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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声明

2017-09-17 4页 doc 15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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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声明亲子关系声明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是(母亲姓名)____________与(父亲姓名)____________亲生。 母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______年___月____日,国籍_____,民族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______年___月____日国籍_____,民族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
亲子关系声明
亲子关系声明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是(母亲姓名)____________与(父亲姓名)____________亲生。 母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______年___月____日,国籍_____,民族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______年___月____日国籍_____,民族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婴儿出生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出生地点: ____省____市____县(市、区) ______乡镇____村,由________ 接生,与婴儿关系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原因,未能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 1、好, 2、一般, 3、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父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证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 请各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示七天 苍梧县《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助产机构外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证须知 (1)婴儿及婴儿的父母和接生人员、见证人员须同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是家庭接生员的须同时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非家庭接生员接生的除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还需要提供第三者见证人接生见证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原件,并在见证材料上签字和加盖右手拇指指印。 (3)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每办理一个《出生医学证明》,写一张村委会证明,不得多人共一张证明;证明要求写明父母双方姓名、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姓名,且不能涂改,并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4)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不能过期,过期无效。 (5)按以上要求和资料到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初审后,经审查属实后填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接生情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登记表、亲子关系声明。 (6)填写“亲子关系声明”一式两份。一份村级(或社区)公示、一份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交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 (7)“亲子关系声明”公示期七天无异议后带上述材料到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8)《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电话:2672312。 《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 三、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者入户情况证明; 五、在梧州日报(县(市)在当地报纸)或《广西日报》登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 注: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材料(签发记录); 三、父母双方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者入户情况证明; 五、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六、更正虚假、错误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亲子鉴定报告、公安部门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 注:1、经审核情况属实后,由原签发机构给予换发; 2、《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发生变化后,《出生医学证明》仍为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不能因为新生儿更名等信息发生变化而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父母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签发办法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于婴儿父母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签发办法。应要求婴儿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和加盖手印,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签发单位可只打印父母一方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将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与存根一并保存。 (1)未婚生育的产妇要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孩子父亲姓名及有关资料的,要提供产妇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证明、民政部门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了解婚姻情况。 (2)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要提供在医疗机构接受辅助生殖技术证明和产妇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与外籍人员同居生育的,按常规办理程序给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外籍人员没有身份证的,要求其回国办理身份证后,按常规办理程序给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外籍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由孩子父、母双方写一份情况说明,著上签名,并印上双方右手拇指指印,同时附居住地居民(村民)委会证明和中国籍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产妇,要由孩子父亲写一份情况说明,著上签名,并印上婴儿父母双方右手拇指指印,同时附居住地居民(村民)委会证明和父亲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由于婴儿父母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的必须提供具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后签发。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失踪或死亡签发办法 婴儿办证时其中父母一方已死亡者,健在的一方应提供死亡一方的身份证号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如办证时父母双方已死亡或失踪,由其监护人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号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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