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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视频审案 司法也时尚-

2017-10-16 4页 doc 14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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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视频审案 司法也时尚-QQ视频审案 司法也时尚- QQ视频审案 司法也时尚? 即使网络庭审是完全可以,完全无障碍,完全应当的,也必须通过修改诉讼法的方式来确立新的庭审方式,然后再加以实施,而绝对不能由法官擅自创设。这种随意的创新实际是对法律的任意违背 在2007年的新年伊始,有媒体报道,被人们日常用来聊天娱乐的网络QQ,也能作为法庭审判的平台。福建某法庭利用QQ网络视频系统,成功审理了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这一被称为国内首创的网络开庭,似乎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诞生。其实,早在2006年2月,利用QQ网络视频系统的尝试,就已经在该法庭进行了,只是在...
QQ视频审案 司法也时尚-
QQ视频审案 司法也时尚- QQ视频审案 司法也时尚? 即使网络庭审是完全可以,完全无障碍,完全应当的,也必须通过修改诉讼法的方式来确立新的庭审方式,然后再加以实施,而绝对不能由法官擅自创设。这种随意的创新实际是对法律的任意违背 在2007年的新年伊始,有媒体报道,被人们日常用来聊天娱乐的网络QQ,也能作为法庭审判的平台。福建某法庭利用QQ网络视频系统,成功审理了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这一被称为国内首创的网络开庭,似乎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诞生。其实,早在2006年2月,利用QQ网络视频系统的尝试,就已经在该法庭进行了,只是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媒体与公众的足够重视。 利用网络审判早有先例 早在200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将庭审专题现场画面同步传送到网络之上,进行网上直播。据媒体报道,这是全国首次对庭审的网上直播。消息传出,立即引发了关于网络直播庭审的利弊之辩。 而如今利用QQ网络视频审判这一创新,又触发了社会的神经,引发了各方议论。有人认为,这样的网上开庭,不仅新颖独特,体现出司法审判方式的创新,更能方便那些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实地审判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体现出人文关怀;同时,也有人认为作为一种特殊而新颖的审判模式,网络审判不能对传统庭审模式造成冲击。其在证据的交换、质证、确认、当事人身份核实以及庭审连续性的保障上,都存在缺陷。因为在这背后,更关联着深层次的诉讼文化和司法权威。面对这两种观点,我认为,前者似乎肯定得有些轻率,后者似乎否定得有些简略。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审判及其方式的变化和变革都是必然的。随着网络的发展,审判会延伸到网络之上,也许是势所必然。社会生活中,网络作用的增强与运用的广泛是网络庭审的客观基础;审判活动中,审判环境与设施的电子化建设则为网络庭审提供了最直接的手段。庭审的网络直播与网络庭审的出现,客观上反映了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也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审判方式的变革与变化。 网络庭审应慎之又慎 网络直播其实并不是庭审方式的变化,它只不过将法庭的公开审判延伸到了网络之上,扩大了社会对相关案件庭审情况的知悉范围。推行网络直播相对于公开审理来说,并无什么矛盾之处。但是,对于网络庭审就不能不审慎。因为,除了缺席审理之外,现有法律之所以要求庭审面对面地进行,当然是有其道理的。 面对面的庭审,对于法官核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组织法庭调解都是十分便利的。但是,在网络庭审之中,则必然会在这诸多的方面遇到困难。人们常说的对簿公堂,就应当是面对面的开庭审理。网络审理虽然并不是书面审理,但是它将大大地降低了传统的对簿公堂的意味与功效。在网络庭审中,由于无法清楚地看到对方的情,当事人对于法庭的把握是会有欠缺的;由于无法清楚地看到双方当事人的表情,法官对于庭审状态的把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遇到障碍。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诘难与对答,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对话都难免会因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而逊色于传统庭审。可以肯定地说,网络庭审必然缺乏传统法庭的威严感与神圣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当事人心理上对于法庭的敬畏,虚假陈述也可能会在利益 的驱动下,比在威严的庭审中更多地出现。 再说,法庭审判方式是法定的。既然是法定的,就必须有法定的神圣性。法官的审判权是国家公权,所有的国家公权的行使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官审理案件也概莫能外。法无授权即非法,这是公权行使的法治化原则,法院法官理当成为这一法治原则的典范。我国各个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网络庭审的方式,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能随意创造这一庭审方式。如果一个法官可以随意创造网络庭审,那么,另外的法官又可不可以创造书信庭审、电话庭审呢,如果按照创设网络庭审的逻辑,当然是可以的。那样一来,法律的神圣性也没有了。法官可以随意地创造庭审方式,法官岂不是在游戏法律, 从法治的角度来考虑,即使网络庭审是完全可以,完全无障碍,完全应当的,也必须通过修改诉讼法的方式来确立新的庭审方式,然后再加以实施,而绝对不能由法官擅自创设。这种随意的创新实际是对法律的任意违背。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绝不可以非法地推进法治,否则将导致对法治更大的伤害。更何况谁也不能肯定网络庭审就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所以随意创设网络庭审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合法行为。 撇开网络庭审的违法与合法不说,网络庭审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能够运用电脑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但是对于不懂电脑的当事人,也许他们并不能享有这种便利。当事人为了参加网络庭审就得去参加一个电脑,并要设法取得一套相应的设施,恐怕也不会是对公民的正当要求。懂得电脑、拥有相应设施,肯定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的诉讼义务。所以,网络庭审的适用必然是有条件限制的。国外有的国家也有进行网络庭审的,但一定是有严格程序和严格的限制的,而不是随意的。那种在家里,甚至在卧室之中,随便坐在一台电脑跟前就可以进行的庭审,实在是对法律的大不敬,对法庭的大不敬。 随着社会发展,未来也许真会将网络庭审作为庭审方式之一,加以立法的确认。但是,这一方式在立法上被认可,一定是极为严肃的事情,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过程才能得以确立。法律上确立之后,其适用也一定会有着诸多条件和明确程序。随意地使用一个大众的、商业的、娱乐的QQ作为庭审平台,进行庭审,肯定是不行的。理性地面对网络庭审是社会发展提出的时代要求。在现行的法律未做修改或增补之前,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包括修改的现行法律的建议),进行学术探讨,发表相关见解,但是任何法院和法官都无权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创新,否则就可能是对法律的亵渎,甚至本身就是对于法治精神的违背。(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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