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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江伟版人大-背诵笔记【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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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江伟版人大-背诵笔记【打印版】民事诉讼法-江伟版人大-背诵笔记【打印版】 民事诉讼法 经典背诵笔记 江伟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考研 综合课整理 2 月更新 2011 年 1、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其具体含义是: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江伟版人大-背诵笔记【打印版】
民事诉讼法-江伟版人大-背诵笔记【打印版】 民事诉讼法 经典背诵笔记 江伟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考研 综合课整理 2 月更新 2011 年 1、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其具体含义是: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的尸体请求。 2、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主体合并,是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其典 型的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诉的客观合并是指诉讼标的的合并,即在同一个诉 讼程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诉的合并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数人之间的纠 纷或者多个纠纷或案件,能够满足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和增强诉讼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同时也能够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判决。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诉的客观合并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和选择合并。单纯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 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均需审判的诉讼标的或诉。预备合并通常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之诉, 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对备位之诉做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胜诉则备 位之诉无需审判。选择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或诉,其中任一诉讼标 的或诉获得胜利判决即达到诉讼目的,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或诉做出判决。 3、反诉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 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 素,不同于本诉而是另一个诉,反诉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诉讼抵消 债务抵消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做诉讼抵消。在诉讼中,当同时符合债务抵消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 告可以请求诉讼抵消或提起反诉。诉讼抵消的特点是: 1)诉讼抵消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的原被告地位; 2)诉讼抵消无提起或申请方面的特殊要求; 3)诉讼抵消与原告之诉合并审理,对诉讼抵消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4)本案的判决对抵消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消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5、诉权消灭 民事诉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情形: 1)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 2)法院已经做出确定判决的民事纠纷; 3)已经做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民事纠纷; 4)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的; 5)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被执行人 没有诉权; 7)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6、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诉讼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包括: ?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的主要表现:是否起诉、撤诉、调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 ?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可以干预当事人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行 为。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处分权合理制约审判权; ?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7、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 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无论从社会背景还是法律 分析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蕴含的精神。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 向社会本位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适应了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 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针对当事人 ?排除不正当诉讼状态,即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骗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禁反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 ?诉讼权利失效:当事人一方由于长期没有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再行使,据此实施 一定诉讼行为时,当事人一方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滥用反诉权、回避权、异议权等 ?真实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作真实的陈述,禁止当事人制造谎言,实施虚假陈述。 (二)针对法院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禁止突袭裁判。 (三)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 诚信原则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是应诚实善意。 8、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义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 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合议制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实行合议制度,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 2)实行合议制度,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 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 3)合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伏案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裁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于 以下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除外; 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但是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9、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 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回 避的法定原因有: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适用对象:适用于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0、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共爱审判包括审判主体公开, 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方面,审判公开不仅要求法庭审理公开也包括除合议庭评议 案件外的整个审判程序的公开。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有利于进行法制教育; ?公开审判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不适用公开的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在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1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止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 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第二审。而第 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裁,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有些案件的裁判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判的一审民事案件;2 程序审理的案件。 我国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便于当事人,减少诉累; ?有利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 ?审判监督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1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参审制:大陆法系国家,即参 与事实又参与法律适用 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1 只适用第一审程序; 2 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 3 对于哪些案件适用、哪些不适用,由法院决定; 4 审判员与陪审员人数比例,由法院决定; 5 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与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 13、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 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 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 包括了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1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 b、著作权纠纷案件; c、海事、海商案件; d、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15、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 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 (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 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 定管辖法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4)协议管辖须用书面形式约定,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5)协议管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7、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下列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8、管辖权转移 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 级法院。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是民事诉讼法在某些特 定情形下,为便于或有利于诉讼,对级别管辖所规定的变通措施。实现管辖权的转移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包括了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 19、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 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0、诉讼担当 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 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作为当事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和司法实践允许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在有关被管理的财产发生的诉讼中,该第 三人可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从而成为诉讼担当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死亡公民人格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诉讼实施权由其继承人行使; 2)侵犯胎儿继承权的,由胎儿的母亲行使诉讼实施权; 3)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以及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 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由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并取得诉讼实施权。 21、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 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 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这类诉讼是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 理,取决于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决定。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处理。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必要的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 征: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的牵连性表现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才发生效力。具体表 现为: 1)共同原告中一人所作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的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对全体发生效力; 2)共同诉讼人中一人遵守期间,则对全体发生效力; 3)共同诉讼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地位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诉讼成立要件以及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分别调查; 2)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进行无关本案实体的诉讼行为。 22、代表人诉讼 又称群体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 表人进行诉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代表人诉讼的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 。10 人以上,上限不加限制。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人数确定的,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关系, 也可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关系;人数不确定的,内部关系一般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关系。 (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 (4)代表人合格。 合格的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a、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b、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 能力;c、能够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23、集团诉讼 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发展并逐步完善。所谓“集团诉讼”,是将人数不确定的具有同一事实或法 律关系的多数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群体即“集团”,“集团”中的一人或数人起诉视为代表“集团”中所有 的当事人起诉。法院对“集团”诉讼所做判决效力及于“集团”中的每一个人。“集团诉讼”是群体诉讼的 高级形态,也是用来解决多数人诉讼问题的。 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是将不确定的人数划分为确定的人数的程序;集团诉讼在诉讼的时候人数就是不确定的,没 有参加也被视为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我国是积极的明确的授权;集团诉讼则是“拟制”,即“集团”中一人或数人起诉视 为代表“集团”中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代表人诉讼要求诉讼标的或是同一的,或是同一种类的;集团诉讼中,只要和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或者说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所涉及的人,都可以。 24、实验性诉讼 实验性诉讼是指对于有共同法律和事实问题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以从已经受理的大量个人同类型利 益诉讼中,选择进行一宗或多宗案件作为实验性案件,法院对实验性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对于其他有共同 法律和事实问题的群体纠纷就有约束力的诉讼制度。实验性诉讼是群体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也称为示范 性诉讼。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试验性诉讼,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类似于实验性诉讼的系列案件的 拆案处理、分批审判制度。 25、团体诉讼 团体诉讼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 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专门性制度。我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在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归属于主体不可能或不适于进行诉讼时,由法律规定的应当对归属主体负有保护职 责的人活和财产管理人进行诉讼担当。包括: 1)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基层组织; 2)工会可以作为集体合同争议的当事人; 3)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而提起诉讼。 2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 的根据 ?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也可独立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独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 本诉正在进行; 3) 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他认为,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其民事权益,实际上是向法院提出了一 个新的诉讼,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通说)。 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A 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B 主体对象不同 C 诉讼地位不同 D 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E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三面诉讼构造:在本诉的诉讼标的涉及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被告双方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在同 一层面上,不分主次先后地解决这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纠纷而形成的三方相互对立的诉讼结构 2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一方赢得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享 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参加诉讼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 讼地位。 28、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 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特征: a、 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b、 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c、 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d、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29、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 的制度。实行证据交换的意义在于: 1)是当事人能够彼此了解对方所持有的证据,防止对方进行证据突袭,以便实现诉讼公正; 2)尽快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开庭审理的顺序进行做好准备,以便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需要进行证据交换的情形有两种:1)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法院可以阻止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交换 证据;2)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时在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 据。 30、证据保全 是指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 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据保全还包括诉讼外的保全,指公证机关根据申 请,采取公证形式来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既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在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 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诉前证据保全,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 31、无需证明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32、自认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于诉讼上明确认可该事实 的真实性,或者虽未明确认可,但不对其真实性予以争辩。自认的要件: A 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B 对象是对自认人不利的事实 ; C 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事项 ; D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 E 一般应当明确表示,但也承认默示的自认 。 自认的效力 : A 对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确认 B 对自认人的约束力:不能撤回自认。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得以撤回自认: A 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B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C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33、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 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 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 错承担举证责任。 34、诉讼调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 讼活动。特征: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 有法律效力。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终结诉讼 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其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限制。 35、诉讼和解 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 诉讼和解具有如下特征: 1)由法官主持,法官可以劝告和解并适时提出和解,诉讼上的和解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 2)当事人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合意,诉讼和解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3)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产生判决的效力。 36、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 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强制性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 适用条件是: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将来有可能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3)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 4)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37、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 此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 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保全的本案情求需具有给付内容; 2)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8、行为保全 对于非财产权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行为保全专注于债务人的行为, 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适用行为保全的前提是:客观上存在着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影响债权人权 利实现的极大可能,如果不及时组织债务人继续实施该行为,或者不及时责令债务人实施某行为,债权人 的权利就会继续遭受损害,或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 1)由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果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如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则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39、诉前禁令 又称为临时禁令、中间禁令(英美国家),是指法院在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临时性救济行为。其目的 是在实质争议解决之前,防止侵权行为重复发生或者逾期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诉前禁令的意义在 于: ?有利于法院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 ; ?防止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或减少其损害 ; ?有利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义务 2 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我国诉前禁令适用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发布海事强制令。诉前禁令 的适用条件,目前只有海诉法规定了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以至于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将会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40、先予执行 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 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包括: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b、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 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赔偿费的。 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条件: a、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b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2、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下列情况仍可受理: A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B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法院有权受理当 事人起诉 C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 辖权。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 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3、审前准备 审前准备是指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所 进行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的总称。审前准备时普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式开庭审理前的法定必经阶 段。审前准备阶段对于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开庭审理集中而充实地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审前准备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1)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6)组织交换证据。 44、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逾期则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即证据失权。举证时 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指定的时限不得少于 30 日。 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 可,可以适当延期。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质 证的除外。举证时限的例外情形: ?通过对新证据进行界定,规定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为证据失权的例外;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 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 证期限。 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早提供证据,防止拖延诉讼,以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过于严 格的举证时限不利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因此,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慎用证据失效的制裁。 45、撤诉 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撤诉是当事人 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撤诉可以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申请撤诉的条件有: 1)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申请; 2)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最迟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4)撤诉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按撤诉处理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比照之 。 撤诉的法律效力在于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等同于未起诉,但是诉讼时效必须重新计算。 46、延期审理 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而必须推延 审理日期的,称为延期审理。 有下列几种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庭。 (1)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2)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3)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4) 47、缺席审判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 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2)受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属被告方,可以缺 席判决。 (4)第三人如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可对之缺席判决。 (5)反诉程序的缺席判决适用上述规定。 48、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 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法定情形有: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见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如突患疾病、交通阻断、战争爆发等等;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恢复诉 讼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49、诉讼终结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无需继续进行时, 由受诉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 成调解协议等事由而导致的诉讼终结。 法定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1)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 (2)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3)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终结诉讼的法 律效果仅表现为结束本案诉讼程序,对于案件中的实体争议,则不能作出任何处理。 50、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它从性质上说是普通程序的 简化,以普通程序为基础,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起诉时被告下落 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1、裁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关诉讼程序中的事项 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定。它与判决的区别在于: ?判决主要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 ?判决只能在终审判决时做出;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可以有多个 ; ?判决只能使用书面形式;裁定可以使用口头形式; ?判决可以上诉;裁定一律不准上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 裁定的适用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52、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 (1)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注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人们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 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形式条件: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 (1) 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 (2) 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生既判力效力后两年。 (3) 实质条件: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6) 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7) 对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 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作出新裁判, 撤销原判,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应当裁定撤销二审裁判, 维持一审裁判;如果原一审、二审裁判均有错误,应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并纠正原裁判的错误。 (3)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 可分别情况处理:a、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b、 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注意)撤销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54、督促程序 是指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上请求,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债 权人的单方面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他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的非讼程序。特点 如下: a、 兼具诉讼与非讼特点的程序。 b、 是选择性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 c、 是略式程序。 d、 是非实体审查性程序。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1)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 (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即:一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是不附条件的,而且已经到期;二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如果 有自己先履行的给付义务或者应与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同时履行,债务人则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债权人不 得申请发出支付令。 (3)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 支付令以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且无履行行为而产生与判决一样的效力。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口头异议或其他形式的异议无效。法院对异议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55、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 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 56、民事执行 民事执行,也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 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民实质性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在我国法院是法定的民事执行机关; 2)民事执行以执行依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 4)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运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经确立的私权的程序。 57、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即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执行客体。债务人可供执行以实现债权人债权 的责任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的身体、劳力或自由也可成为执行标的。 58、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 行程序的一种行为。执行和解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 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执行法院应当准许。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不得进 行调解。 59、委托执行 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在外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委托执行具有如下特点:a、被 执行人、被执行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之内; b、委托执行只能在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c、委托执行性质是属 于协助关系。委托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在外地; 2)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3)委托法院对于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 4)委托执行原则上在同级法院间进行; 5)委托法院应向受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等。 60、执行担保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执行担保的目的是公正而合理的 保护执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者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61、执行竞和 执行竞合是多数权利人以其不同的根据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竞合必 须具备一定条件。执行竞合的形态分为三类:一是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二是财产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 间的竞合;三是财产保全之间的竞合。 62、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 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 1)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2)对于执行措施不服; 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为,当撤销或者更正原执行行为的裁定生效 后,执行法院应立即停止执行行为,按裁定要求予以撤销或更正。 63、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仲或者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使已经被执行财产的 一部分或全部归还给被执行人,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监 督程序的必要配套制度。就其实质而言,执行回转仍是执行活动,只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来的 权利人成为义务人,原来的义务人成为权利人,这是对纠正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而导致执行工作失误的一 种补救措施。执行回转的条件: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3)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 4)执行回转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64、执行时效 所谓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我国民诉法遵循大陆法系将 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一体适用的通例,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 时效的规定。 65、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暂缓执行一般 是用于在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件确有错误而正在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中,或者正在进行的执 行程序、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暂缓执行不得超过 3 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66、执行中止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 程序。法定情形如下: a、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b、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c、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d、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的标的物的权属有争议等等。 67、执行终结 又称执行终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 行程序,这是执行程序非正常结束的方式。法定情形如下: a、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d、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f、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6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是指在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不能执 行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前提出保全申请,这与财产保全 的一般规定是一致的。涉外财产保全和国内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a、前者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要申 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即可为其提供保全措施;b、前者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前者不 主动进行干预;c、前者中,当事人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是 30 日,而不是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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