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车位买卖合同

2017-10-17 3页 doc 13KB 21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8746

暂无简介

举报
车位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营业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车位)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受人购买的为 层号车位,共计 个。用途为 ; 建筑面积合计为 平方米,属 结构。 二、 按照 计算,该车位售价为人民币 元 个,所购车位总价款合计 ( ) 三、该车位均未设定抵押。 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车位买卖合同
车位买卖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营业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车位)买卖事宜达成如下: 一、买受人购买的为 层号车位,共计 个。用途为 ; 建筑面积合计为 平方米,属 结构。 二、 按照 计算,该车位售价为人民币 元 个,所购车位总价款合计 ( ) 三、该车位均未设定抵押。 四、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 - 1 - 约金。 六、出卖人应当在签定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交付该车位。 七、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八、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1、2、3、税费,并在接收该车位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 专项维修资金; (2) 契税; (3) 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土证的相关其他税收和 费用。 九、买受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十、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 十一、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 十二、该车位面积最终以产权部门核定面积为准,但车位价格不作调整。 十三、买受人购买的本合同所述车位不得更换。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提交X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 -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共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贰份,买受 人壹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 3 -
/
本文档为【车位买卖合同】,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