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2017-09-19 20页 doc 40KB 239阅读

用户头像

is_729658

暂无简介

举报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给付项目: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 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给付对象资格: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为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4)单位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失业特困人员 经本人所在地...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修订本) 给付项目: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 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给付对象资格: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3)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为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 (4)单位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失业特困人员 经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鉴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给付程序和要求: 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应在26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 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2)本人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 (3)本人连续一年病假证明;下岗人员提供离岗证明; (4)本人连续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下岗人员提供一年领取下岗生活费的凭证; (5)《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审批表》; (6)上年度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 (7)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还应提供的材料:市再就 业办公室签署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职工审批表》。 办理依据: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9 号) 2.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 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1996]76号) 4.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社保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 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发[1997]58号)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 的通知》(沪劳保保发[1999]14号)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的通知》(沪劳保福发 [2001]5号) 1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智能活动丧失。 ?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大小便失禁。 ?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 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2 ?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 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 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 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 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 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 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 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 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 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 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 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4 ?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 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 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 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 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喉、气管狭窄,影响发音功能, 但能平静呼吸。 2、声嘶和失音,经治疗无效,呼吸音尚正常。 3、双耳听力分别损失?51db?70db。 说明: (1)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试结果为 准。 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颅脑疾病导致的前 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 (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 定。 (3)听力障碍不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有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2、巨大良性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手术切除且严重影响机体功能。 3、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有短肠综合症,造成吸收不良、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0g/L。 4、因结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造口。 5、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6、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出血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肝功能损害,血清 白蛋白低于30g/L,血胆红素>34μOL/L。 7、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8、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 9、?度烧伤面积?51%。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乳腺、消化道、泌尿系统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无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 2、外伤或手术后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或内固定手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 性肠梗阻,并引起营养障碍。 3、胃大部切除术后合并有倾倒综合症出现营养障碍。 4、贲门切除食管胃重建术后并发返流性食管炎。 5、因直肠疾病行直肠切除术、腹壁结肠造口。 6、?度烧伤面积31-50%。 7、严重象皮腿或下肢水肿,小腿周径大于正常4cm以上,久治不愈,影响行走。 6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胃肠道疾病手术后遗有倾倒综合症,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肛门疾病手术后肛门括约肌损伤,偶有大便失禁。 3、肝胆疾病经手术治疗后,有肝功能损害或间断胆管炎发作。 4、慢性胰腺炎行部分胰腺切除或胰管肠道吻合术后,间断有急性胰腺炎发作或胰腺功能损害。 5、甲状腺手术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声音嘶哑。 6、颈部手术副神经损伤导致上肢活动无力。 7、下肢血管闭塞性疾病,伴间歇性跛行。 8、脾切除术后。 9、永久性膀胱造瘘。 10、?度烧伤面积达11-30%。 说明: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的良性肿瘤并引起的功能障碍按相应学科鉴定。 (2)因烧伤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按骨科标准鉴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 心功能不全仍经常??级; ? 心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45%; ? 胸片示心胸比例?60%; ? 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持续?度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持续双束支或三束支传导阻滞或 反复发作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 心超或胸片显示有肺动脉高压。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有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史而未安装起搏器。 3、冠心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出现有心功能不全及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急性心肌梗塞后虽经治疗但仍反复发作心绞痛且静息心电图出现严重心肌缺血表现。 5、冠心病冠脉造影确定为二支以上病变(其中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而未经冠脉搭桥(CABG)及冠脉成形(PTCG)或介入治疗或治疗失败者。 6、瓣膜(单瓣或双瓣)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级。 7、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成形及介入治疗术后仍有心绞痛反复发作或心功能??级。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 心功能不全仍经常??级。 ? 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 胸片示心胸比例?55%者。 ? 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心房颤动、扑动;反复阵发性心房颤动、扑动;频发室性心动过速; 频发多源性房早、结早、室早等。 ? 心电图多次显示心室肥大伴有心肌劳损。 7 2、确定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而无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 3、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伴静息常规心电图显示明显心肌缺血表现(指2个以上导联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5或T波呈冠状倒置)。 4、心血管疾病及胸腔疾病应用代用品或重建血管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心功能仍??级。 2、冠心病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或冠脉造影单支狭窄?50%。 3、确定为扩张性心肌病但心功能代偿良好者(指心功能在?级、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后。 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系指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例如: 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法乐氏三联症,法乐氏四联症, 艾生慢格氏综合症,马凡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风湿性瓣膜病,梅毒性心脏病,冠心病, 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脏疾病。 (2)心脏功能分级标准: ? 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 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但一般体力性活动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轻微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 级:在休息时已有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可加重症状。 (3)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指心电图上有ST段缺血型符合阳性标准改变可以伴或不伴有T波 改变,或单独T波改变必须符合原发性呈“冠状T波”改变。 (4)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持续多源性室性早搏、心房 颤动、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5)单纯高血压病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器质性 病变者按相应脏器功能损害程度给予鉴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血肌酐(scr)>442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 2、肾移植术后时间>3年、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1/L。 3、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肌酐在178~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oL。 2、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在133~177μmo1/L。 3、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4、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红斑狼苍、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 性关节炎等),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5、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经二年治疗,皮质功能未见代偿,仍 8 需服药治疗。 6、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2、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1,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说明: (1)肾功能不全分期: ? 代偿期.133-177μmoL/L。 ? 失代偿期 186-442μmoL/L。 ? 衰竭期. 451-707μmoL/L。 ? 尿毒症期 ?707μmo1/L。 (2)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判定标准: 功能明显减退: ? 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斑,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1小时尿17-羟类固醇<8mg。 ? 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9mg/100mL。 ? 尿中皮质醇<5mgmg/24小时。 功能轻度减退: ? 具有上述(2)、(3)两项。 ? 无典型临床症状。 (3)代谢和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等主要脏器严 重合并症,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基准鉴定。 (4)单纯性糖尿病不属丧劳鉴定范围,糖尿病所造成的脏器损害由相应学科鉴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级。 2、肝硬化肝功能?级伴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手术病史或反复发生腹腔感染者。 3、有吸收不良综合症血红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 4、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 生化指标无改善。 2、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30g/L。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级。 2、慢性肝炎,经治疗病情好转并稳定时间>1年。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35g/L。 9 说明: (1)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需有近期的肝脏B超、肝功能检查资料。 (2)肝功能分级标准 ?级 ?级 ?级 胆红素(μmoL/) ?34 35-51 ?52 血清白蛋白(g/L) ?35 30-35 ?30 凝血酶原活动度 >70% 70-61% 60-40% 腹水无少量 大量 肝性脑病 无 1-2级 3-4级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2、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UC占预计值?50%、FEU1占预计值?50%)。 3、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占预计值?40%,FEU1占预 计值?40%,或pa02?60mmHg,pac02?45mmHg等条件。 4、慢性纤维空洞型活动性肺结核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痰菌持续阳性。 5、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者或pa02?60mmHg,pac02?45mmHg。 6、肺部恶性肿瘤伴淋巴结转移或远处器官转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2、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中度障碍(占预计值?50%、FEV1占 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2、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膈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3、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痰菌阴性。 4、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轻度损害。 说明: (1)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结果为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或伴出血症状。 4、血友病甲?: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未缓解或完全缓解3年内。 10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发生急性变,加速期或伴贫血, 血小板减少或巨脾。 7、易栓症: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1~70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 25~50×109/L偶有紫癜 4、血友病甲?:c 1~5%,偶有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后3~5年内。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需用药物控制血象才可正常。 7、易栓症:需长期服药预防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71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4、血友病甲?:C5~25%,无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5年以上。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不需用药物控制血象即可正常。 7、易栓症:不需服药者。 说明: (1)血液病必须提供一年以上的病史资料,并在指定医院接受血常规检查方可鉴定。 11
/
本文档为【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