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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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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现行实施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 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 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
最新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现行实施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 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 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 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 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 1 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 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 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 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 承担: 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 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 与工程建设费; 2.4.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 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 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 建设费用; 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 偿等。 2.4.6.与新建住宅项目相关的原有电力设施的拆除或迁移 费用。 2.5.别墅、低密度联排住宅按照政府有关文件另行据实收 费。 3、供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3.1报件立项,签订建设 3.1.1 报件立项 住宅建设单位就工程永久用电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出立项申请,客服房产部据此立项,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填写报件立项。公建部收集信息,填写(即时)客户需求基本情况表 3.1.2 项目企划书 客服房产部与公建部共同编制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企划书A(设计阶段)。 3.1.3 签订建设合同 3.1.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项目分期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分期一旦确定, 不允许调整。 3.1.3.2 客服房产部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3.3 客服房产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总建筑面积,测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4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时,供电设施按用电规划必须在首期住宅建设工程中全部或部分一次建设到位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应将后续住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20%-40%计入前期建筑面积中,合并计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5 分期建设住宅项目的后续工程,应核实已办期数的费用测算和收取情况,对已计入前期的费用应在本期按面积予以抵扣。 3.1.3.6 供电设施工程实施后,如后期住宅项目转让,已建成供电设施供电容量原则上予以保留,在后续工程收取工程建设费时按面积予以抵扣。如后期住宅工程停建,则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将一次性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在预交金额中抵扣。 3.1.3.7 住宅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量配置标准或采用小型化设备、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的,应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中明确,并增补价差。 3.1.3.8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工程建设费缴纳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向客服房产部出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立项批文、由房产局签证的建设面积等资料。项目中如存在既有经济适用 房、廉租房又有商品房的情况,应分别核对建筑面积、计算工程建设费总额。 3.1.4 费用收取 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房产部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10%并即时在局计财部入账。 3.1.5 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 3.1.5.1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公建部即时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5.2 公建部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后同时启动制定项目组织实施书及规划设计。 3.1.6 制定项目组织实施计划书 公建部(二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进度表确定项目进展计划,分发客服客服房产部、各施工单位、局物流中心、星电物流中心、城区局,作为项目进展时限考核依据。 3.2 设计阶段 3.2.1 启动规划设计 客服房产部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公建部确认规划设计资料齐全开始启动电力规划设计,初步明确电网接入,为住宅建设单位办理外线走廊提供规划依据,30-40万㎡(15个工作日),40-60万㎡(20个工作日),60-100万㎡(25个工作日), 100万以上㎡(30个工作日)完成规划设计。 3.2.2 规划设计审查 3.2.2.1 公建部分别向局发策部、客服房产部提交规划设计(申请电力规划设计审查单),局发策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客服房产部、大客户部、公建部召开电力规划设计审查会。 3.2.2.2 规划设计审查会后,局发策部四个工作日内下达电力规划设计批复。 3.2.3 施工设计 客服房产部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公建部确认施工设计资料齐全开始启动电力施工设计,2万㎡以下( 10个工作日);2万-5万㎡以下( 15个工作日);5万-10万㎡以下( 20个工作日);10万-20万㎡以下(25个工作日);20万-30万㎡以下 (30个工作日);30万-40万㎡以下( 35个工作日);40万㎡以上( 4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设计。 3.2.4 施工设计审查 3.2. 4.1 由公建部即时提交施工设计交客服房产部,客服房产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建部、客服大客户部、局发策部、城区局现场联合会审, 3.2. 4.1.1 城区局现场联合会审后(二个工作日内)确定公变台区号。 3.2. 4.1.2 客服大客户部现场联合会审后(五个工作日内) 确定供电方案及提供局现场联合会审意见交公建部。 3.2. 4.2 公建部依据建设项目联合会审结果和供电方案完善施工设计,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蓝图并完善各项手续提交大客户部审查。 3.2.5住宅建设单位管网设计送审 3.2.5.1住宅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设计审查前应按电力配套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小区内部电气管网、桥架及其它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土建设计,并交客服房产部审查。 3.2.5.2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客服房产部仅对本期施工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3.3 启动正式用电报装 3.3.1 费用收取 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房产部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80%并即时在局计财部入账。客服房产部依据设计施工审查意见告知住宅建设单位高供电可靠性费用。 3.3.2 正式用电手续办理 3.3.2.1 大客户部即时在住宅建设单位资料齐全前提下按正式用电手续办理。 3.3.2.1 施工单位与城区局签订户表合同;配合用户整理低压报装资料。 3.3.2.2 城区局与星电集团签订户表合同,指导用户低压报装并受理低压批量新装业务。 3.3.3 管网、电气、线路设计蓝图报审 3.3.3.1 公建部在供电方案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设计蓝图报审,大客户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签发施工设计蓝图。 3.3.3.2 城区局依据批准施工设计蓝图(十个工作日内)向计量中心提供表计需求计划,计量中心准备表源。 3.4施工前期准备 施工准备、物资采购、住宅建设单位土建交安适时并列进行。 3.4.1施工准备 3.4.1.1 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发出施工任务单(施工单位附合同及施工设计蓝图),并向局计财部申请项目资金。 3.4.1.2 施工单位(三个工作日)安排现场核量;(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带电作业申请报客服大客户部,大客户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 3.4.1.2 局计财部受理星电付款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3.4.1.3 各相关单位接收施工任务书,作项目前期准备。3.4.2 启动物资采购 施工单位核量后(一个工作日内)编制主设备(含表箱)物资计划报星电公建部,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交客服房产部组织物资招标,局物流中心依据物资采购计划(十个工 作日)下达中标通知,星电物流中心签订主设备(含表箱)物资采购合同,安排主设备(含表箱)生产。 3.4.3 住宅建设单位土建交安 3.4.3.1住宅建设单位做好如下工作提交书面土建验收申请: 3.4.3.1.1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涉电管网施工图、电气设计图要求完成小区内电气管网、桥架和配电室土建及接地部分的施工并具备安装条件(通风、门窗、照明、给排水、内装修),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施工的障 。 碍,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 3.4.3.2负责电力路由所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办理市政、园林和城管相关单位的施工许可手续。 3.4.3.3.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3.4.3.4.3负责按电气设计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各用电点与电能表箱(屏)的电缆连接,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 3.4.3.2 客服房产部受理住宅建设单位书面土建验收申请, (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建部、施工单位、大客户部、电缆所、城区局土建验收。 3.4.3.3 土建交安合格后方可进行供电设施施工;对不合格的工程,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返工,公建部、施 工单位督促整改,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3.5 施工阶段 3.5.1 启动施工, 3.5.1.1 施工单位开工(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建部上报电缆分段长度,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发星电物流中心,星电物流中心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施工单位核量后电缆规格型号数量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督促制造。 3.5.1.2 施工单位(每月20号之前)向客服大客户部上报月度停电计划,大客户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上报调度。 3.5.2 物资到位 3.5.2.1 中标物资、自购物资按施工进度配送至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5.2.2 施工单位收集定值计算资料提交调度所,调度所(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定值参数。 3.5.3 组织施工 3.5.3.1 施工单位土建交安后启动施工(七个工作日内)户表箱安装到位,城区局收到户表箱验收申请单(一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启动户表安装。 施工单位报验,城区局组织人员验收户表表箱、各用电点与电能表安装位置。 3.5.3.2 施工单位(10万平米及以下二十个工作日、10万平 米以上三十个工作日)完成电气、线路施工。 3.5.3.3 城区局(10万平米及以下二十个工作日、10万平米以上三十个工作日)完成户表安装。 3.5.3.4 变电所、计量中心配合。 3.5.4 中间检查 3.5. 4.1 客服大客户部受理施工单位中间检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建部、施工单位、电缆所、城区局、带电作业中心进行中间检查。 3.5. 4.2 中间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上报停/带电周计划,大客户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停/带电作业周计划报调度。3. 5.4.3 施工单位办理停电区域图,电缆所、城区局(一个工作日内)审查签字,调度所审批确定停电作业时间。 3.5.5 签订供用电合同、办理资产移交 3.5.5.1 供电设施工程竣工报验前,住宅建设单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客服大客户部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签章确认资产移交清册。 3.5.5.2 客服大客户部、各城区局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 3.6 验收阶段 3.6.1 费用收取 3.6.1.1 在竣工报验前,住宅建设单位应支付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尾款。专变部分为双电源供电的,住宅建设单位还应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竣工资料齐全规范、相关费用(供电设 施工程建设费尾款、高可靠性供电费)已收取视为报验前提条件。 3.6.1.2客服房产部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收取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尾款(建设费用总金额的10%)及高供电可靠性费用并开具发票,局计财部即时入账,一个工作日内传递内部联系单至客服大客户部。 3.6.2 申请报验 3.6.2.1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报验,大客户部受理后安排竣工验收。 3.6.3 竣工验收 大客户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单位、公建部、电缆所、城区局及相关单位验收。 3.6.1验收内容包括供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和供电设施用房及其通讯、消防、排水和通风系统、低压设备、低压电缆、管网与户表表箱、各用电点与电能表安装、接线的正确性等。 3.6.2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尤其是有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复验合格。 3.7 送电 竣工验收合格客服大客户部(三个工作日)组织相关单位送电。 3.8 归档 公建部、客服客服房产部、客服大客户部5个工作日完成 资料归档。 3.9 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送电的住宅供电工程星电组织办理工程结算,结算标准按照省公司相关规定, 3.10 决算 局计财部根据结算书进行财务决算,结转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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