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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流淌资金存款治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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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流淌资金存款治理暂行办法[资料]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流淌资金存款治理暂行办法 2010年2月12日,,,,,【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標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單位,銀監會 編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 日期,2010年2月12日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
[资料]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流淌资金存款治理暂行办法
[资料]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流淌资金存款治理暂行办法 2010年2月12日,,,,,【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標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單位,銀監會 編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 日期,2010年2月12日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管理,全面瞭解客戶資訊,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週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畫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迴圈週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範圍內按 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定,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 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帳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帳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準、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物件、支付金額等資訊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 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帳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物件。 第二十八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帳戶、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管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帳戶並及時提供該帳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帳戶管理協定,明確約定對指定帳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 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帳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週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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