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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讲座提纲

2017-09-18 34页 doc 83KB 1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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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讲座提纲宪法知识讲座提纲 (2008年7月14日) 第一部分:宪法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或者说是全国人民要走的一条轨道。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最重要的。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为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地位上看~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母法产生子法~子法服从母法。 第二~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比一般法律全面、广泛~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从我国宪法看~规定了以下几个内容:,1,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根本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国体~即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
宪法知识讲座提纲
宪法知识讲座提纲 (2008年7月14日) 第一部分:宪法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或者说是全国人民要走的一条轨道。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最重要的。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为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地位上看~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母法产生子法~子法服从母法。 第二~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比一般法律全面、广泛~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从我国宪法看~规定了以下几个内容:,1,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国家根本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国体~即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政体~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规定了国家机构。,4,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从这些内容看~一般法律是无权涉足的。在一般法律中~不论是基本法还是专门法~也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只能就某一个方面作出规定~而不具备宪法那样的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特征。 第三~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同它相碰撞、相抵触。 宪法的规范上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二是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具有纲领性和灵活性,四是具有权威性和不具体处罚性。这些特点同一般法律也是有区别的。 1 第二部分:我国宪法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是1954年制定的~第二部是1975年制定的~第三部是1978年制定的~第四部是1982年制定的~是现行宪法。 这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06条。之所以说它好~是因为它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1975年的宪法除序言外~只有30条。这一部宪法产生于‚文革?后期~由于存在‚左?的指导思想和‚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以它存在严重的错误。它删掉了《五四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并且加进了不少‚左?的东西。它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指导思想外~充分肯定了‚文革?的‚成果?~强调‚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在具体条款里作出了不少错误的规定。例如:,1,规定以工农兵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政权组织形式~这就否定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2,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臵~从而割裂了国家的领导体制,,3,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且规定中共中央有对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提名权~这就使严重的党政不分合宪化,,4,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5,规定‚检查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取消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6,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并且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合并~减缩了公民的权利~加重了公民的义务。总之~这部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60条。它比1975年宪法要好一些~主要是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内容~也去掉了《七五宪法》的一些内容。但是~这部宪法制定的时候~由于粉碎‚四人帮?不久~极‚左?的东西尚未清除干净~所以~其中的一些严重错误还没得到彻底纠正。例如:它继续对‚文革?加以肯定,继续提‚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继续保留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 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继续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规定,继续保留了‚人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38条。这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宪法。制定这部宪法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开过两年~党的工作重点实行了战略转移~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且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革?予以全面否定~特别是对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同志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了现在实行的宪法。这部宪法的制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依据~以《五四宪法》为基础~除了继承《五四宪法》中关于国体、政体等规定外~又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1,把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规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把知识分子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三支基本力量之一,,4,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禽?,,5,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6,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7,规定设立乡政权~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只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8,把群众自治组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写入了宪法,,9,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表明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10,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改变了过去党政不分的规定,,11,规定‚国家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等。所以~这部宪法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20多年来~几经修改~虽然部分内容有所变化~但是仍然是除序言外共有138条。 3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我国对现行宪法先后作了四次修改。宪法的修改体现了‚四个统一?:一是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二是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是体现了讲法和讲政治的统一,四是体现了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经过四次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党心、顺应民意~更加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宪法的第一次修改是1988年~是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之后,对宪法的第二次修改是1993年~是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开过之后,对宪法的第三次修改是1999年~是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五大开过之后,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是2004年~是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六大开过之后。 我国宪法四次的修改情况表明:既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又有深厚的实践基础~所以~宪法越修改越完善~越修改越符合时代的要求~越修改越顺应党心民意。 第一~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使之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道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这是宪法修改的最重要成果。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两大理论成果~是在实践中发展着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针。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具有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这个理论的精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这个理论的基石。改革开放思想~是这个理论的核心。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样博大精深~具有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这一科学理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根本任务、发展动力、依靠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和根本目的等重大问题上~不仅继承了邓小平理论~而且有了很大创新~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性的旗臶~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和邓小平理论的旗臶,坚定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就是坚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信仰。胡锦涛同志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面向21世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他在谈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性时指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 事实雄辩地证明~没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就没有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辟。没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正确指引~就不可能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思想~这就确立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依法执政~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写入宪法~必将对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20多年来~我们党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国情出发~针对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不仅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等进行了探索和实践~而且对一系列方针、政策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例如:在建立和完善我 5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上~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上~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分配制度的问题上~在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问题上~在建设国家社会主义文明的问题上~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问题上~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上等等~都有伟大的创举。把这些重要内容写进宪法~纳入国家的法制轨道~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将会起到难以估量的重大作用。 第三~宪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在现行宪法里~除了第三次和第四次的修改中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两次与时俱进外~在其他许多基本问题上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例如:在1988年第一次修改宪法时~尚未提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什么阶段~而在1993第二次修改宪法时~便提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了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又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说明: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的认识有了深化。又如:在1988年第一次修改宪法时~尚未对国家‚实行经济?作出修改~而在1993年第二次修改宪法时~便将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了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说明:我们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再如:在坚持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的非公有制经济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次是在1999年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次是在2004年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作这样的修改~显然是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 6 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还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上~宪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在1993年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99年第三次修改时又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就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更加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 上述情况表明~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的进展和时代的前进~特别是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的认识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宪法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它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和势在必行的。 宪法以社会实践为基础~是实践经验的结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渐进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是逐渐深化的~这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认识到这一点~就会有助于加深对宪法修改的理解~更加自觉地学习宪法、了解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第四部分:从人权角度看宪法修正案(2004)评析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是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新中国宪法的重要修正案~它在中国的宪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实现了中国宪法根本精神的跃进:由推进权力之行使到公民权利之保障,它实现了宪法与权力关系的位移:从宪法是权力的工具变为宪法是人民规范权力的工具,同时~宪法的人权条款将对宪法与法律的解释产生强大的穿透力。在具体的权利保障上~它彰显了个人财产权的保障:个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提高,增加了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权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已经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月14 日,。这次宪法修正案采取与前次修正案连续编排的方式~共14 条,18 条—31 条,~内容集中在三个代表和政治文明入宪、私有财产权 7 的保障、人权保障、紧急状态等四项。从宪法规范与技术本身的要求来说~这次修宪不是十全十美的。 但是从整体上看~这次修宪是围绕着人权保障这一核心展开的~这在新中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长期以来~人们信奉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夺取权力~革命以后的首要任务是巩固权力~巩固权力要不断革命~不断革命又需要强化权力~由此进入了一个权力扩张的怪圈之中无法自拔。在这权力同化一切的实践里~人权在新中国长期为主流意识形态所不容。与此相应~在宪法学界长期通行‚宪法是阶级斗争的集中反映?的宪法观~宪法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宪法被理所当然地权力化了。与此相反~这次宪法修正案将内容集中在人权关怀~实在是新中国立宪史上的重大历史转折。 对一个法律文本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进行解读~从有利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宪法修正案,2004,作一评析。 一、人权入宪实现了中国宪法精神的跃进——— 由权力走向人权 提到这次修宪的人权意义~当然首推人权入宪。宪法修正案第25条在宪法第33 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新中国宪法史上具有破天荒的意义。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权与公民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权利的入宪不等于人权的入宪。公民权利是指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该国国籍的人的权利~公民权与人权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权利主体上~公民权的权利主体是该国公民[1]~人权的主体是人,在权利的性质上~公民权的性质是‚法律上的权利?~在中国当代~就是指国家制定法上的权利,人权是具有道德性的权利~它具有超越法律的性质~即它是高于国家法的。可以这样说~公民权问题主要是实在法内的问题~它包括立法者制定宪法规定的公民权~行政与司法机关落实保障公民权的法律。而人权问题则是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除了前述实在法层面的问题以外~还有一个超越实在法的层面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权问题包括对宪法在内的实在法进行人权引导的任务。因此~人权入宪的意义不会因为宪法中有公民权利的规定而逊色。具体来说~人权入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8 第一~它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由于我国长期视人权为恶~此次宪法确立了人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将对国人的宪法观念进化以及宪法实践的人权化产生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者的最高目标是解放人~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他们理想的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这就是人权。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无疑是为人他追求的是全人类的利益——— 的解放扫清障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权利。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革命是作为实现人的解放的手段而存在的。它是依附于人的自由与解放这一最高目标的。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的一些文件中是有保障人权的内容的。但是在建国后人们错误地把手段当作目标来追求~相反~作为目标的人权本身却被忽略了~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后果。 其中最严重的就是人权目标逐渐被淡忘~在1957年反右后人权进一步被丑化~人权成为恶。这一状态的改变始于1990年代初 [2]~但是在1990年代初人们关注人权的主要原因是在人权方面与霸权主义开展人权外交斗争~是在人权方面取得话语权。这从当时大量的研究人权的文章就可以知道。因此~真正从内心关注人权问题并在法律上确立人权的正当性则非这次修宪莫属。 第二~实现了宪法基本精神进步:由推进权力之行使到公民权利之保障。半个多世纪以来~宪法是按照权力改造社会的工具这一理念被设计和应用的。宪法是‚治国总章程?被理解为宪法是作为主体的人,权力主体,治理作为客体的人的工具~宪法成为推行权力的工具。因此中国的宪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主要内容是权力结构的宣示~而这一权力结构是围绕着权力的巩固、而不是权力的限制与牵制构建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权利的内容不足并且长期悬臵。在文革宪法中~公民权利的内容更是被大幅度削减~权力喧宾夺主而成为宪法的主旨。这次修正案第 24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将人权的价值推到宪法的首位~它以宪法的权威规定权力的价值在于保障权利~权力的正当性在于保障权利~从而实现了宪法的根本精神从权力向权利的转换。 9 第三~实现了宪法与权力关系的换位:从宪法是权力的工具变为宪法是人民规范权力的工具。长期以来~宪法为权力所用~宪法只是为权力提供正当性论证——— 这是我国的宪法权力牵制体制难以确立的真正原因。宪法修正案第 24条的规定结束了这一不正常的历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明白无误地说明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的义务~它表明宪法在国家权力之上~宪法不仅是权力的正当性来源~而且是行使权力应当遵守的规范。这同时隐含了权力行使者应当向人民负责的内容。这是人民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四~这一规定将对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的人治顽症产生强大的冲击~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真正活起来提供了依据。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不能进入诉讼~通常的做法与理论认为宪法的权利只有变为普通法的权利才能进入诉讼~这使公民的许多宪法权利可望而不可及。这一理论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所谓的宪法‚间接效力说?~而这一学说早在上世纪 60年代就已成为历史。这次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告诉人们:权力主体特别是法官承担着一项宪法义务:保障人权。这一义务同时为法官实施宪法的行为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五~人权将产生解释性穿透力。众所周知~宪法内容对法律解释具有规范意义。宪法修正案第24条对法律解释的人权导向意义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普通法解释层面~宪法的人权保障无疑会对整个法律解释起到至关重要的人权导向,二是在宪法解释层面~通过整体性解释方法的适用~人权成为真正的‚帝王条款?~人权将对整部宪法的解释具有统率与规范意义。 二、私有财产权的彰显 私有财产权的彰显是这一次宪法修正案的又一特色。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公民一般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这集中在修正案第22条中。该条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修改是非同寻常的。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具有两方面的意义:,1,宪法抛弃了流行了 10 半个多世纪的对私有财产的敌对情绪~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确立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观念。这是新中国宪法第一次从正面全面肯定私有财产权的价值。,2,实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全面保护。这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的继承权?改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虽然只改了一个字~但是却包含了深意。这一款加上前一款的修改~它在两个方面实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一是在客体上~二是在权能上。在财产权的客体上~实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列举式保护到概括式保护的进化~将所有类别的私有财产客体均列入保护范围。原来宪法只列举了‚合法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为保护对象~虽然‚其他财产?是一个补漏条款~但是离概括式保护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也就是说~原来宪法只是保护了部分的‚财产权?客体~而现在的宪法则是保护所有的财产权客体。再从财产权利权能的角度来看~原来宪法保护的只是财产权利中的一种——— ‚所有权?、甚至只是‚ 继承权?~而财产权利并不是单单以‚所有权?的形式存在的~财产权利有物权和债权~所有权又只是物权之一种,至于继承权~则只是公民处分财产的权能的一种~且这种权能事实上只在公民死后才有意义。这次宪法将所有的合法的‚财产权利?都列入保护范围~应当说是一个时代的进步。[3] 2、增加了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权能。从财产权对抗的主体来看~财产权的权能可以分为两种:对抗平等主体的权能和对抗公权力主体的权能。对抗平等主体的权能是任何社会的财产权都具有的权能~是财产权的基本权能。在传统社会里~公权力对财产权表示适当的尊重~完全不尊重财产权的政权是不能长期存在的。但是这种尊重的权利属性是很弱的~更多的是一种‚ 恩惠?性质。当公权力主体认为自身需要的时候, 当然以公共利益为名,~这种财产权就处于危险之中。在现代社会~保护财产权是公权力的基本义务~财产 权的重要法律功能与社会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公权力~对抗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可以这样说~财产权取得完全的对抗公权力的权能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通行‚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而何者为‚集体利益?、何者为‚国家利益?又没有任何法律规 11 定。因此~在此原则下~加上对私有财产的歧视~公民财产利益的权利性十分微弱~事实上它只具有对抗平等主体的性质~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权能严重不足。从合作化开始~各种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运动不断。在持续不断的运动中~公民的财产权成为‚革命?的对象。人民公社时代‚吃食堂?将公民家中的口粮全部充公~更不用说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割资本主义尾巴? ~在‚ 资本主义? 的恶名下将农民自留地没收~甚至将自留地里农民可怜的收成都充公。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利被无情地剥夺 [4]。 这一次的宪法修正案使公民的财产权增加了对抗公权力的权能。这表现在: ,前述第22 修正案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的规定是明显的针对公权力的~,1 ‚不受侵犯?就是指不受公权力主体的侵犯~因为财产权不受平等主体的侵犯是不言而喻的,(2)关于国家合法侵犯的补偿的规定。修正案第20 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第22条对于一般财产权的合法侵犯也作了相同的补偿规定。这在中国历史上也是破天荒的~它的意识形态意义远胜于财产权本身的保护。因为这纠正了半个多世纪的一个误解:国家是至上的~国家任何随意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都正当的。现在~宪法修正案宣示:保护财产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处分公民的财产权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也要给予补偿。这里的补偿是‚等价?的~因为任何不‚等价?的背后都是部分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均属违法。 3、增强了对受到特别严重侵犯的财产权和权能的保护。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地财产权的特别保护,修正案第20条,,二是对财产权属的经营性权能的保护。关于土地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上。将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原来只有征用而没有补偿的规定是出于国家利益优于集体利益的理念~征用可以是没有补偿的。增加了补偿的规定无疑使土地利益真正的权利化~再也不是国家的恩惠。 12 关于经营权保护的规定表现在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上,修正案 21条,。宪法原来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现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两方面。一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予以放宽~只要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都在保护之列~保护的对象更加全面。这实际上是前述‚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在经营领域的具体化。二是改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防卫心态~采取了‚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态度。利用财产从事合法的生产行为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财产的增殖不仅对财产权利主体是有利的~同样对社会也是有利的。宪法修正案对经营权的保护的实质是对财产权的保护的扩展~这不仅对于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工业化有重要的功利性价值~而且由于经营自由权具有双重的权利属性:它是财产权的重要权能~也是重要的自由权~因此保护经营权同时也是保护了公民的自由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保障的意义远远‚溢出?财产权保障之外~它具有为其他人权保障提供物质基础的功能。因为财产权是公民作为自主的法律主体存在的基础性权利~没有财产权~公民的自主与自立就失去了物质基础~因此财产权的保障为其他人权的保障提供了物质性的前提。其次~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具有保障人权的观念价值。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私有财产权不具有正当性~它是权力所要消灭的对象。以宪法的形式宣示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这对漠视甚至敌视财产权的思维定势具有不可忽视的观念冲击力。 三、强化对权力的限制以保障人权 前已论及~中国的宪法历来是围绕权力的巩固与统治的高效展开的。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任务就是使新的权力合法化~其后的三部宪法均以巩固权力为第一要务~这从宪法的体例就可以看出。从1954宪法开始的宪法体例将公民权利放在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之后[5]~一直到 1982年宪法才将公 13 民权利放于国家机构之前。1975年的文革宪法更是将公民权利从 54宪法的13条,第 85 条至97 条,削减至只剩区区两条,27、28条,。 人权保障离不开对权力的控制~只要有权力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与人权存在张力。权力、人权间的张力与‚权力的阶级性?无关~它植根于权力的‚控制性、侵犯性?本能之中~决非人力可以完全解决。我们所能做的是建立一种制度~使权力尽可能地少作恶~多为善。在实践中~我国的权力与人权的天秤是严重地倾向于权力的[6]。这次修宪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将平衡点向人权方面位移~上述有关人权与财产权的彰显就是很好的例证。 除此之外~加强权力行使的规范性要求以限制权力是这次修宪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修正案第26条、27 条和29 条的规定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这三条分别对宪法第 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二十项、对宪法第八十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的规定作了修改。这三处修改都统一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这一修改涉及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非正常状态下人权的保障。戒严是一个军事用语~指在特定情况下以军事统治替代文人政府的统治~这通常会对人民的权利构成无法预见的侵犯且难以法律化。紧急状态的规定是在社会紧急危难状态下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这是一项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非常状态下的人权~防止政府以紧急状态为名任意克减人权的举动。这一名称的改变就将危难状态的条件、克减权利的限制、相关的法律救济等等与非正常时期人权相关的内容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为这一制度逐渐与世界人权法的相关制度和原则相接轨提供了可能[7]。 其次~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三个代表?和‚政治文明?的规定。一个充满意识形态宣示的、内容繁杂的序言无疑是与宪法传统不合的~但是‚三个代表?和‚政治文明?的入宪还是对人权的保障存在有利的一面~或者说它是人权事业一个可以援引的宪法资源。‚三个代表?有二种义项:一是事实描述~二是规范陈述。事实描述的真理性是个实践检验的问题~它与宪法的规范性陈述 14 无干。宪法是规范~因此真正入宪的是它的‚规范陈述?的方面。同时~宪法中的‚ 三个代表? 与中国共产党文件中的规范性内容的客体发生了变化。在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它规范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三个代表的规范性内容的对象是权力主体。因此~宪法序言中‚三个代表? 的真正含义是:权力主体应当做到‚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是权力主体的宪法义务。因为先进文化与先进生产力的根本是人的自由与发展~因此~作为宪法内容的‚三个代表?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必须为人的自由与发展服务——— ‚权为民所用?。至于政治文明入宪~它的意义就比较明确了。就像文明的对立面是野蛮一样~文明的政治的对立面是野蛮的政治。野蛮的政治就是任意的和暴力的政治~是丛林规则下的政治。文明的政治就是和平的政治、平等合理对话的政治。而这样的政治就是规范的政治~因此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这个规范性的概念规范的对象是谁,无疑是权力主体。所以~政治文明入宪的重要价值就是对权力的规范意义。 在短短的半个多世纪中~新中国的宪法,如果包括《共同纲领》 在内的话,已经有四部。1982宪法在面世的短短22年中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正~修正条文则达31条之多,美国宪法200多年只有区区 27条修正案,~这种宪法变革的频率不能不说是很高的~而修宪频率过高本身说明宪法权威有问题。就 82宪法的四次修正来说~有明显的政治权威修宪的色彩~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但就其内容来说~则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由权力宣示向权利保障位移的轨迹。1988年的2 条修正案、1993年的 9条修正案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的修正~1999年的6条修正案的内容除了推进市场经济制度以外增加了法治~今年的这一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则是集中在人权。经济制度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其实已经隐含着人权的内容——或者起码是为人权开路的内容~因为人权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生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只是实现权力目标———发展经济的工具。至于法治则是一个与人权高度相关的概念~而2004年的修正案则明确将人权入宪。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轨迹:国人的宪法视野正在从统治的巩固走向人权 15 的保障~中国的宪法正在一步步地朝向有利于人权发展的方向前进~这是令人高兴的。 第五部分:新中国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变迁(1949—2004) 从1949年《共同纲领》到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新中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经过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这个历史变迁过程既有成绩~也有不足~最重要的是~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社会主义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脉络。新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保障正在走向一条符合实际的、日益丰富的、规范化的道路。 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影响~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新中国宪法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也成为宪法对社会生活中经济改革成果的直接反映。本文欲通过对建国以来历部宪法和宪法修改文本中财产权内容的研究~揭示55年来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变迁之路。 一、1949年《共同纲领》 国家在宪法之下~1949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仅宣布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起草了当时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第1条,~这个国家性质的突出表现在它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即在经济成份上~允许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存在,第3条,,在所有制结构上~存在四种形式——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第26条~28—31条,,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劳资两利,第26条,。 [1] 但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任务是稳步地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这在经济上主要体现为,1,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第3条,。,2,建立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基 16 础地位和领导地位~如《共同纲领》第28条。,3,鼓励集体经济。如《共同纲领》第29、34、38条。,4,改造私营经济。对于民族资本~通过和平改造的途径~采用“利用、限制、改造”的方式~以达到使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如《共同纲领》第28、30、31、32条。 通过这些经济政策~中国政府逐步将生产资料集中到国家手中~建立起了数量庞大的公共财产~同时对剥削制度实行和平地消灭~发展生产力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增加~尤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封建社会以来农民无财产保障的状况。同时~中国政府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注意联系实际情况~把握改造的力度~不搞一刀切~使改造在不破坏生产力的前提下进行~做到了平稳过渡。 但是~不可否认~《共同纲领》对财产权的保障也存在一些不足:,1,《共同纲领》中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而将一些基本权利规定在“总纲”部分~这使得宪法上财产权的性质模糊不清。,2,《共同纲领》中采用了“经济利益与私有财产”的并列语式~似乎认为私有财产权中并不包括经济利益~如果认为这种经济利益属于反射性的事实利益~也倒说得过去~但果真如此~未免保护的过宽,反之~如果认为这种经济利益就是一种法律上所带来的“主观利益”~那么认为私有财产中不包括这种利益~显然对财产的认识过于狭窄。,3,《共同纲领》将法律上的经济制度称为“经济政策”~这是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的区别~不利于规范的实施。,4,《共同纲领》的相关规定较为简陋~缺乏逻辑严密的规范构造。 二、1954年宪法 由于1949年《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政策实施效果很好~受到了群众的拥护~起到了过渡时期的宪法应有的作用。所以~当时中央政 17 府并没有打算在短时间内制定一部“正式宪法”来代替它。但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改造过程显然倾向于“平稳”和“较长时间的”~因此~当1952年底~我国提前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时~却发现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大~从总体结构来看~国营经济占19.1%~集体经济占1.5,~公私合营经济占0.7,~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6.9,。这种情况引起了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央领导人的不满~在1953年6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就严肃批评了三种观点和提法~一是“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二是“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三是“确保私有财产”~认为这三种错误观点和提法的根源~就在于“有人在民主革命成功以后~仍然停留在原来的地方~他们没有懂得革命性质的转变~还在继续搞它们的‘新民主主义’~不去搞社会主义改造~这就要犯右倾的错误。” [2]实际上~“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提法是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来的~毛泽东对该观点的反对~主要是认为该观点过于保守~有些人可能借助该观点来拖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他希望尽早结束新民主主义阶段~尽快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但这已经在实质上违背了中央的初衷。在这种指导思想发生变化的情况下~1949年《共同纲领》自然成为上述“错误”、“右倾”思想的发源地~由此也使中央产生了制定“正式宪法”的念头。 [3]1952年底~中央决定召开由人民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者用来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后者用来代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职权。并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新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得到通过~新宪法虽然仍然规定中国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国家~但是在宪法的序言里明确提出了走向社会主义的目标~并规定了新宪法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1949年《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宪法在经济制度的规定上有诸多变化:,1,所有制成分由五种变为更多~第5条规定~现在主要有四种~那么~言下之意就是还有非主要的所有制。 [4],2,在土地所有权上~已经不存在地主土地所有权~而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第8条,。 [5] 18 ,3,实行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路线~《共同纲领》虽然也执行社会主义改造~但是在规范上并没有明确的反映。1954年宪法首先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写入宪法序言~明确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其次在具体措施上也加快了改造的步伐。如规定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第6条,~将合作社经济作为改造个体经济的主要道路,第7条,~对资本主义经济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逐步用全民所有制取代资本家所有制,第10条,。 与《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宪法保护财产权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及的条文数量增多~保护的细密程度提高。,2,条文的规范性增强~有的条文相互甚至形成了一定的逻辑构造~如第11、12、13、14条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现代宪法上财产权不可侵犯、征用、制约条款的痕迹。,3,增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虽然有关财产权的只是公民对公共财产的义务~但已经是权利意识增强的表现。,4,根据公民的不同身份保护其不同性质的财产~可以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民是农民、手工业者、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资本家~对所有公民的生活资料一体保护。,5,征购、征用和收归国有的对象仅限于生产资料~不包括生活资料。,6,认为“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 虽然1954年宪法较《共同纲领》在保护财产权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且直接影响了后来历部宪法财产权规范的格局。但是~1954年宪法的财产权条款仍然存在以下缺陷:,1,强调保护所有权~如“土地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但是~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并不能全部取代财产权。,2,多用“财产”~采用“财产权”的较少~可见是混淆了财产权与财产权的客体。 [6],3,征用生产资料~没有规定补偿~征购是强制性的购买~已经支付了对价~因而不需要补偿。但是收归国有和征用~是当事人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特别牺牲~是个人奉献、他人受益~因此需要给与补偿~否则将在被征用人与其他受益人之间产生不公平。 19 三、1975年宪法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起草1954年宪法的直接原因是中央认为《共同纲领》规定的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间表过慢~而欲加快。所以~不仅在1954年宪法中明确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针~而且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该宪法的指导思想。但是~由于《共同纲领》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受到了群众的拥护~并没有产生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不和谐的矛盾~因此~对《共同纲领》的修改多少是由上层一手操作的。然而~由于1954年宪法采用了较为民主的起草程序~使得1954年宪法在规范表述上仍然不得不采取受群众拥护的渐进式的改造方针~如很多条款中都规定“逐步”、“根据自愿”。应该说~这种渐进式的改造是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的~但是~在实践中~却是采用了符合中央意愿的激烈式的改造~在1954年宪法颁布仅仅两年后~社会主义改造就宣布完成了。这不仅使得1954年宪法中的许多有关财产权的条款迅速失了效。如第8条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改造后的实际情况是归合作社所有~第9条也一样~第10条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本所有权~改造后是归国家所有~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左倾”思想泛滥的源头。 1954年宪法制定时~中央预计社会主义改造可能要持续15年以上~但是两年后~这部宪法的部分条款就成为具文~1958年8月~当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讲“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时~ [7]也许就预示了1954年宪法的最终宿命了。1957年开始的反右运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经过1962年以后短暂的休整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这些运动的开展不仅没有丝毫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将1954年宪法的精神内涵和国家体制破坏殆尽。这种实际失效的状况一直延续到1969年的中国共产党九大的召开~由于九大正式确立了由“文化大革命”中形成了的思想理论和政治体系~而如何将这套思想理论和政治体系转变为国家体制~中央于是决定修改1954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修改后的宪法得到通过。 20 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975年宪法规定的国体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从1975年宪法开始~新中国宪法具有了社会主义宪法的色彩。这首先表现在所有制上~只有两种~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且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形式。其次在经济成份上~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在小范围内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并逐步引导其走向集体经济。再次~在农村土地所有制上~改变了1954年宪法由农民私有的规定~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最后~在分配制度上~首次规定实行按劳分配。 从性质上讲~1954年宪法是新民主主义宪法~1975年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因此两者并没有什么可比性。如果不是因为制宪主体没有发生变化~1975年宪法甚至可以说是一部新制定的宪法。从规范上看~1975年宪法的财产权规定的特点在:,1,允许持有生产资料的公民减少~只有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人民公社社员。,2,将合法收入改为劳动收入~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结果。,3,农村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在内~实行三级所有~这是与1962年之前实行的人民公社所有相区分~但是~宪法条文规定“一般”是这样~也就是说~如果实行三级所有之外的二级所有或一级所有~也是可以的。,4,允许个体经济存在~但给与较大的限制~如不得产生剥削~实际上个体劳动基本上无法产生剥削~又规定将逐步将其改造为集体经济~预示了个体经济从长远来看是不被提倡的。 1975年宪法由于错误思想的指导~宪法条文的数量和规范性远远不如1954年宪法~甚至也不如后来的历部宪法。表现在财产权规定上主要有:,1,仍然以保护所有权为主~如 “生活资料的所有权”。,2,仍然没有规定对征用进行补偿。,3,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的财产权性质不清~到底是在集体所有前提下的使用权呢~还是个人的所有权,,4,将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并列~似乎劳动收入、储蓄、房屋不属于生活资料~但这在理论上是说不过去的。,5,没有规定公民对公共财产的义务~似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力度 21 下降~当然~文革期间“砸烂一切、打倒一切”的事实也从侧面反映了保护公共财产的状况。 四、1978年宪法 1976年9月~毛泽东去世~使文化大革命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10月~中央粉碎了“四人帮”~从而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1977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大召开~为了巩固上述成果~决定再一次修改宪法。 1978年3月5日~修改后的宪法得以通过。与1975年宪法一样~1978年宪法仍然属于社会主义宪法。这表现为:,1,所有制成分上~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在经济成份上~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但要引导其向集体经济转变。,3,农村土地所有制上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实行公社、生产大队二级所有。,4,实行按劳分配。 1978年宪法虽然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正~但由于指导思想仍然延续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继续革命”的论调~这就导致了它的修正必然是不彻底的。事实也证明如此~在条文上~1978年宪法有很多照搬了1975年宪法~尤其在财产权方面~如第5条第2款、第6条第2款、第7条第2款、第8条等等。即使是发生了修改的地方~改动也是比较小的。主要有:,1,规定征用只能对土地进行~而1975年宪法规定的是对土地和生产资料进行~为什么这么修改~原因尚不清楚~但是~在特定个人、集体仍然有权拥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不规定对其征用~是否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法呢,,2,将劳动收入又改回合法收入~根据许崇德教授的观点~合法收入的范围要广于劳动收入~因为合法收入还包括了劳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利息、定息、继承或受赠所得等收入。 [8]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尚存商榷之处~如将银行利息作为合法收入的范畴~那么~储蓄中是否包括银行利息呢,而定息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资本家的一种收入形式~那么~ 22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定息还存在吗,当然~在没有如1954年宪法般规定保护继承权的情况下~规定合法收入也许是有一定的益处的~总之~合法收入的具体含义到底如何~需要有权解释来指明。,3,将1975年宪法第6条第2款“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中的“其他资源”改为“其他海陆资源”~实际缩小了国有资源的范围。,4,重新规定了公民对公共财产的义务~并且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加重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力度。 由于1978年宪法在条文上对1975年宪法的照搬~那么~必然是不足之处也照搬了过来。比如,1,仍然以保护所有权为主~如 “生活资料的所有权”。,2,仍然没有规定对征用进行补偿。,3,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的财产权性质不清。 就在1978年宪法颁布9个月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对1978宪法中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新的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但是此时~如果就对1978年宪法作出修改~多少有些不可能~所以~对1978年宪法进行局部修改的设想就被提上了日程。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主要修改了1978年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条款~1980年9月~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主要是取消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一部宪法在颁布不到2年的时间里~就经过两次修改~可见1978年宪法的具体实施状况。 五、1982年宪法 由于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已经不符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实际~同时~在经过两次局部修改后~仍然无法满足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所以~对其进行全面修改势在必行。 23 1982年12月4日~修改后的宪法得到通过。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一样~仍然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唯一不同的是在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上~1982年宪法摈弃了前两部宪法“一大二公”的思想~ [9]采取了更加开明的做法。主要表现为,1,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将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1条,。,2,放宽农村个体经济的范围和程度~规定农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8条第1款,。 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1982年宪法克服了前两部宪法语言过于简单、通俗的缺点~采用了逻辑性较强的法律语言。比如澄清了自留山、自留地的财产权性质~属于集体所有~个人使用。又比如~既然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那么公民就可以拥有少量的生产资料~所以~第13条中没有采用以往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是采用“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财产”亦即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由于出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所有生产资料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厘清三者之间的界限~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规定更加清晰。如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只列举了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的范围是矿藏、水流、森林、荒地等~1982年宪法除了增加山岭、草原、滩涂外~还通过例外条款~即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能属于集体所有~暗示了矿藏、水流绝对属于国家所有。同时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前两部宪法都只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那么城市的土地怎么办,没有规定~1982年宪法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例外情况也可能属于国有~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征用。 1982年宪法在财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就无愧于“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的美誉~并且开创了中国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新局面。,1,它首次采用“生产力标准”而非“生产关系”标准来看待保护财产权问题~以往对财产权的否认甚至承认的扭扭捏捏~主要在于一个“一谈到财产权~就想到剥削、就想到资本主义”的认识误区~由此对财产权的限制过多~造成了实际上的“无财产可保”的局面。可以说~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某种程度的中立性~虽然它仍然无法摆脱 24 政治因素对其的影响~但是它的主要功能在于生产力方面的~而决定生产关系的主要是所有制~即保护财产权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增加财产~否则财产权的必要性何在呢,1982年宪法大胆承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承诺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这种对待财产权态度转化的反映。,2,它首次采用统一的“财产”而非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分法~财产一词在以往宪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此后~宪法中就逐渐抛弃了“财产”的称呼,公共财产除外,~而改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种提法当然来自于马克思的经典理论~但它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马克思之所以对财产进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划分~是考虑到财产中的一部分~即生产资料可以带来剥削他人劳动的后果~因此~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真实情况~不得不对财产进行功能性的划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实际上也就是可能产生剥削的财产和不产生剥削的财产。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公有制的程度越来越高~虽然对于个体经济~根本无法完全消灭~但是为了证明宪法的非剥削性质~沿用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二分法。然而~在不可能产生剥削的情况下~ [10]为什么要采用以剥削为标准进行财产划分呢,况且~对于何者属于生产资料~何者属于生活资料~界限上很难区分。正因为如此~1982年宪法放弃了以往“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提法~而改用统一的财产。,3,就权利一词在宪法中出现的频率来看~1982年宪法也远高于以往的四部宪法。虽然并没有指明财产权~但是通过解释可以看出~它包含着财产权的意思~更重要的是~这种重视权利属性的做法~是宪法精神的一次突破。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宪法正在承认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分化~这就为自由权性质的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实质形成奠定了基础。,4,对公有财产权的保护完善~表现在规范上~将合理利用公有财产作为一项原则~从而凸现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差异。以往的几部宪法~保护公共财产的规定虽有多有差异~但是基本的格局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公共财产义务”~给人以过于抽象的感觉~并且不易具体实施。1982年宪法在公有财产权 25 的保护上~不仅明确禁止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和破坏~而且还规定了对公共财产的合理利用原则~如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第10条第5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4条第2款~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当然~1982年宪法在保护财产权的规定上尚有缺陷~主要表现在:,1,对于征用仍然没有规定补偿。,2,保护财产权的重心仍然是所有权。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对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人们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以“生产力标准”而非“生产关系”标准来看待“财产权”问题所带来的思想解放~使得现实中创造出许多当时修宪者没有预计到的经济形式。 第一个是有关土地的财产权问题。1982年宪法对土地的财产权规定得较为严格~一是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二是不允许对土地进行非法转让、买卖和出租。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土地实际只能在国家和集体之间进行转让~而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个人~即使不想利用土地~也只能闲臵~无法通过市场途径来有效调配土地资源。这显然不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为此~1987年底~中央在上海等地开始进行土地有偿转让的试点~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宪法的规定。 第二个是私营经济的地位问题。1982年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私营经济的问题~而只是规定了个体经济~但是~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之间的界限并不好把握。虽然说个体经济是以个人劳动或家庭劳动为主~但是~当劳动力出现不足时~必然考虑再添新的人手~为此就会出现雇佣劳动。但是~雇佣劳动长期以来在我国的个体经济中大量存在~那么~如何区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呢,一些学者根据马克 26 思的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所举的一个出发~推导出如果雇佣人数在8人以上~就属于私营经济,反之~则是个体经济。 [11]这种区分显然是机械的且没有道理的。为了消除人们不必要的猜疑和争论~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在大会的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给与了积极的肯定。 根据以上两点~1988年4月12日~宪法第1、2条修正案获得通过~这两条修正案对原宪法第11条、第10条第4款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意义在于:,1,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使拥有生产资料的人不再限于少数公民~而是所有公民。,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公民就可以从该转让中获得经济利益~因而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范围。 ,二,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大召开~明确指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报告的最大特色在于将国有企业视为市场竞争主体中的一员~由此将公共财产中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上了日程。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财产主要由自然资源和国有企业组成~对于前者~主要实行国家所有~个人或集体可以使用。而对于后者~则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因此~在十四大召开之前~国有企业都被称作国营企业。但是~实行国家垄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状况是~企业没有自主权~经营行政化~效率低下~没有活力。同时~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不是依靠自身经济实力~而往往借助行政干预~不仅损害了其他非国有企业的权益~而且给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因此~进入90年代初~在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中央开始思考如何重新振兴公有制经济~最终的结论就是要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企业不能侵害国家的所有权~这主要表现为侵吞国有资产或者 27 故意使国有资产贬值。另一方面~国家也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权~这主要表现为各种干预企业的自主管理的行政行为。可以说~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对于我国公有财产权的意义却是前所未有的。公共财产权的内容绝不限于所有权~公共财产还要利用、增值~而这些都必须像私有财产一样通过市场竞争来完成。因此~实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某种程度上是实质保障公共财产的开始。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第3—1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涉及财产权的是,1,第6修正案对宪法第8条第1款作出修改~取消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农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同时规定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以承包权为主。,2,第8修正案将宪法第16条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 从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1975年宪法以来~宪法上有关所有制的规定就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这种变动既有字面上的~也有社会现实首先发生变化后所导致的宪法含义的变迁。而这种变迁的历史脉络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间的力量消长~从最初的严格限制个体经济到承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最初的禁止私营经济的存在~到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种力量消长反映在财产权上~就是公民享有的财产权越来越多~享有财产权的人群越来越多。 [12] 1997年初~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逝世~为了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和事业~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之一~而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就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是生产力~社会主义国家要首先发展生产力~增强自己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举措。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的前提是在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基础上~然而我国建国后乃 28 至很长一段时期内~生产力水平并不能达到马克思所说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而同时消除剥削、消灭两极分化~也只有在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情况下才能实现。因此~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孰先孰后的问题上~应该是把生产力作为基础。从而~他认为~我国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适当的~并且相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期来说~甚至是必要的。否则就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 这样~为了避免在邓小平同志逝世后引起争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论断~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第12—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修改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从以前的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单一所有制的经济结构~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从而极大地稳固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公民对生产资料享有的财产权也更有保障。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 财产权条款虽然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但都只是解决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地位问题~对于1954年宪法以来所普遍存在的征用补偿问题、所有权抑或财产权问题并没有解决~现行宪法从1993年修改开始~就不断有学者提出该问题~但是~却并没有在实际的修改中被采纳。笔者认为~这并不能说中央对此问题不重视~而是与修宪的指导思想有关。为了保持宪法的适度稳定~我国采取了谨慎的修宪方针~从1988年修宪开始~就提出修改宪法限于必须修改的条款~对于不改就会妨碍改革的~应当改。后来1993年修宪又进一步规定~修宪要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必须修改的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不作全面修改。1999年修宪时也规定~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因此~如果说在2004年以前没有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的话~可能的原因就是中央认为它们与其他应予修改的 29 问题比起来~重要性还不够或者说时机不到~还没有到非改不可的情况。 但是~在上述三次修宪已经完成了私有财产的定位任务以后~上述问题的重要性自然就被凸现出来。因为,1,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小部分~它甚至还没有物权的概念大~而财产权一般认为~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等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只保护所有权~显然是不够的。另外~所有权强调财产的归属~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要提高生产力则需要其他注重财产流通和使用的财产权~如债权、他物权等等~这样~只保护所有权也是对我们现阶段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利的。,2,征用是对财产权最严厉的限制~因此~财产权保障的实质功能就落在了宪法的征用补偿条款身上~况且~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政补偿的普通法律体系~如果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补偿~势必使这些普通法律处于违宪的地步。 鉴于此~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第18—31条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中财产权条款进行了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宪法上财产权的保护的意义是重大的~主要体现在:,1,它首次改变了1954年宪法延续至今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格局~如果从现代宪法私有财产权规范体系所具备的不可侵犯、制约、征用补偿三大条款来看~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都只具备了不可侵犯条款、征用条款~ [13]当然~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中的征用的对象都很狭窄~大多数情况下只规定对土地的征用~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规定包括了生产资料的征用~但对于囊括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在内的财产的征用则没有出现过。但是~2004年第22条宪法修正案第1款可以看作是不可侵犯条款~第3款可以看作是财产的征用补偿条款~另外~1982年第51条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私有财产权而言的~但蕴含了私有财产权受制约的意思~所以~也可以看作是制约条款。至此~三大条款所构成的“深具内在张力、然而又相对严密、相对自足的复合结构~建立与这种复合结构之上的现代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体系”正式形成。 [14],2,它首次规定了对征用的补偿。,3,它首次 30 规定保护完整的财产权。虽然第22条修正案第1款用的是“私有财产”~这可能是为了照顾人们的使用习惯~但在法理上应将其理解为私有财产权。,4,它不仅规定了对征用进行补偿~而且还规定对征收进行补偿。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都规定了收归国有~但并没有规定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显扩大了我国财产补偿的对象。 通过2004年的第四次修改~1982年宪法在财产权保护上已经成为建国以来最好的、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宪法的规定就尽善尽美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1,区分征收与征用。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对征收、征用的解释为: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只是使用权的转移。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区分不仅缺乏实践意义~而且“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个区分标准本身就限缩了财产权的范围~诚如前述~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实际都是针对物权而言的~无法涵盖物权之外的财产权~那么~对这些财产权转移到国家手中~到底是征用还是征收,,2,财产前面贯以“合法”一词~是否有重复之嫌,法律保护的自然是合法财产~非法的财产法律不仅不会保护~而且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3,补偿的原则问题~宪法修正案仅规定依照法律进行补偿~这显然将补偿的责任交给普通立法来完成~如果立法者怠于立法~那么~公民将如何获得救济。而且~我国普通立法中并不缺乏对于补偿原则的规定~相反的状况是比较混乱~有“合理补偿”之谓、有“适当补偿”之谓~有“相当补偿”之谓~有“一定补偿”之谓~这些原则之间如何协调~是否都意味着补偿的数额要低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额~这个问题只能交给宪法来解答。 六、结论——新中国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脉络 总的来说~55年新中国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脉络还是比较清晰的~体现在: 31 ,1,围绕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两条主线~财产权保护受所有制影响极大~这是由我国宪法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所决定的。 ,2,宪法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稳定性较强~且实行双重保护~即国家对其保护的义务和公民对其爱护的义务。 ,3,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认可、取消、再认可的阶段~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正在逐步扩大。 ,4,宪法保护财产权的规范性正在逐步增强~摆脱了以往单纯的“政治话语”~开始注重其作为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和可适用性。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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