金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心的职责。 (一)集中办理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处理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信用交易的一级清算;实施公司所有信用交易客户信用资金及证券账户的二级清算;管理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安排客户资金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的应急处理;收集、汇总、提供资金划拨数据。 (二)信用交易客户资产的存管、核算。公司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系统的流程制定、参数及账户设置,在运行中及时提出完善系统的优化方案;核算公司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记录的正确性、及时性,并及时提供对外存放资金的核对基础;审核清算交易、资金划拨的内部结果与外部数据的一致性,防范清算资金的差错;核对公司记录的托管信用交易证券数量与交易所记录的托管信用交易证券数量,并审核、跟踪分支机构的托管信用交易证券数量核对工作运行情况,保证客户资产安全;检查、核对与清算托管业务相关的客户账户资料、交易席位等基础数据;负责公司法人级信用交易证券托管库即客户明细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工作。 (三)按照后台标准化流程办理信用交易后台业务。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信用交易后台业务的标准化制度流程;对信用交易后台业务的标准化制度流程的实施与落实状况进行督导;分支机构办理信用账户后台业务柜员权限的设置;信用交易专用席位的管理。 (四)拟订和完善以上职责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风险监管总部的职责。 (一)风险评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对信用交易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合规性进行评估,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授信额度的审批。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讨论,对于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三)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全程监控。 (四)分支机构风控专员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现场监控。 (五)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流程、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 (二)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向外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重要文件进行合规审查; (三)监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四)检查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情况。 (五)对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报告、信息披露等进行合规审查。 (六)配合监管机构、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合规信息交流共享,合规风险及时联动处置等合规检查工作。 (七)其他监管机关或公司要求履行的合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的职责。 (一)融资融券合同文本的存档与客户账户资料的管理。定期对公司全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正本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上收全部融资融券客户账户资料原件,对账户资料进行核对与清理,并责令相关部门补充与修改。 (二)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资产保全事务;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涉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总部的职责。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总部的职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整改发现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制度和流程。 第三章 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十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公司三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营运和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 第三十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信贷管理委员会承担。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资产比重、融资融券规模控制、重大事项处理等进行风险审核。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整个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责主要由法律部、合规部、风险监管总部、稽核审计总部四个风险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非现场监控系统中的融资融券业务监控模块和融资融券系统中的风险控制模块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实施集中监控。 公司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以及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客户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单只证券融券规模、客户担保物等情况,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十三条 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由信用交易管理部、研究所、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等业务操作部门承担。 各业务操作部门定期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树立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按照标准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操作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运和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公司信用交易账户设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三十六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三十七条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第二节 客户申请的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 客户申请由推荐人受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公司对前台业务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公司颁发的推荐人资格证书的前台业务人员,可开展融资融券客户的推荐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实际需求情况,对客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18个月、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不得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四十条 业务申请书经区域(或直属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营业网点通过系统提交给信用交易管理部,并邮寄业务申请书原件及相关申请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受理客户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自行收集的客户信用资料,进行客户资格审查、征信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评估、额度授信审批。 客户资格审查和授信管理流程中所形成的客户资料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四十二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客户进行征信评分、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评估,拟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客户授信评估报告,经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根据客户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客户授信评估报告等材料,审批客户的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利(费)率、保证金比例等。 第三节 客户信用账户设置 第四十四条 客户符合条件的,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按照统一制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四十六条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公司与客户及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合同。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存管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存管银行根据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四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资,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向客户融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确定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并要求客户在融券期间,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公司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发现客户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保证指令真实、准确。 公司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交易专用席位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因指令错误造成损失的,与客户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五十一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申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以及单一担保股票占该股票的总市值比例、全体客户和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的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的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总规模与融券总规模之和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上限比例、客户信用账户严重关注线、警戒线等风险控制指标,在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总体规模上限,信贷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控制比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客户间融资融券及还款还券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以卖券还款、直接还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以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五十四条 融资融券实行集中交易、集中清算,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由存管银行第三方存管。 第五十五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六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节 债权担保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这些资金和证券产生的孳息等权益,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五十八条 客户融资或融券后,公司根据保证金监控指标对客户信用交易账户进行逐日盯市,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警戒线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差额。警戒线由双方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九条 客户未依照前条在通知的期限内补交保证金差额的,或客户融资融券到期以及出现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情形债务未能偿还的,公司按照双方合同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标的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第六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六十二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在处分担保物,收回因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六节 权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 第六十四条 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按照合同约定征求客户的意见,征求客户意见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公司在融资融券投票系统中提示相关的公告信息,告知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逾期将被视为弃权。 (二)公司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客户投票情况进行投票。 (三)公司保留客户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第六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公司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办理。 证券发行人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六十六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六十七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督促客户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七节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第六十八条 计划财务总部拟定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作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准利率和费率。 基准利(费)率每季度调整一次,如市场利率发生重大变化,可以采取不定期调整。 信用交易管理部在公司基准利率和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客户确定不同的利率和费率水平,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据当日交易日终客户实际占用的资金或证券,收取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公司融资融券额度,日终没有实际占用公司资金或证券的,收取管理费。 息费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息费扣收日至偿还本金日期间的应计息费,以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 第七十条 公司融资融券利(费)率包括融资成本、运行成本、风险补偿、合理利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保证客户随时使用的额度,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承诺费。公司对客户的逾期债权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罚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用交易管理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计划财务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除前款以外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公司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公司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 转至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资产,包括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标的证券:指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与融资(融券)金额的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严重关注线: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指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60%时的状态。 警戒线: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指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时的状态。 强制平仓:根据法定和双方的约定,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强制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等处置行为。客户信用账户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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