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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

2017-09-20 15页 doc 36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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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txt 认真学习《仲裁法》,正确把握仲裁政策 劳动仲裁简述 (一)劳动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后作出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程序的简称。 (一)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仲裁办。主要职能是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如合同签订、工资社保待遇、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问题协调不下而发生争议。)仲裁工作性质类似于法院,只不过仲裁只处理劳动方面的官司。 具体办...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txt 认真学习《仲裁法》,正确把握仲裁政策 劳动仲裁简述 (一)劳动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后作出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程序的简称。 (一)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仲裁办。主要职能是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如签订、工资社保待遇、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问题协调不下而发生争议。)仲裁工作性质类似于法院,只不过仲裁只处理劳动方面的官司。 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仲裁办、仲裁庭(合议庭 )、仲裁员、立案员、书记员、其它工作人员。根据D17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目前我省仍然是按原来的设立(层层设立)模式开展工作。我市共11个仲裁机构,除市直外,其它都非独立编制。全市56个仲裁员,专职5个(市直3个)、其余都为兼职。 D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法》解读 前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近一年时间,但很多人并不了解它,甚至可以说是不知道它的存在。很突出的一点就是,目前还有很多人(包括企业劳资人员)都还打电话问仲裁怎么收费的问题。归根到底,可能是由于仲裁法是一部部门程序法、是一部只针对打劳动官司的程序法,它的出台必然就没有像法一样受到广泛关注和广泛宣传。但做为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有必要了解。该法是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无溯及力的法律原则。《指导意见》对该法的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即2008年5月1日起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一、《仲裁法》立法背景、目的 近年来案件大幅上升,争议案件组织化、复杂化、尖锐化,调处难度加大。1995年至2007年全国增加近15倍,集体案件增加近6倍。在这种趁势下,原有的争议处理机制存在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调解,完善仲裁程序,加强司法救济。劳动仲裁法正是基于这种“尽可能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的宗旨而出台的。 D1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二、《仲裁法》几大特点(亮点) (一)仲裁免费 D53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这是当事人受到最大实惠的一条规定,同时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因为仲裁免费,降低了诉讼成本,劳动者漫天要价,大到几十万几千万。或是随意仲裁,小到几十元。 (二)时效延长:(60天?1年) D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争议发生日)起计算。 争议发生时间一般以劳动关系终止时或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时起算。 但应注意: 1、1年仲裁时效仅适用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仍适用60天仲裁时效。具体参见《指导意见》D16条: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法》。 例1:李某原为A公司员工,2008年4月1日A公司以李某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于2009年3月5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例2:李某原为A公司员工,2008年6月1日A公司以李某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于2009年3月5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就例1,争议于2008年4月1日解除时发生,时效应适用旧规定,即60天,所以李某申请时效已过。 就例2,争议于2008年6月1日解除时发生,时效应适用新规定,即1年,所以李某申请时效未过。 2、时效中断情形: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则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重新计算。 D27条第二款: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13条: 如,在例1中,如果李某有证据证明在60天时效内即2008年5月31日前曾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没有明确拒绝或是已同意支付的,则李某申请仲裁时效中断,时效应重新计算。因此,直至A公司明确拒绝支付时才为争议发生,由于A公司一直没表态,故李某申请仲裁时不存在时效问题。(应适用2个月,还是1年,) 3、时效中止情形 D27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3、2008年7月1日A公司以李某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支付2008年6月工资和经济补偿。2009年2月,李某因车祸晕迷不醒半年。2009年8月苏醒,于同年9月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该案中,2009年2月至7月期间应为时效中止。李某的仲裁期间应为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其仲裁时效未过。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D27条第四款) 注意:《司法解释二》D1、D2规定与仲裁法的规定不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为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之日为争议之日。” 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出发,在这点上,以适用《调解法》为主,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受理范围扩大:如社保纳入处理范围;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等 1、主体方面: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仲裁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增加了会计所、律 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分支机构、非法企业、发包人、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等仲裁主体。 D52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D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D4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指导意见》D5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2、内容 D2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其中《指导意见》D2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3、明确非劳动争议范围:破产案件、公积金纠纷等 《指导意见》D3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D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四)办案时间缩短:60天(+30天)?45天(+15天) D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实行“一裁终局” 1、条件:劳动争议发生时间在2008年5月1日后。 2、终局裁决范围: D47: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指导意见》D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条文细化理解: A、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报酬总额(即所有的工资收入总和)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B、劳动者主张的工伤医疗费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C、劳动者主张的赔偿金总额(包括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除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D、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包括依法解除的补偿金、待通知金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E、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 F、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G、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H、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3、终局裁决效力:劳动者有起诉权,用人单位没有起诉权,用人单位只能以D4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存在仲裁处理程序问题或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劳动者自收到终局裁决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法院裁定前,裁决书仍然有效。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无管辖权”仅限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事项,地域管辖不属于法院决定) (六)突出劳动争议调解程序:D10、12、14、15条 1、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调解组织记录相关情况。经调解达成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七)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和仲裁裁定先予执行权利 1、支付令(D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注意: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有约束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支付令是一种特殊的诉前督促法律程序,非诉讼程序,简易灵活,主要目的是快速处理劳动争议。 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可以提请仲裁申请。注意:用人单位有可能不执行支付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再申请仲裁。 2、裁决先予执行: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八)强化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D6: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D39: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D1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申请人对自己答辩或反诉所根据的事实都分别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劳动者主张工伤医疗费,就应当提供他本人因工伤进行治疗费用的单据。如果用人单位答辩认为该劳动者的伤病不是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有关是否工伤事故的鉴定材料。不过,劳动法律关系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处理不平等的地位,有些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是无法提供的。因此。本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责任。 比如:职工工资发放表、用人单位的招工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为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应提供。 (九)仲裁队伍准入门槛提高 D20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除了第九点,其它八点基本都是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出发的。 三、劳动仲裁处理程序 1、一般规定 D4: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D5: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解 调解 争议发生 仲裁 诉讼 2、调解程序(略) 3、仲裁程序(见流程图) (1)仲裁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 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申请书一般具备内容: 一是当事人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要求明确、具体、完整,并要求适当,不能随意扩大请求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对未提出请求的事项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事实理由部份主要围绕仲裁请求来阐述。 三是列明证据清单、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劳动关系证明如合同书、入职表、工作证等;工资情况资料如工资单、工资存折复印件;以及其它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注意: A、仲裁申请应在仲裁时效内提交 B、应向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优先适用前者 C、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共同被告) D、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争议(集体案件),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但所推举代表需为本案申请人 E、仲裁申请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1至2个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出示委托书)。 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为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公民代理不得收取报酬,应向仲裁庭提交不收费的协议。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如精神病患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一般代理人不能发表调解意愿,增加、变更、撤销仲裁请求等。全权代理应注明具体代理内容。 F、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如果地址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仲裁受理 A、立案审查 D2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受理手续;并在受理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内容:(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B、答辩(D30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C、组庭(D31、32条):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组庭并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D、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a、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我们一般定为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 b、变更、增加请求:可开庭前提出。开庭时提出,如果对方没异议,可合并审理,否则另案处理。 c、反诉请求:在答辩期内提出,否则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D35条) d、管辖异议:在答辩期满前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D14条) (3)开庭审理 A、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作撤诉处理,申请人再重新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作缺席裁决。 劳动者委托他人出庭,其本人未经仲裁庭批准而不到庭的,劳动者将要承担因其未到庭导致案情调查不清楚的不利后果。 B、庭审程序:分一个前置程序、四个主要程序 前置程序: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主要程序:首先,申诉和答辩阶段。由申请人陈述自己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发表答辩意见(反驳或承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 其次,调查质证阶段。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内容发表质证意见,仲裁员再根据案情需要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再有,辩论阶段。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以证据为基础发表各自意见; 最后,调解和裁决阶段。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同意调解的,由一方提出方案,另一方发表调解意见。达成调解一致意见的,记录在案,当庭或庭后制作调解书。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将于庭后一定时间内作出裁决。裁决前双方仍可继续调解。 (4)结案 D43:劳动争议案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以延期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撤回申请 自动撤回:因和解或申请人改变仲裁意愿 视为撤回:无正常理由无故不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B、调解结案:出调解书。 C、裁决 原则: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形式: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内容: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效力:终局裁决申请人自收到仲裁文书15日内不起诉、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送达 四、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申辩、质证、请求调解、要求裁决、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可以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回避情形:(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裁决公正的;(四)私会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以上人员吃请的。 2、义务:遵守仲裁程序、如实陈述案情、举证、履行法律文书等。 附:仲裁流程图 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材料; 组庭并通知当事人组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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